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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发布日期:2010-07-16


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
(九)因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而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领取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15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但补发申请应当在该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
(十)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十一)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十二)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二、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资料项目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4)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6)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8)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9)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10)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原件;
(3)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交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
(4)产品配方;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6)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如未上市,可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7)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生产、上市、监督意见书或产品未上市的审核意见;
(8)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9)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原件;
(3)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产品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
  ① 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② 申请变更防晒产品SPF、PFA或PA值的,应提交相应的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申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主变更或被收购合并)的,应当提交:
①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② 境内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③ 涉及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提交经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④ 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以及拟变更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申请实际生产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交:
① 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
② 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③ 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④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应按照各类别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
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4、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补发,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
(2)因行政许可批件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原件;
(3)因行政许可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之日起20日后及时提出。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申请表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4、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① 检验申请表;
  ② 检验受理通知书;
  ③ 产品使用说明;
  ④ 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⑤ 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a)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
   b)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c)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2)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① 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资格认证证书;
  ② 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证明;
  ③ 其他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
凡首次提交境外检验报告的,应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经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所在国(地区)行业协会、中国使(领)馆、公证处认可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交复印件。
境外实验室检验报告应当提交原件,系列产品符合抽检要求的,至少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提交由相关实验室出具的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6、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1)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
(3)产品配方;
(4)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5)生产设备清单;
(6)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7、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①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② 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企业生产的国产产品还应对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行备案,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8、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9、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10、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防晒功能(SPF、PFA或PA)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三、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资料项目
1、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6)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7)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8)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9)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10)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2)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3)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14)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原件;
(3)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交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
(4)产品配方;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6)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7)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9)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3、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原件;
(3)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产品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
① 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② 申请变更防晒产品SPF、PFA或PA值的,应当提交相应的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申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主变更或被收购合并)的,应当提交:
① 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② 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申请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外文名称不变)的,应当提交:
  ① 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的理由;
  ② 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申请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变更的,应当提交:
  ① 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② 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③ 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申请实际生产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交:
① 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② 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③ 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④ 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⑤ 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应按照各类别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
    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4、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补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
(2)因行政许可批件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原件;
(3)因行政许可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之日起20日后及时提出;
(4)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申请表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3、产品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5、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① 检验申请表;
  ② 检验受理通知书;
  ③ 产品使用说明;
  ④ 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⑤ 如有以下资料应当提交:
a)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
b)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c)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2)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① 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资格认证证书;
  ② 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证明;
  ③ 其他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
凡首次提交境外检验报告的,应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经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所在国(地区)行业协会、中国使(领)馆、公证处认可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交复印件。
境外实验室检验报告应当提交原件,系列产品符合抽检要求的,至少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提交由相关实验室出具的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8、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①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② 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③ 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④ 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b)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9、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当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11、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防晒功能(SPF、PFA或PA)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12、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

 
四、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资料项目
1、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12)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2、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2)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3)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交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
(4)产品配方;
(5)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6)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7)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9)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3)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产品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
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申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主变更或被收购合并)的,应当提交:
① 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② 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申请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外文名称不变)的,应当提交:
  ① 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的理由;
  ② 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申请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变更的,应当提交:
  ① 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② 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③ 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申请实际生产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交:
  ① 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② 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③ 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④ 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⑤ 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补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
(2)因备案凭证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化妆品行备案凭证原件;
(3)因备案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之日起20日后及时提出;
(4)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申请表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3、产品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5、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包括: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8、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② 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③ 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④ 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b)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9、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11、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毒理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12、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
 
五、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资料项目
1、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2、研制报告;
3、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4、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
6、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8、送审样品1件。

(二)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申请表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备案凭证)纠错受理审查要点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备案凭证)纠错受理审查资料项目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表;
2、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复印件;
3、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具体要求
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备案凭证)纠错受理审查资料项目,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七、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审查要点
(一)授权书内容:
1、授权单位名称、地址;
2、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地址;
3、授权有效期(至少四年);
4、所授权的产品范围;
5、授权权限:
(1)包括委托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代理申报;
(2)可包括代表化妆品生产企业加盖印章确认申报资料。
(二)授权书格式:
1、授权书应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中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签章应是生产企业或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或规定的要求在相关机构备案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
2、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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