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1 目的
为了提高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工作有效性,规范现场评审工作,保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现场检查的通用要求,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初次评审、增项评审和后续监督管理[U3] 。对于不同种类进口废物原料,对国外供货商的现场检查可参照本指南,结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清单见附件1.1)。
3 前期准备
详见《办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组团手续指南》。
4 现场检查
4.1 企业真实性核查
考核组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联系被检查企业,并前往其申请注册登记地址实地查证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拍照留存。照片应包含企业门牌信息或名称,能体现办公场所整体情况。对于联络不上的企业,考核组应前往其申请注册登记地址,拍照留存并记录通过走访周围企业或住家了解到的情况。
4.2首次会议
4.1.1考核组长主持召开见面会,向被检查国外供货商的管理者介绍考核的范围、目的、依据和考核的计划、方法和程序,以及评审工作所需的资源和设施,考核组和被检查国外供货商之间 的联系,保密承诺等事项。
4.1.2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应包括:企业类型(贸易型或者加工型);废物原料主要种类、来源、数量及质量控制措施等。要求企业提供《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查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了解企业的实际供货情况,包括装运口岸以及出口中国大陆主要口岸、出口量等等;有无装运前检验、到货口岸检验检疫环保不合格情况及相应处理处置措施等。
4.3企业申请资料查证
考核组按照考核任务要求,根据企业最新申请材料,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
4.3.1考核组要求企业出示税务登记文件原件及商业登记文件原件、注册登记材料中注明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ISO9001或RIOS体系认证证书原件,逐项验证企业提交的注册登记材料是否真实、一致、有效;
4.3.2根据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实际设立情况,验证注册登记申请时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一致、有效;
4.3.3根据企业的实际办公场所和加工利用场地情况,验证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提供的固体办公场所平面图和加工利用场地平面图是否真实、一致、有效。
4.3.4根据企业现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验证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真实、一致、有效。
4.3.5在查证过程中,考核组应注意收集并复印相关证据性材料和影像资料。
4.4质量保证体系核查
4.4.1考核组应根据考核计划,在企业负责人或者联络员带领下,按抽样的方法到约定的部门和生产、加工现场进行现场查证,收集客观的评审证据。重点核查企业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一致、有效。
4.4.2考核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按照
(详见总局2009年第98号公告附件8,以下简称《现场检查记录》)的要求,对“现场检查”各项内容进行核查,做好记录并进行判定。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项的,要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不符合项报告》(见附件1.2,以下简称《不符合项报告》),并酌情扣分。
4.4.3现场评审方式可以采用横向法和纵向法。横向法是按照《现场检查记录》要求逐条逐款进行核查,或者按照企业组织机构、部门负责的质量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的核查。纵向法是对某项管理活动从开始(或结束)至结束(或开始)的整个过程按照企业程序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其是否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控制,有无失控的环节,控制效果如何。
4.4.4现场检查过程中考核人员应收集体现企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证明性材料或影像资料。
4.5评审沟通
4.5.1考核组根据考核进程的需要,可以召开内部会议研究讨论:
(1)现场检查的进度;
(2)对核查发现(及其证据)形成一致意见,讨论考核人员提交的不符合项报告;
(3)评价被检查国外供货商的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的情况;
(4)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考核过程中,考核组长应加强与被检查国外供货商管理者的沟通和交流。
4.5.2考核组长(或考核组长指定的考核人员)汇总讨论结果。
4.6末次会议
考核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国外供货商法定代表人或相关人员反馈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跟踪验证的时间、方式。出具的不符合项报告可由后者签字确认。
5 提交评审报告
5.1形成考核意见
考核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要求,客观、公正、公平的拟定现场考核意见:
5.1.1被检查国外供货商存在以下问题的,考核组可以提出撤销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资格的建议:
(1)拒绝接受现场检查或主动放弃注册登记资格的;
(2)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不存在,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地址查无此企业,或无固定办公场所的;
(3)失去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经营资质或提供虚假税务登记文件(或商业登记文件)的;
(4)企业提供虚假ISO9001或RIOS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
(5)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贸易类供货商不符合项扣分数共计30分或加工类供货商不符合项扣分数共计36分以上的;
(6)存在其他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5.1.2被检查国外供货商存在以下问题的,考核组可以提出暂停供货商注册登记资格的建议:
(1)无法与国外供货商取得联系的;
(2)国外供货商无正当原因推迟现场检查的;
(3)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4)企业注册登记、办公地址或加工利用场所变化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5)组织机构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变更说明的;
(6)存在其他须采取暂停注册登记资格问题的。
5.1.3被检查国外供货商存在以下问题的,考核组可以提出对国外供货商所供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的建议:
(1)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贸易类供货商不符合项扣分数共计30(含)至15分或加工类供货商不符合项扣分数共计36(含)至12分的;
(2)存在其他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
5.1.4考核组应根据现场检查计划逐家实施现场检查。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现场检查无法实施的,考核组可以向总局检验司提出延期考核的申请。
5.1.5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被检查国外供货商存在5.1.1-4所列问题的,考核组可以提出现场检查合格的建议。
5.2提交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5.2.1考核组应在考核组长的带领下完整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不符合项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并撰写现场检查工作报告。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组员组成及职责分工,现场检查前期准备工作;
(2)现场检查工作任务的概述及完成情况,考核组员遵守外事纪律情况;
(3)对每家国外供货商的检查结果及其依据(应与《现场检查记录表》对应);
(4)考核过程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5)相关工作建议;
(6)需要书面报告的其他内容。
5.2.2对于需授权的海外装运前检验机构协助进一步核实企业情况的,考核组长需在装运前检验机构反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相关记录并及时报总局检验司。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现场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