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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规范免于强制性认证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检测处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1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免于强制性认证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检测处理程序的通知

2011-08-01   
 

各有关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进口汽车产品指定认证及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完善对特殊用途进口产品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检测处理程序,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规范管理,我委对《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中有关特殊用途进口汽车的检测处理程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并要求如下:
一、明确和规范申请环节相关要求
(一)明确“特殊用途及特殊原因”,规范申请人的资质
38号公告规定“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进一步明确为“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其中以“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需出具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厅局级)的证明文件(证明上需列明相关部门的具体联系人),说明以上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方可申请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对于道路试验,是指需要上路行驶,进行道路适应性试验,试验后不退运出境或销毁核销,同时对于以“道路试验”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国内外汽车生产制造企业;对于以“最终用户使用”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为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商。
(二)强化申请人的质量责任
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人需积极配合口岸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口岸直属局)的监管和实验室的检测安排,否则对其申请不予受理;需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中的质量安全负责;需提供与制造商或售后维修保障企业签订的有关产品召回、维修保障的相关约定,进口商自身承担维修保障及召回责任的,需提供具备维修保障能力的相关资质证明并对相关召回安排作出说明;需承诺配合召回管理及认证监管等后续调查,建立进口最终用户信息档案。
(三)加强对申请人的监管
对因“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提出的申请,口岸直属局需核实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来源是否真实,对其申请原因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进行抽查;对于为“最终用户使用”的申请人,口岸直属局可结合对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分类管理等国家及检验检疫系统现有的管理制度对申请人实施管理。
(四)完善审核原则
除符合2008年38号公告审核原则外,为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协调,增加:
1.擅自更改、捏造产品型号,经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厂或制造商书面确认该型号产品不存在的不予受理;
2.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获证产品因安全质量原因证书被撤销的不予受理;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获证产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不予受理;
3.对原制造商或生产厂生产车型底盘进行改装,发动机布置或车辆轴距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相关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后部碰撞检测报告,经指定认证及检测机构人员审核及现场对车型进行确认后方可受理。指定认证及检测机构要将车型改装的具体情况及时通报口岸直属局。
二、明确和规范受理环节的相关要求
(一)规范对可受理申请的车型认定
1.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应即时对外公布已获得认证的进口车型目录;
2.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应针对口岸直属局有关查询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可以受理申请的车型技术指导建议;
3.对于受理申请的车型相关信息需要技术判定或确认的,口岸直属局应委托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进行技术判定;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将技术判定结果回复各口岸直属局的同时报认监委备案;
4.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和口岸直属局、检测机构之间应建立程序,形成有效机制,保证车型核查结果的及时性、有效性、统一性。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各口岸直属局应建立和完善电子化管理系统,尽快纳入我委统一的特殊检测处理程序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网上审批。
(三)明确车辆变更和送检期限的规定
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人在口岸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必须在三个月内送样检测,不得延期,超期作废。申请时提交的VIN码须与送样检测时一致,如实际车辆VIN码发生变更,申请人须按程序重新提交申请。
三、明确和规范检测环节的相关要求
(一)加强对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
指定的特殊检测处理程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自身在口岸建立的检测实验室应严格按照38号公告要求申请实验室认可并报国家认监委批准,不得利用其他未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检测实验室的设备开展检测。
(二)加强对送检物证的管理
检验检疫部门开具送检通知单,检测机构接到样品后,需向口岸直属局回复接受样品回复单,口岸直属局需每月进行抽样比对;检测报告需有车辆照片,照片必须有特定标志物(例如检测车间厂房、门牌标志、试验前后里程表公里数等),并附有时间。
(三)完善检测要求
根据近3年来国家标准及认证规则制修订情况,调整相关检测项目(见附件1),增加对破坏性实验项目的资料审查;增加车辆一致性证书和燃油消耗量标识的要求(具体见附件2)。
(四)加强对检测过程的管理
1.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对各检测机构的试验方案及检测报告格式进行梳理和统一;
2.同一车型初次检测时,由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根据我委相关规定统一制定实验方案和检测报告格式,各检测机构参照执行;
3.对各检测机构合格判定存在差异的检测项目,由国家认监委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的对相关项目的合格判定尺度作出统一,各检测机构统一执行;
4.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我委的相关要求开展检测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
5.各检测机构检测收费发票必须列明检测车辆的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编号,检测报告备注栏填写发票号以备核查;
6.口岸直属局根据检测结果、检测收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审核后方可签发批准书。
7.送检车辆在检测期间,检测机构应做好车辆的相关管理。
(五)对检测任务量进行评估
各口岸直属局应评估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任务量是否匹配,组织开展对所辖检测机构的设备情况,单车检测时间,年度检测总能力进行评估,统一报我委备案。
四、明确和规范监督管理环节的相关要求
(一)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
我委对口岸直属局及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组织开展同行评议、异地检查等活动。口岸直属局应对承担本口岸进口汽车特殊检测处理程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对检测机构检测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口岸直属局可直接暂停违规检测机构的检测任务。
(二)年度专项监督
加强工作纪律要求,对特殊检测处理程序检测机构及人员纳入我委CCC年度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五、加强与总局相关管理制度的衔接
各口岸直属局应主动收集进口车辆的安全隐患相关信息,密切关注总局召回及风险预警机制的有关通报,对存在相同安全问题的进口车辆停止接受其检测处理程序申请;对检测中发现存在不合格项且无法进行整改的车辆以及其他进口汽车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应立即以警示通报形式上报我委,抄送各口岸直属局及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以便各口岸直属局统一执行掌握及提请总局召回或发布风险预警。
六、加强政策交流和信息通报工作
各口岸直属局对工作中遇到的政策及技术问题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通过定期例会、专项研讨及技术专家组会议等多种方式,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统一做法,解决问题;各口岸直属局应加强对检测不合格信息的通报力度,加强自身有关汽车法规、标准、政策的更新及培训、交流工作。
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其中有关新增检测项目、燃油消耗量标识、一致性证书要求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请各口岸直属局严格执行以上有关工作要求及38号公告的规定,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宣传贯彻工作。
附件:
1.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
2.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油耗标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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