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中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59号公告的通知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59号公告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只受理已批准注册企业申请的装运前检验,并应在装运前检验证书上注明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编号。现将执行这一规定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装运前检验公司必须掌握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批准名单》(下称注册企业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公众信息网上可以从2004年第159号公告和202号公告中下载公布的注册企业名单。关于注册企业名单详情,已由认监委办公室以电子邮件发给各装运前检验公司。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各装运前检验公司只受理注册企业名单中的发货企业申请的、被批准供货的废物原料种类的装运前检验,不得受理未获注册企业申请的装运前检验,也不得受理发货企业未获批准供货的废物原料种类的装运前检验。
三、自2005年1月1日起,各装运前检验公司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必须写明发货企业的注册号和与注册号严格对应的发货企业名称及其被批准供货的废物原料种类。在注册企业名单中企业名称有中文和外文两种名称的,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发货企业,可以在装运前检验证书中写其中文名称或外文名称;对于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发货企业,在装运前检验证书中一律写其外文名称。
四、装运前检验证书中的废物原料名称须严格采用注册企业名单中列明的中文种类名称。装运前检验证书相应的货物全部为同一种类下的单一品种的,可以在种类名称后附加细类品名,如:废有色金属—废铜、纺织品废料—废化纤。
附件: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原料种类表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