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验局: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五部委2008年第11号公告实施以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先后发现多起申报品名为氧化皮(海关商品编码:2619000010)的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口的冶炼渣。为加强对氧化皮的检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氧化皮是指钢铁在锻打、热轧等工序所产生的氧化铁皮。进口氧化皮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05)规定。
二、对每批进口氧化皮须进行杂质含量检测,其中氧化皮中铁元素含量低于68%或其中氧化钙和二氧化硅总含量大于1%,即判定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05)的规定,须移交当地海关部门处理。
三、鉴于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先检验后放行的检验检疫模式,各局应优先安排进口氧化皮的实验室检测。
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以提/运单签发日期为准)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