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指南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要求,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无需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解释
1.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1)国际组织指国际官方机构,如联合国(UN)、世界贸易组织(WTO)等,不是指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组成的某种利益集团(如跨国公司组成的协会、标准组织等),也不包含企业;
(2)报验时应提供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报验时应提供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1)“随身携带”和“自用物品”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不包含在国外采购后在中国有关商店(如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取货以及通过邮件邮寄入境的情况。入境人员在入境过程中通过飞机托运的自用物品,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入境签证和机票)后可适用本款,但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1)本款指外国政府直接用物品对我国进行援助和赠送时的情况,并不包括我国利用外国政府的援助资金所购买的物品;
(2)报验时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同时申明对援助、赠送的物品的安全、环保和卫生负责。
(二)实施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验放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各口岸分支机构。
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解释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1)本款中的“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中所指“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
(2)本款所指产品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3)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4)本款所指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1)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必须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2)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3)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引进生产线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报验单等)。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1)本款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2)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或最终用户,申请时应提供需维修设备的购买或进口证明材料;
(3)维修单位作为申请人时必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零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
(1)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零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的)。
(2)本款所指的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申请时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引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1)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2)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1)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展览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2)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签发《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的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办理核销时需提供免办证明复印件及海关出具的带有放行或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2)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办理核销时需提供免办证明复印件及海关出具的带有放行或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或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2)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二)实施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三、符合以下情况的进口产品,经各直属局认定,可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1)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本款专指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出示ATA单证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3)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报检时要求贸易关系人提供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送样通知书原件(含申请人、进口商、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4)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物。国内生产的专供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时不适用本款。报检时要求贸易关系人出示该货物原出口证明文件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提供关于货物入境后处理方式及保证入境后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声明。
实施认定上述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情况的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各口岸分支机构。
四、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注意事项
(一)所有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指企业,不是个人,申请人资质由本指南第二款确定)均需登录进行申请,申请人须在该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注册后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该系统进行申请。
(二)申请人应指定专门人员保管和使用用户名及密码,并负责同我局的业务联系,因用户名及密码的保管和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申请的,由申请人同代理机构自行签订委托协议,所有权利和义务自行规定。网上申请的任何行为由申请人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网上递交申请的时间不受限制,申请人须按照系统提示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上传所需附件。其中,进口产品后续管理承诺书、科研、测试计划书/项目书、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符合性声明、进口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后扫描上传。所有附件请扫描成PDF格式或者TIF格式,务必确保清晰可辨,多页的材料请扫描成一个文档后上传。
(四)网上审核包括受理、初审、复审、纸质文件比对、发证明几个步骤。在复审通过后需进行纸质文件的比对,系统会在企业用户端生成《送纸质文件通知》,申请人须打印此《通知》,连同所需的比对文件一并提交我局进行比对。比对文件递交后,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五)《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申请第八条的以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批准的有效期为准),如需延期的,申请人须作书面的延期申请说明情况,连同《免办证明》正本一并提交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延期。
(六)申请第六条、第七条的,在原进口产品或加工后的整机/成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申请人须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核销,核销凭《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复印件和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
五、监督管理
(一)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单位须做好免办产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我局将采取抽查方式对免办进口产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不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照原申请用途使用的。
(四)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我局将把违规申请人或机构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将采取加严审查或逐批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屡次违规的将不予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五)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六、业务联系
其他相关事宜请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