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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VIN)实施入境验证管理的公告 2008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08-01-0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对进口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VIN)实施入境验证管理的公告》2008年第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安  部

2008年第3号

对进口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VIN)实施入境验证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进口机动车实施车辆识别代号(简称VIN)入境验证管理:

一、进口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2004)的要求。对VIN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进口机动车,检验检疫机构将禁止其进口,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家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以及常驻我国的境外人员、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自带的除外。

二、为便利进口机动车产品报检通关,在进口前,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人可向签发CCC证书的认证机构提交拟进口的全部机动车VIN和相关结构参数资料进行备案,认证机构在对上述资料进行核对、整理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及认监委,以便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产品的VIN进行入境验证。

本公告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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