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2008年第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 关 总 署
2008年第5号
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根据2008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附后)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6年214号公告、2007年第70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〇 〇 八 年 一 月 十 日
附件下载链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