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船,不包括废航空母舰” 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船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船舶拆解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进口废船拆解处理统一规划要求;
(三)有附一所列废船拆解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五)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八)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所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
(九)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7.将拆解废船所获得的废钢铁销售或者提供给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冶炼企业。
(十)加工利用企业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船,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船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拆解废船的设施、设备、场地、能力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如生产设备型号和规格、数量以及有关合理可信的说明和计算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及进口废船拆解处理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利用企业自行进口的,应当提供利用企业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原件。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有关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
(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例如,加工利用企业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获得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经评定达到《绿色拆船通用规范》(WB/T 1022-2005)要求等相关认证文件,可作为辅助证明材料。
(二)当年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船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船拆解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附二: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