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2号)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义务,执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按照《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要求,并依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同时考虑国内生产和消费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部分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进出口配额总量公告如下:
一、甲基氯仿(TCA)进口配额总量为910吨。
二、氟氯甲烷(CFC-11)、二氟二氯甲烷(CFC-12)、一氯二氟甲烷与-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R-502)、二氯四氟乙烷(CFC-114)的出口配额总量为100吨。
三、哈龙1301出口配额总量为10吨。
四、甲基溴出口配额总量为95吨。对用作原料(作为中间体与其它化学品经化学反应后生成非ODS物质)、检疫和装运前(QPS)用途的甲基溴出口,不计入配额,须提供进口国的官方证明。
五、申领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的企业,须及时将进出口报关单或其复印件报送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本公告规定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和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ODS进出口贸易。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