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立项、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一、合资(合作)广告公司立项登记
申请合资(合作)广告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登记管辖:市工商局广告处。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合资(合作)广告公司立项登记,凡文件、证件齐全,市工商局广告处在20日内完成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手续。
申请程序:
步骤一:领表:申请合资(合作)广告公司立项,需携带由工商局企业注册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书(或在工商局网站下载表格);接待人员在初步审定文件、证件合格后,发给申请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书。
步骤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请使用中文表述):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登记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各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的合资(合作)广告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注册地址、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及数额、申请的广告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对拟设立广告企业的投资计划;引进技术、设备的方案;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安排;广告经营技术及市场分析,综合经济效益论证等。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外方登记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广告管理制度(承接、登记、审查、档案、财务等内容);
8、广告经营业绩证明。
步骤三:受理:接待人员在审核以上文件、证件齐备并符合要求后,开具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步骤四: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开具的日期,携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到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中外合营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范围条件和步骤同上。
二、合资(合作)广告公司变更登记
受理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变更登记:
1、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2、变更注册资本。
登记管辖:市工商局广告处。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市局广告处在20日内完成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手续。
申请程序:
步骤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请使用中文表述):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登记注册证明(外方登记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广告管理制度;
8、广告经营业绩证明;
9、申请变更广告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步骤二:受理:接待人员在审核以上文件、证件齐备并符合要求后,开具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步骤三: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开据的日期,携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到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下列情况提交文件如下:
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书;
2、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共同签署的股权并购申请书;
3、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外国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登记注册证明;
6、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资信证明;
7、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外方登记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9、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股东情况;
10、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各股东登记证明;
11、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各股东资信证明;
12、中外双方两年广告业绩证明。
注:以上变更登记步骤与合资(合作)广告公司变更登记步骤相同
外资广告公司立项登记、变更登记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一、外资广告公司立项登记
申请外资广告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登记管辖:市工商局广告处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外资广告公司立项登记,凡文件、证件齐全,市工商局广告处在20日内完成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手续。
申请程序:
步骤一:领表:申请外资广告公司立项,需携带由工商局企业注册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书(或在工商局网站下载表格);接待人员在初步审定文件、证件合格后,发给申请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书。
步骤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请使用中文表述):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登记书;
2、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的外资广告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注册地址、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及数额、申请的广告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对拟设立广告企业的投资计划;引进技术、设备的方案;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安排;广告经营技术及市场分析,综合经济效益论证等。
4、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外方登记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广告经营业绩证明。
步骤三:受理:接待人员在审核以上文件、证件齐备并符合要求后,开具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步骤四: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开具的日期,携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到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外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范围条件和步骤同上。
二、外资广告公司变更登记
受理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变更登记:
1、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2、变更注册资本。
登记管辖:市工商局广告处。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市局广告处在20日内完成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手续。
申请程序:
步骤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请使用中文表述):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登记注册证明(外方登记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资信证明;
6、广告经营业绩证明。
7、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步骤二:受理:接待人员在审核以上文件、证件齐备并符合要求后,开具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步骤三: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开具的日期,携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到市工商局广告处领取《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下列情况提交文件如下:
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书;
2、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共同签署的股权并购申请书;
3、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外国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登记注册证明;
6、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外方登记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8、投资者广告业绩证明。
注:以上变更登记步骤与外资广告公司变更登记步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