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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制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13-01-01

进出口货物管制

1、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是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国家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出口,从而调节国内生产和消费。对限制进出口商品,必须事先向国家外贸主管机关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国家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为许可证管理部门。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和管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和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其授权范围,按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办理。

2、进口商品配额管理
  国家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又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数量额度控制的管理。即在一个时期内允许进口或者允许减免税进口一定数额(可以是商品数量或商品金额数量)的某种商品,超过数额的就不准进口或虽然可以进口但要征收较高关税。
进口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应向本地区、本部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请。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并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授权机关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3、特定商品进口登记管理
  国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为加强对重要商品进口的宏观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少数大宗原材料和敏感商品的进口情况,并对企业进行信息引导,采取登记管理的办法。实行登记管理的特定进口商品,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确定后公布。
特定商品进口登记管理实际是配额管理的一种,只不过其额度刚性相对小,带有检测指导作用。不需将“登记证明”换为许可证。
进口特定商品的企业,在委托有该项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前,按管理渠道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实行进口登记的特定商品,须办理由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国家计委授权的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验放。

4、机电产品配额进口管理
  国家对虽然需要适量进口供应国内市场,但过量进口又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或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实行数量额度控制的管理。
进口配额产品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办审批。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同时加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5、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国家对已开发或引进技术生产但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的管理。
  进口特定产品,进口单位需填空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由国家机电办审批并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方可对外签约、购汇;海关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证明验放。

6、机电产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
  国家对实行配额管理和特定产品目录管理以外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登记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管理机构受理本区、本部门范围内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未设立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的部门,其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在进口单位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登记。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应在对外签订合同之前进行。进口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地区、部门机电产品管理机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申请表》,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地区、部门机电产品管理机构发给《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这类产品在进口通关时,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7、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
  重要工业品反映的是除了进口配额管理商品以外的国家需要加以宏观调控而列入重要工业品目录的进口商品。
  进口实行限量登记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经营单位需向国家经贸委授权的登记机关申领《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进口实行自动登记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经营单位需要向国家经贸委或外经贸部授权的登记发证机关申领《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或《自动登记进口证明》,海关凭上述两种证明之一验放。其中属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在办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后按原规定办理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8、进出口商品的分类管理
  国家除了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外,还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列入分类管理目录的商品,由专业总公司对外经营,或由总公司和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分公司联合对外成交,或核定公司经营。

进口商品分为三类管理:

  第一类,为统一代理订货的进口商品。即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敏感的、重要进口列名商品,共14种。
  第二类,为联合对外成交的进口商品,即国际市场供应相对集中,价格敏感,国内紧缺,国内外差价较大的大宗进口列名商品,由外经贸部组织经过批准的有该类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对外成交。
  第三类,为放开经营的进口商品。

  出口商品的分类管理分为三类管理:
  第一类,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国际市场垄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列名商品,共16种。
  第二类,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由经过批准的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经营。
  第三,除第一、二类以外,其他出口商品经过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和各类外贸企业放开经营。

9、商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8月1日施行)规定,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对于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依法负责检验。海关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验放货物。进出口报验手续均应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办理。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免验,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予免验: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验机构检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100%,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连续3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100%,并且获得用户和消费者好评的进口商品。
  进口商品经检验不符合法规、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销毁。同时,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样品,以备对外索赔。
  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需要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10、动植物检疫管理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的范围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检疫的动植物。应办理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境,均应办理检疫。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均应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海关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验放货物。
  属来自疫区的需办理动植检疫的货物,承运人或押运人应当在货物进境时向口岸的动植检疫机关报检,海关凭国检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出口到与我国缔结动物检疫及兽医卫生合作协定,单项检疫条款的国家的贸易性动物产品,需要到动植检疫机关办理检疫。

11、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管理
  我国参加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下发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文件中的全部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全部物种均是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上述物种指:(1)活的或死的动物、植物;(2)任何可辩认的部分;(3)物种的衍生物;(4)人工培养的野生物种。进出口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的,货主事先要到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得到该办公室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后,才能向海关报关。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凡含有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药材,在出口前均应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后,才能向海关报关。

12、文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凡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如出口文物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按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都必须在出口报关以前,申请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海关凭该部门盖的火漆标志或文物出口证明放行。境外人员托运、携带文物出境的,还应在报关时交验用外汇购买的文物************。
需要办理鉴定的出境文物品种有: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1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13、有害废物的进境管理
  废物包括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有害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废弃物质。另外受进境管理的还包括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有《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禁止将外国产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到我国内进行处置。如果需要进口该公约附件一所列名的危险废物作原料、能源或者再利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海关凭有关批准证件放行。

14、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
  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境环境管理规定》。在进口或出口有毒化学品之前,需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对准进口或出口的发放《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该《通知单》在有效时间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15、药品药材管理
  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凡进口的药品,必须具有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医疗特需或国内生产不能满足医疗需要的,但又尚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进口单位需报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的单位,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到达口岸后,进口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验,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并附发票装箱单、运单及生产厂家出具的品质证书等,海关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另外,国家对进口血液制品、进出口精神药物、进出口麻醉药品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管理规定,指定了专门的经营部门,并经卫生部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出口。

16、食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法)》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由国家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证书放行。
该法还规定: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证书验放。

17、金银制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凡是报运出口的金银制品,必须向海关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金银制品出口准许证》。
为加工出口成品而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原料,应当在进口后持进口报关单据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出口时审查发证。

18、电影片和音像制品管理
  对进口电影片和进出口录音录像制品,由国家指定部门办理,海关根据国家规定验凭有关证明放行。
国内企业与外商进行来料加工的唱片,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复录生产业务,其进口原材料企业所在地海关凭广播电影电视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与外经贸部或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产品全部外销,不得内销;录制节目须有外商所在地的版权证明并保证没有反动和色情、淫秽内容。

19、无线电器材、通讯设备管理
  进口无线电器材、通讯设备的单位,凡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含直属单位)及其批准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全国范围或跨省组建的企业集团、公司,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地方单位和中央驻地方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无委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海关凭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原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核发的“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第一联办理报关手续。对于分批到货的设备,予以依次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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