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SIQ证书后续监管措施
额外检验或处罚措施 违规行为
国内收货人发生情况之一的,检验检
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 实施90
日全数检查; (一)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二)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五)撤销注册登记资格后重新获得的。
国内收货人发生情况之一的,检验检
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
180日全数检验 (一)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累计2批(含)以上,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二)在90日加严检验期内再次发生上述“一”中所列情况之一的。
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签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检
疫局撤销其注册登记,并报国家质
检总局备案 (一)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
(二) 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三) 进口废物原料未按注册登记要求交付相应的国内利用单位,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四) 180日全数检验期间,再次发生上述“一”中所列情形之一的;
(五) 未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实施退运的;
(六) 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利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签
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告
知相关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证
书中的利用单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备案 (一)因利用单位原因,造成检验检疫机构无法对国内收货人实施后续监管的;
(二)利用单位失去进口废物原料利用资质或能力的;
(三)利用单位伪造、变造检验检疫证单的;
(四)利用单位存在转让或者倒卖进口废物原料或进口许可证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直属检验检疫
局,由签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
检疫局注销其注册登记证书,并报国
家质检总局备案 (一) 不在从事废物原料进口贸易的;
(二) 营业执照失效或被工商部门注销、撤销的;
(三) 失去对外贸经营权的;
(四) 注册登记证书到期,未申请延续的;
(五) 其他无法正常使用注册登记证书的。
1.对于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实地走访等方式无法正常联络的已获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经调查与注
册登记信息不符,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公示30日后,按照企业不接受监督管理处理,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2.国内收货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
该国内收货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注册登记。
收货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注册登记。
提示: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对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严重、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 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