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的海关商品名称为“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固体废物进
口许可证名称为“废船,不包括废航空母舰”的进口固体废物的管
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船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有附一所列的废船拆解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
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
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五)有相关环境保护、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
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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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选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有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在进口企业所
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
企业”范围内;
(八)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
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将所进
口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
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九)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
量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
如实申报;
4.不按照《绿色拆船通用规范》(WB/T1022-2005)的要求拆解
废船;
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船,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
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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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申请进口废船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拆解废船的设施、设备、场地、能
力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如生产设备型号和规
格、数量以及有关合理可信的说明和计算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
准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制度样
本。
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
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
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最终流向;所产生不可利
用固体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
运输、销售等合同、发票、付汇单据,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可
利用和不可利用固体废物)流向的有关合同及运输单据等原始凭证
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
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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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职称证书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
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
期间社保证明等。
6.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应提交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
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原件。
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
(1)所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所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
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
(3)不得将所进口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
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
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非首次进口废船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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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应提交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
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原件。
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
(1)所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所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
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
(3)不得将所进口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
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对利
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4.上批次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报告,包括进口付汇证
明、购销发票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残余物的
利用处置情况汇总清单等。
5.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
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
(填写企业名称)
(进口废船拆解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环境保护厅(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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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企业公章)
现场考核人:
核查日期: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备注:本表填写后由填写人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有效。现场考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考核情况记录要简练,并明确回答是否符
合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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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环境保护厅(局)关于
(填写企业名称)
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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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拆船通用规范》有关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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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
填写。企业法人代码由八位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照技术监督
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利用设施地址按
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设施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设
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根据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
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
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
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企业
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准。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
写一类、二类或者三类。
3.废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排入市
政管网。
4.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
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国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
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相关规
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
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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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
水Ⅰ—Ⅴ类或海水一—四类。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
行,并附设施工艺和主要设备的简要说明和图片。有多个设施的,
要分别考核。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
收合格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
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
请之前一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申请
之前一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
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
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
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
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并附相
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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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
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固体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
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无效。有多个
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
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
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含)
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
要求。
11.近两年内守法行为记录情况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
12.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情
况,给出是否同意进口固体废物的明确意见。意见自出具之日起6
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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