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AQSIQ进口废料许可证环保证办理
一、适用范围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由于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PET饮料瓶砖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废PET饮料瓶砖的进口管理。
二、定义
本要求所称的进口废PET饮料瓶砖,是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
(PET)瓶生产过程产生的残次品以及盛装饮料后回收并加工清洗干
净的空瓶经过挤压打捆后形成的瓶砖,具体包括:
(一)生产PET瓶过程中产生的未经使用的残次品;
(二)盛装过矿泉水、纯净水、汽水、果汁、果奶、啤酒等饮
料,经过加工清洗干净的PET饮料瓶体及其初步剪切(切割)片;
(三)可以包括联结瓶身的瓶盖和标签;
(四)不包括盛装过非饮料(例如食用油、调味品、农药、化
学品、其他有毒物质等)的PET瓶以及非PET材质的瓶;
(五)不包括从垃圾收运中转站、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等
污染治理设施中回收的未经清洗干净的PET瓶,以及其他受到污染
的PET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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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包括经过破碎、清洗处理的单层PET饮料瓶碎片,该
类废物属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的“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包括
废PET饮料瓶砖”。
三、控制要求
(一)进口废PET饮料瓶砖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放射性核素
比活度必须分别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
准——废塑料》(GB16487.12-2005)中4.2条、4.3条要求。
(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
1.放射性废物;
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3.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4.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
5.含有感光物质的胶片;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电池;
7.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包括液态危险废物);
8.医疗废物;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三)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产生、收集、包
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夹杂物(包括废纸、废木片、
废金属、废玻璃、废橡胶、除瓶盖和标签外的非PET塑料、涂有金
属层的塑料薄膜或塑料制品等废物),不得超过进口废PET饮料瓶砖
重量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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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使用过的废PET饮料瓶应当在出口前排空原有盛装液
体,加工处理(如切割、划割、碾压或者挤压等)至不可恢复原有
使用功能,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和污渍。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
浸出方法》(GB5086.1或者GB5086.2)对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破
碎后进行浸出实验,浸出液的指标应低于表1的限值。
表1进口废PET饮料瓶砖浸出液的指标限值
四、检验
本要求有关条款的检验参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
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05)中5.1条、5.2条
和5.3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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