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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SN/T 1791.12—2006代替SN 0575—1996

发布日期:2012-10-17

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发布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03-01实施
2006-08-28发布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waste imported as raw material—Part 12: Scrap textiles

SN/T 1791.12—2006代替SN 0575—1996
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1)前 言

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13个部分:

——第1部分:废塑料;
——第2部分:甘蔗糖蜜;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第4部分:废钢铁;
——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
——第8部分:废电机;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第10部分:冶炼渣;
——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SN/T 1791的第12部分。

本部分根据GB 16487.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有关条款,对SN0575-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纺织品废物检验规程(试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在原标准范围基础上增加了四种海关商品编码,在其框架结构上增加了“要求”这一章节以及有关检疫的内容,并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和进口纺织品废料的特点,对其他章节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充实。

本部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SN 0575—1996。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文炬、石志全、高守坤、张洁。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 0575-199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1 范围

SN/T 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纺织品废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纺织品废料的检验检疫:

海关HS编码   名 称

5202.1000.00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5202.9900.00  其他废棉
5505.1000.00  合成纤维废料
5505.2000.00  人造纤维废料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品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品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1791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所有部分)
GB/T 1555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所有部分)
GB 16487.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纤维
SN 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253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54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270 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81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SN/T 1286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SN/T 1302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SN/T 1331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1791的本部分。

3.1

纺织品废料 scrap textiles不能直接用作原用途的或失去原使用价值的未使用过的废棉纱线、废棉、废合成纤维、废人造纤维及碎织物。通常包括:

3.1.1

废棉纱线 scrap cotton yarn纺纱、织布、制线各工序的断头、接头和下脚料,以及由于不合要求或其他原因而选取出的棉线或纱线。

3.1.2

废棉 scrap cotton

从开清棉机或梳棉机、精梳棉机等分离出的纤维。

3.1.3

废合成纤维 scrap fibre synthesized

有机单体物质经聚合而成的长丝在成形和加工过程中或在纺纱、织布、制线各工序的断头、接头和下脚料,或其他进行纺前加工所产生的或由于不合要求或其他原因而选取出的短纤维。

3.1.4

废人造纤维 scrap fibre artificially

天然原料经化学变化提取的有机聚合物长丝在成形和加工过程中或在纺纱、织布、制线各工序的断头、接头和下脚料,或其他进行纺前加工所产生的或由于不合要求或其他原因而选取出的短纤维。

3.1.5

碎织物 scrap fabrics

由纺织材料制的针或钩编的织物、毡呢、无纺布、废线(包括绳、索、缆及其制品)的下脚料、边角料。

3.2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纺织品废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纺织品废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3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运单(提单)和(或)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货物。

4 要求
4.1 单证和标识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可用作原料废物的进口许可证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齐全、一致。

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一致。

4.2 检疫

4.2.1 卫生检疫

纺织品废料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

a)病原体;
b)医学媒介动物;
c)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 动植物检疫

纺织品废料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

a)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b)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除棉籽外的植物种子和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枝叶;
d)动物尸体;
e)土壤。

4.3 检验

4.3.1 不应混有的禁止进境夹杂物

纺织品废料不应混有下列夹杂物:

a)放射性废物;
b)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根据GB 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d)《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3.2 严格控制的进境夹杂物

进口纺织品废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纺织品废料总
质量的0.01%:

a)棉籽;
b)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c)废感光材料;
d)密闭容器;
e)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纺织品废料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4.3.3 一般控制的进境夹杂物

纺织品废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金属、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废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纺织品废料质量的1%。

4.3.4 放射性检测

纺织品废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应符合SN 0570的要求。


5 抽样

5.1 集装箱装运的纺织品废料应按不低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50%实施开箱查验,并对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10%实施掏箱检验;检验过程中不能确认集装箱内货物真实情况的,宜
实施掏箱检验;不足一箱的按一箱计算。

5.2 对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相关单证不符的纺织品废料,应对相关集装箱实施掏箱检验。

5.3 集装箱装运的纺织品废料的抽样分拣按每一集装箱内货物件(包、袋、捆)数(散装按质量)的3%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3件(包、袋、捆);对可疑物需送实验室分析时,
应对其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为准。

 

6 检验检疫

警示:现场检验检疫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遇到威胁到人身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6.1 货证及标志一致性检查

检查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相关单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实施掏箱检验。

6.2 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查验按SN/T 1254实施,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不同处理目的分别按SN/T 1253、SN/T 1270、SN/T 1281、SN/T 1286、SN/T 1302和SN/T 1331实施。

6.3 动植物检疫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除棉籽外的植物种子和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枝叶。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6.4 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检验

6.4.1 放射性检测

按SN 0570实施。

6.4.2开箱查验

6.4.2.1 按5.1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对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 b)所列夹杂物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发现有4.3.1 c)和d)的可疑物时,应按5.3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GB5085、GB/T 15555进行检测。
6.4.2.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 4.3.3所列夹杂物,但不能确定是否超过比例时,应对查验箱货物实施掏箱检验,也可实施全部集装箱掏箱检验。

6.4.3 掏箱检验

6.4.3.1 将集装箱内的货物全部卸离,对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4.2.2执行。
6.4.3.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 4.3.3所列夹杂物,但不能确定是否超过比例时,应实施抽样分拣检验;也可实施全部集装箱货物全数分拣检验。

6.4.3.4 抽样分拣检验按5.3规定实施。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件(包、袋、捆)的质量,样件(包、袋、捆)分拣后,应分别称出严格控制夹杂物和一般控制夹杂物的质量,然后
分别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X= Wx/Wp×100 (1)
式中:X—夹杂物的含量, %
Wx—样件(包、袋、捆)中夹杂物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Wp—样件(包、袋、捆)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4.3.5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4.2.2执行。
6.4.3.6 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的质量占查验集装箱货物质量的比例已超过GB16487.5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
6.5 船舱、车(皮)箱装运货物检验

可参照废纸或纸板的船舱、车(皮)箱装运的检验方法。

7 结果判定

7.1 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4.2和4.3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7.2 经检疫,发现不符合4.2要求的,判定为检疫不合格。
7.3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4.3要求的,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8 处置

8.1 对属于7.1情况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8.2 对属于7.2情况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单证。
8.3 对属于7.3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移交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SN/T 1791.12—2006代替SN 0575—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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