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03-01实施
2006-08-28发布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waste imported as raw material
Part11: Compressed piece of scrap automobile
SN/T 1791.11—2006
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1)前 言
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13个部分:
——第1部分:废塑料;
——第2部分:甘蔗糖蜜;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第4部分:废钢铁;
——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
——第8部分:废电机;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第10部分:冶炼渣;
——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SN/T 1791的第11部分。
根据GB 16487.1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有关条款,结合废汽车压件的特点和口岸实际情况,制定本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肖芳、滕矛、何迅、裴锡元、章昌龙、卢滕源。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1 范围
SN/T 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
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7204490010的废汽车压件的检验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1791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所有部分)
GB 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1555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所有部分)
GB 16487.1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汽车压件
SN 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253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54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270 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81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SN/T 1286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SN/T 1302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SN/T 1331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1791的本部分。
3.1
废汽车压件 compressed piece of scrap automobile丧失使用功能而且经过压制成不可恢复原状的废汽车产品。
3.2
夹杂物 carried 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汽车压件中的其他物质(包括遗留在废汽车内的生活用品,不包括进口废汽车压件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3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运单(提单)和(或)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货物。
4 要求
4.1 单证和标识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齐全、一致。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一致。
4.2 检疫
4.2.1 卫生检疫
进口废汽车压件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
a)病原体;
b)医学媒介动物;
c)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 动植物检疫
进口废汽车压件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
a)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b)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动物尸体;
d)土壤。
4.3 检验
4.3.1 进口废汽车压件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3.2、4.3.3中除外):
a)放射性废物;
b)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含多氯联苯废物;
c)根据GB 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d)《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3.2 进口废汽车压件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废汽车压件总质
量的0.01%:
a)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b)废感光材料;
c)密闭容器;
d)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汽车压件的收集、处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4.3.3 进口废汽车压件应拆除或清除的废汽车本身的下列组成,这些组成部分的总质量不应超过废汽车总质量的0.01%:
a)安全气囊;
b)蓄电池;
c)灭火器、密闭压力容器;
d)机油、齿轮油、汽油、柴油、制动液、冷却液;
e)制冷剂、催化剂;
f)轮胎。
4.3.4 除4.3.1、4.3.2和4.3.3所列夹杂物外,废汽车压件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橡胶、热固性塑料、遗留在车上的生活废弃物等)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汽车压件总质量的1%。
4.3.5废汽车压件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应符合SN 0570的要求。
5 抽样
5.1 感官检验
开箱查验的集装箱从检验批集装箱中随机抽取,抽样比例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的50%,掏箱检验的抽样比例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的10%,不足一箱的按一箱计算。
散装海运货物通常应对所有船舱开舱查验,落地检验的货物质量应不少于整批货物的30%。
散装陆运货物的抽样比例可参照集装箱装运货物执行。
5.2 拆解检验
需要拆解检验时,集装箱装运的样品通常从掏箱货物中随机抽取,散装海运或陆运的样品从落地检验货物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表1所列数量。
表1 拆解检验的抽样比例
废汽车压件批量 /t
抽样数(以件计)
≤100
2
100~500
3
501~1000
5
1001~5000
7
5001~10000
10
5.3 实验室检测
需对可疑物进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时,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为准。
6 检验检疫
警示:现场检验检疫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遇到威胁到人身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6.1 货证核查
检查集装箱箱号(或其他承运工具的标识)、封识号、封识代码并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报检单证核对,不相符的集装箱应实施掏箱检验。
6.2 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查验按SN/T 1254实施,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不同处理目的分别按SN/T 1253、SN/T 1270、SN/T 1281、SN/T 1286、SN/T 1302和SN/T 1331实施。
6.3 动植物检疫
6.3.1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6.3.2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6.3.3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6.4 检验
6.4.1 放射性检测
按照SN 0570实施。
6.4.2 开箱/舱查验
6.4.2.1 集装箱装货物按照5.1规定抽取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对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散装海运货物在卸货前对舱面货物实施感官检验。散装陆运货物可参照集装箱货物实施。
6.4.2.2 查验过程中发现有4.3.1 b)可疑物的,应停止现场检验,必要时由专业人员或部门作进一步鉴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发现有4.3.1 c)、d)和e)可疑物的,应按5.3
抽取代表性样品送实验室按GB5085、GB/T 15555、GB 13015进行检测和判断。
6.4.2.3 查验过程中发现有4.3.2、4.3.3和4.3.4所列夹杂物或情况但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集装箱装货物对所查集装箱实施掏箱检验或抽样拆解,散装货物在卸货过程实施落地检验或抽样拆解;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可疑物的,应抽取代表性样品送专业部门作进一步鉴定,或由专业人员到现场作进一步鉴定。
6.4.3 掏箱/落地检验
6.4.3.1 集装箱装货物按照5.1规定抽样并实施掏箱,同时对6.1和6.4.2需要掏箱检验的集装箱实施掏箱,并对掏箱货物实施感官检验。散装货物按照5.1规定的比例对落地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情况时,应按6.4.2.2执行。
6.4.3.3 查验过程中发现有4.3.2、4.3.3和4.3.4所列夹杂物或情况但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按5.2抽样实施拆解检验,必要时扩大掏箱/落地检验的比例;发现有4.3.2、4.3.3
所列可疑物的,应抽取代表性样品送专业部门作进一步鉴定,或由专业人员到现场作进一步鉴定。
6.4.3.4 对拆解检验的样品实施拆解、分拣。实施拆解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Wx
X = ..... ×100 …………………(1)
Wp
式中:
X—夹杂物的含量, %
Wx—样品中夹杂物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Wp—样品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4.3.5 拆解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4.2.2执行。
6.4.3.6 对拆解后的样品进行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比例已超过GB 16487.13
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
7 结果判定
7.1 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4.2和4.3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7.2 经检疫,发现不符合4.2要求的,判定为检疫不合格。
7.3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4.3要求的,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8 处置
8.1 对属于7.1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8.2 对属于7.2情况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单证。
8.3 对属于7.3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移交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