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SIQ AQSIQ证书 AQSIQ代理

客户名录

SN/T1791.9—2006代替SN0571.1-1996、SN0571.2——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9部分废有色金属

发布日期:2012-10-13

SN/T1791.9—2006代替SN0571.1-1996、SN0571.2——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9部分废有色金属

SN/T1791.9—2006代替SN0571.1-1996、SN0571.2——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9部分废有色金属

SN/T1791.9—2006代替SN0571.1-1996、SN0571.2——1996

进口可作原料用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RulesforinspectionandquarantineofwasteImportedasrawmaterial—Part1:Non-ferrousmetalscraps

2006-08-28发布2007-03-01实施

—————————————————————————

前言

SN/T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13个部分:

——第1部分:废塑料;
——第2部分:甘蔗糖蜜;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第4部分:废钢铁;
——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
——第8部分:废电机;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第10部分:冶炼渣;
——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SN/T1791的第9部分。

本部分根据有关规则和GB16487.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有关条款,对SN0571.1—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废有色金属检验规程——废铜(试行)》和SN0571.2—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废有色金属检验规程——除废铜外的有色金属(试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将二个规程合二为一,在其框
架结构上增加了“要求”一章、检疫和检验内容,并根据进口废有色金属的特点,对其它章节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充实。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SN0571.1—1996和SN0571.2—1996。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起草人:沈泽敏。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0571.1—1996,SN0571.2—199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1范围
SN/T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有色金属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有色金属的检验检疫:


海关商品编号固体废物名称备注

7404.0000.90铜废碎料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
7503.0000.00镍废碎料
7602.0000.90铝废碎料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
7902.0000.00锌废碎料
8002.0000.00锡废碎料
8103.1000.00钽废碎料
8101.9700.00钨废碎料
8104.2000.00镁废碎料
8108.3000.00钛废碎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1791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
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085(所有部分)
GB1301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15555(所有部分)
SN0570
SN/T1253
SN/T1254
SN/T1270
SN/T1281
SN/T1286
SN/T1302
SN/T1331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目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1791的本部分。

3.1

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废有色金属中的其它物质(不包括进口固体废物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2

检验批inspectionlot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运单(提单)和(或)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货物。

4要求

4.1单证和标志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齐全、一致。
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一致。

4.2检疫

4.2.1卫生检疫

废有色金属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

a)病原体;
b)医学媒介生物;
c)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动植物检疫

废有色金属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

a)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b)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动物尸体;
d)土壤。

4.3检验

4.3.1废有色金属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3.2中的废物除外):

a)放射性废物;
b)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含多氯联苯废物;
d)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e)《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3.2废有色金属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质量的
0.01%:

a)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b)废感光材料;
c)密闭容器;
e)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有色金属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4.3.3废有色金属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废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质量的2%。
4.3.4废有色金属中夹杂的粉状废物(冶炼渣、除尘灰等)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质量的0.1%。
4.3.5废有色金属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应符合SN0570的要求。
4.3.6货物质量、品质应符合相关规定。

5抽样

5.1集装箱装运的废有色金属开箱查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50%,掏箱检验不少于开箱数的10%,对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装运前检验证书不符及存在疑问
的集装箱实施掏箱检验,开箱查验和掏箱检验不足一箱的按一箱计算。
5.2散装陆运的废有色金属查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数量的50%,落地检验不少于查验数量的10%,落地检验数量不足一车的按一车计算。
5.3散装海运的废有色金属需实施100%开舱查验,并实施落地查验。
5.4分拣检验时,检验样品按不少于每检验批货物重量的5%随机抽取。
5.5需对可疑物进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时,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为准。

6检验检疫

警示:现场检验检疫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遇有威胁到人身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6.1货证及标志一致性检查

检查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或货物的品名、类别及其他装载工具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否相符

6.2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查验按SN/T1254实施,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不同处理目的分别按SN/T1253、SN/T1270、SN/T1281、SN/T1286、SN/T1302和SN/T1331实施。

6.3动植物检疫

6.3.1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6.3.2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6.3.3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6.4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检验

6.4.1放射性检测
按SN0570实施。

6.4.2开箱查验

6.4.2.1按5.1要求随机抽取开箱的集装箱,对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2.2检验过程中目测发现有4.3.1a)和b)所列夹杂物时,应停止检验;对发现有4.3.1c)、d)和4.3.1e)的可疑物时,应按5.5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GB5085、GB13015、
GB/T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

6.4.2.3检验过程中目测发现有4.3.2、4.3.3和4.3.4所列夹杂物情形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可对查验箱货物实施掏箱检验,也可对全部集装箱实施掏箱检验。

6.4.3掏箱检验

6.4.3.1按5.1规定的比例,抽取掏箱检验的集装箱,将集装箱内的货物掏出,并对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3.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或可疑物情形时,应按6.4.2.2执行。

6.4.3.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4.3.3和4.3.4所列情形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分拣检验,直至全数分拣检验。

6.4.3.4抽样检验应按5.4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分别称出严格限制夹杂物,限制夹杂物和夹杂的粉状废物的质量,然后分别按6.4.3.5计算
夹杂物含量。

6.4.3.5夹杂物含量的计算见式
X=Wx/Wp×100(1)
式中:
X——夹杂物的含量,%
Wx——样品中夹杂物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Wp——样品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4.3.6分拣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或可疑物情形时,应按6.4.2.2执行。

6.4.3.7全数分拣过程中,若已分拣出的夹杂物的含量不符合4.3.2或4.3.3或4.3.4规定时,可停止检验。

6.5散装海运货物的检验

6.5.1放射性检查按SN0570实施
6.5.2开仓查验
6.5.2.1对仓面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2.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或可疑物情形时,应按照6.4.2.2执行。
6.5.2.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4.3.3和4.3.4所列夹杂物情形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在卸货过程中或卸货后进行分拣检验。

6.5.3落地检验

6.5.3.1将货物全部卸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对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3.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或可疑物的情形时,应按6.4.2.2执行。
6.5.3.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4.3.3、4.3.4所列情形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分拣检验,直至全数分拣检验。
6.5.3.4抽样检验按照6.4.3.4实施。
6.5.3.5分拣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或可疑物情形时,应按6.4.2.2执行。


6.5.3.6全数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含量不符4.3.2或4.3.3或4.3.4规定时,可停止检验。

6.6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参照6.5实施。

6.7品质/重量检验需要对货物实施品质、重量检验时按相关规定实施,或参见附录A实施。

7结果判定

7.1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4.2和4.3要求的,判为合格。
7.2经检疫,发现不符合4.2要求的,判定检疫不合格。
7.3经检疫,发现不符合4.3要求的,判为检验不合格。

8处置

8.1对属于7.1情况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8.2对属于7.2情况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单证。
8.3对属于7.3情况的(除不符合4.3.6要求外),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移交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火法熔融取制样及金属含量测定方法

根据装载运输工具的不同,以每个集装箱、或每个车皮、或每个舱位、或每辆货车等装载货物分别抽取5%代表性样品进行分拣,对分拣出的废有色金属称量后,按火法熔融方法进行制样,测量每个代表性样品的金属含量,最后加权平均得出检验批的各金属含量。

A1.以一个检验批按质量的5%抽取代表性样品组成一次试样(采取样品时要分布均匀)。
A2.将一次试样称重,倒在干净的水泥地上(最好是钢板上),按照废有色金属的物性、形态进行大致分类并称重,同时计算质量百分比。
A3.依据分类后的废有色金属所占一次试样重量的百分比,再次分类取样,并按比例组成供火法熔融用试样约40kg~100kg。
A4.将采集到的准备供火法熔融用的试样称量。
A5.将混入试样中的铁件等非有色金属材料尽可能拣出。
A6.过筛去除试样中易于脱落的粉尘和氧化物等。
A7.把清理过各类杂物的试样重新称重,并适当切割以便放入石墨坩锅内。
A8.将整理过的试样置于40kg~100kg容量的无污染的石墨坩埚内,于适当温度条件下熔融。为净化熔块可加入适当助熔剂造渣。
A9.将熔融后的金属倒人铸模中,铸成金属锭并称重。收集本批熔融过程中产生的灰渣(包括粘附在石墨坩埚壁上的残留有色金属渣)并称量。
A10.用直径不小于12.5mm的钻头,选择钻速200r/min左右的钻床,从每个锭中钻五个均布通孔。收集全部钻屑混合均匀并适当粉碎,缩分组成锭的金属含量分析样品(铸成的锭也可直接加工成光谱分析样,进行检测。)
A11.将称重后的灰渣尽可能的粉碎,从中缩分出供分析灰渣中金属含量的样品。
A12.金属含量(%)计算见式(A.1):

X=(X1×W1+X2×W2)/WP×100(A.1)
式中:
X——某金属含量,%;
X1——锭中含某金属的含量,%;
W1——锭质量,单位为千克(kg);
X2——渣中某金属含量,%;
W2——渣质量,单位为千克(kg);
WP——供熔融用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SN/T1791.9—2006代替SN0571.1-1996、SN0571.2——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9部分废有色金属

首页   |   关于我们   |   代理项目   |   政策公告   |   AQSIQ   |   法律法规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Other Languages

北京通瑞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52号 邮编(P.C):100013 法律顾问:张海律师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ICP备案号: 京ICP备11037883号   网站地图 Sitemap 
Tel: 86-10-64284605  86-10-84366465  Fax:86-10-84366465  移动电话: 13466338375  Msn: aqsiqccc@hotmail.com QQ: 1768380510  E-mail: bj500@126.com  Skype: aqsiqccc
导航:Aqsiq,Aqsiq申请,Aqsiq认证,Aqsiq证书,Aqsiq资格证书,Aqsiq注册申请,Aqsiq增项,Aqsiq代理,Aqsiq续证,Aqsiq期满延续,进口废料注册,Aqsiq License,Aqsiq Scrap China
标签关键字:境外废料证书,废料国内收货人证书,Aqsiq申办,CCC,进口许可证,进口棉花注册,Aqsiq办理,进口废料注册, 境外Aqsiq,进口废料,CCC认证, 进口化妆品,进口饲料,Waste Aqsi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