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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791.8—2006代替SN/T 0577-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8部分废电机

发布日期:2012-10-11

SN/T 1791.8—2006代替SN/T 0577-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8部分废电机


SN/T 1791.8—2006代替SN/T 0577-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8部分废电机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2007-03-01实施
2006-08-28发布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8部分:废电机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waste imported as raw material —Part 8:Scrap motor

SN/T 1791.8—2006代替SN/T 0577-1996
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前 言

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13个部分:

——第1部分:废塑料;
——第2部分:甘蔗糖蜜;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第4部分:废钢铁;
——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
——第8部分:废电机;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第10部分:冶炼渣;
——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SN/T 1791的第8部分。


本部分根据GB16487.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电机》有关条款,对SN 0577—1996《进口废电机检验规程(试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增加了“要求”一章以及有关检疫的内容,并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和进口废电机的特点,对其它章节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充实。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SN 0577-1996。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分会。
本部分起草人:罗海滨、张洁。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 0577—199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8部分:废电机

1 范围

SN/T 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机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10的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的检验检疫,以回收其他金属材料为主的废电机亦可参照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1791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
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085(所有部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15555(所有部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
GB16487.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电机
SN 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253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54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270 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81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SN/T 1286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SN/T 1302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SN/T 1331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1791的本部分。

3.1
废电机 scrap motor已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用于拆解回收金属及非金属材料的电动机或发电机。

3.2
夹杂物 carried 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电机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电机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3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或)同一份运单(提单)的货物。

4 要求

4.1 单证和标识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齐全、一致。
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一致。

4.2 检疫

4.2.1 卫生检疫

废电机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

a)病原体;
b)医学媒介生物;
c)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 动植物检疫

 废电机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

a)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b)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动物尸体;
d)土壤。

4.3 检验

4.3.1 废电机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3.2中的废物除外):

a)放射性废物;
b)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含多氯联苯废物;
d)根据GB 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e)《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3.2 废电机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机质量的0.01%:

a)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b)废感光材料;
c)废电机中可剥离的油污;
d)密闭容器;
e)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电机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4.3.3 除4.3.1和4.3.2所列废物外,废电机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木块、废纸、废纤维、废玻璃、剥离铁锈、废塑料、废橡胶等废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机质量的2%。

4.3.4 废电机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应符合SN 0570 的要求。

5 抽样

5.1 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开箱查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50%,掏箱检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10%,不足一箱的按一箱计算。


5.2 需抽取分拣检验样品时,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按所查验集装箱内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散装海运的货物按检验批货物质量的2%以上随机抽取;散装陆运的货物按检验批货物质量的5% 以上随机抽取。

5.3 需对可疑物进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时,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为准。

6 检验检疫

警示:现场检验检疫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遇有威胁到人身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6.1 货证及标志一致性检查

检查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实施掏箱检验。

6.2 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查验按SN/T 1254实施,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不同处理目的分别按SN/T 1253、SN/T 1270、SN/T 1281、SN/T 1286、SN/T 1302和SN/T 1331实施。

6.3 动植物检疫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6.4 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检验

6.4.1 放射性检测

按SN 0570实施。

6.4.2 开箱查验

6.4.2.1 按5.1规定的比例随即抽取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对箱内货物实施感观检验。

6.4.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b) 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对发现有4.3.1 c)、d)和 e)的可疑物时,应按5.2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GB/T15555、GB13015、GB5085进行检测
和判断。

6.4.2.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 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对查验箱货物实施掏箱检验。

6.4.3 掏箱检验

6.4.3.1 对掏箱货物实施感观检验。
6.4.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4.2.2执行。
6.4.3.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 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分拣检验,也可对掏箱检验货物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6.4.3.4 抽样检验应按5.2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X= Wx/Wp×100 ……………… (1)式中:
X—夹杂物的含量, %
Wx—样品中夹杂物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Wp—样品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4.3.5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4.2.2执行。
6.4.3.6 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的质量占掏箱检验货物质量的比例已超过GB16487.8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


6.5 散装海运货物的检验

6.5.1 放射性检测

按SN 0570 实施。

6.5.2 开舱查验

6.5.2.1 对舱面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b)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发现有4.3.1c)、d)和e)的可疑物时,应按5.2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GB/T 15555、GB 13015、GB 5085进行检测和判断。

6.5.2.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按
6.5.3.3的要求,在卸货过程或卸货后进行分拣检验。
6.5.3 落地检验
6.5.3.1 对卸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情形时,应按6.5.2.2执行。
6.5.3.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分检验检,也可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6.5.3.4 抽样检验应按5.2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6.5.3.5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4.3.1情形时,应按6.5.2.2执行。
6.5.3.6 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的质量占全批货物质量的比例已超过GB 16487.8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

6.6 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
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参照6.5实施。

7 结果判定
7.1 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4.2和4.3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7.2 经检疫,发现不符合4.2要求的,判定为检疫不合格。
7.3 经检疫,发现不符合4.3要求的,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8 处置

8.1 对属于7.1情况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8.2 对属于7.2情况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单证。
8.3 对属于7.3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移交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SN/T 1791.8—2006代替SN/T 0577-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8部分废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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