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791.6—2006代替SN 0579-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6部分废五金电器
SN/T 1791.6—2006代替SN 0579-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6部分废五金电器
SN/T 1791.6—2006代替SN 0579-199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waste imported as raw material—Part 6:Scrap metal and electrical appliance
2006-08-28发布 2007-03-01实施
前 言
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13个部分:
——第1部分:废塑料;
——第2部分:甘蔗糖蜜;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第4部分:废钢铁;
——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
——第8部分:废电机;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第10部分:冶炼渣;
——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SN/T 1791的第6部分。
本标准根据GB 16487.1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有关条款,对SN0579-1996《进口废五金电器检验规程(试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在原标准范围基础上增加了商品目录,增加了“要求”一章以及有关检疫的内容,并根据废五金电器的特点和口岸实际情况,对其他章节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充实。
本部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SN 0579—1996。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青青、沈烨、朱永林、沈荣、卢小芬。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 0579-1996。
1 范围
SN/T 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五金电器的检验检疫:
海关商品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1791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085(所有部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15555(所有部分)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
GB 16487.1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五金电器
SN 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253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54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270 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81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SN/T 1286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SN/T 1302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SN/T 1331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1791的本部分。
3.1
废五金电器 scrap metal and electriacal appliance 废弃的、不再具备原用途或者使用功能的但可作为原料回收利用的五金电器。
3.2
夹杂物 carried 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五金电器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五金电器的包装物及
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3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或)同一份运单(提单)的货物。
4 要求
4.1 单证和标识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齐全、一致。
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一致。
4.2 检疫
4.2.1 卫生检疫
废五金电器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
a) 病原体;
b) 医学媒介生物;
c)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 动植物检疫
废五金电器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
a)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b)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动物尸体;
d) 土壤。
4.3 检验
4.3.1 废五金电器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3.2条中的废物除外):
a) 放射性废物;
b) 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未清除绝缘油材料的变压器、镇流器和压缩机;
d) 含多氯联苯废物;
e)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f)《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3.2 废五金电器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五金电器质量的0.01%:
a) 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b) 废感光材料;
c)密闭容器;
d)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五金电器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4.3.3 除4.3.1和4.3.2所列夹杂物外,废五金电器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剥离铁锈以及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等废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五金电器质量的2%。
4.3.4 进口废五金电器可回收利用的材料应不低于废五金电器总质量的80%,其中可利用金属的含量应不低于废五金电器总质量的60%。
4.3.5 废五金电器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应符合SN 0570的要求。
5 抽样
5.1 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开箱查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50%,掏箱检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10%,不足一箱的按一箱计算。
5.2 需抽取分拣检验样品时,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按所查验集装箱内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散装海运的货物按检验批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散装陆运的货物按检验批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
5.3 需对可疑物进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时,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为准。
6 检验检疫
警示:现场检验检疫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遇有威胁到人身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6.1 货证及标识一致性检查
检查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实施掏箱检验。
6.2 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查验按SN/T 1254实施,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不同处理目的分别按SN/T 1253、SN/T 1270、SN/T 1281、SN/T 1286、SN/T 1302和SN/T 1331实施。
6.3 动植物检疫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6.4 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检验
6.4.1 放射性检测
按SN 0570实施。
6.4.2 开箱查验
6.4.2.1 按5.1规定随机抽取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对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 b) 和c)情形时,可停止现场检验;发现有4.3.1 d)、e)和 f)的可疑物时,应按5.2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GB13015、GB5085、GB/T 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
6.4.2.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 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对查验箱货物实施掏箱检验。
6.4.3 掏箱检验
6.4.3.1 对按5.1规定抽取的集装箱和其他需要掏箱检验的集装箱实施掏箱,并对掏箱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4.2.2执行。
6.4.3.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分拣检验,也可对掏箱检验货物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6.4.3.4 检验过程中不能确定货物是否符合4.3.4时,按照附录A实施。
6.4.3.5 抽样分拣检验应按5.2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Wx
X = ..... ×100 …………………(1)Wp式中:
X—夹杂物的含量, %;
Wx—样品中夹杂物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Wp—样品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4.3.6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4.2.2执行。
6.4.3.7 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比例已超过GB16487.10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
6.5 散装海运货物的检验
6.5.1 放射性检测
按SN 0570实施。
6.5.2 开舱查验
6.5.2.1 对舱面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 b) 和c) 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发现有4.3.1 d) 、e) 和f)的可疑物时,应按5.2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GB13015、GB5085、GB/T 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
6.5.2.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在卸货过程或卸货后进行分拣检验。
6.5.3 落地检验
6.5.3.1 对卸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5.2.2执行。
6.5.3.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分拣检验,也可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6.5.3.4 检验过程中不能确定货物是否符合4.3.4时,按照附录A实施。
6.5.3.5 抽样分拣检验应按5.2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6.5.3.6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4.3.1所列夹杂物时,应按6.5.2.2执行。
6.5.3.7 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比例已超过GB16487.10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
6.6 散装陆运废货物的检验
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参照6.5实施。
7 结果判定
7.1 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4.2和4.3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7.2 经检疫,发现不符合4.2要求的,判定为检疫不合格。
7.3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4.3要求的,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8 处置
8.1 对属于7.1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8.2 对属于7.2情况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单证。
8.3 对属于7.3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移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废五金电器可回收利用材料的检测方法
A.1 取样
A.1.1 取样方案
按检验批选择下列方案之一进行,代表性样品的质量应大于检验批质量的5%:
a) 在堆货的场地上按一定的规律或方法任意选取若干份(质量基本相同的)货物组成一份代表性样品;
b) 在卸货或运输过程中按机械随机取样法任意选取若干份(质量基本相同的)货物组成一份代表性样品。
A.1.2 取样方法
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按检验批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
a) 按图A.1所示的“*”号位置取样;
b) 按图A.2所示的“*”号位置取样;
c) 按图A.3所示的“*”号位置取样;
d) 在卸货或运输过程,采用定时或定间隔的方法取样。
图A.1 图A.2 图A.3
A.2 检验
A.2.1 代表性样品的衡重
用校准之衡器称出各代表性样品的质量,如代表性样品质量达不到该检验批质量5%的,应采用适当的办法补足。
A.2.2 可利用金属的检测
A.2.2.1 可利用金属的拆解
对代表性样品中的金属材料采用拆卸或其他合适的物理方法将其分离出来,用校准之衡器称出金属材料的质量。
A.2.2.2 可利用金属的含量计算
按式(A.1)计算可利用金属的含量:
Wa
Xa = ..... ×100 …………………(A.1)
Wd
式中:
Xa——可利用金属的含量,%;
Wa——代表性样品中可利用金属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Wd——代表性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A.2.3 其他可回收利用材料的检测
参照A.2.2实施。
SN/T 1791.6—2006代替SN 0579-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6部分废五金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