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1791.4—2006-第04部分废钢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SN/T1791.4—2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4部分废钢铁
SN/T1791.4—2006代替SN0581——199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4部分:废钢铁
RulesfortheinspectionandquarantineofwasteImportedasrawmaterial—Part4:scrapofironandsteel
2006-08-28发布2007-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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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SN/T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13个部分
——第1部分:废塑料;
——第2部分:甘蔗糖蜜;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第4部分:废钢铁;
——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
——第8部分:废电机;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第10部分:冶炼渣;
——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SN/T1791的第4部分。
本部分根据GB16487.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有关条款,对SN0581—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废钢铁检验规程(试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了“要求”一章以及有关检疫的内容,并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和进口废钢铁的特点,对其它章节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充实。
本部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SN0581—1996。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邰明、钱保元、吴建峰、朱金连、张洁、李宁生、薛庆波、何贤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0581—1996。
1范围
SN/T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钢铁的检验检疫:
海关商品编号商品名称
7204.1000.00铸铁废碎料
7204.2100.00不锈钢废碎料
7204.2900.00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00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00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7204.4900.00其他钢铁废碎料
7204.5000.00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1791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058(所有部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3015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15555(所有部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
GB16487.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SN/T0187进出口商品中量鉴定规程水尺计重
SN/T0188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
SN0570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253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SN/T1254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1270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SN/T1281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SN/T1286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SN/T1302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SN/T1331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目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1791的本部分。
3.1
夹杂物mixedsubstanc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钢铁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钢铁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2
检验批inspectionlot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运单(提单)和(或)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货物。
4要求
4.1单证和标志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编号、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齐全、一致。
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一致。
4.2检疫
4.2.1卫生检疫
废钢铁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
a)病原体;
b)医学媒介生物;
c)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动植物检疫
废钢铁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
a)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b)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动物尸体;
d)土壤。
4.3检验
4.3.1废钢铁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3.2、4.3.3中的废物除外)
a)放射性废物;
b)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含多氯联苯废物;
d)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e)《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3.2废钢铁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钢铁质量的0.01%。
a)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b)废感光材料;
c)密闭容器
d)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钢铁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4.3.3除4.3.1、4.3.2所列夹杂物外,废钢铁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玻璃、剥离铁锈、废塑料、废橡胶等废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钢铁质量的2%。
4.3.4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应符合SN0570的要求。
4.3.5货物质量、品质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5抽样
5.1集装箱装运的废钢铁开箱查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50%,掏箱检验不少于检验批的10%,对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装运前检验证书不符以及有疑问的集装箱应实施掏箱检验,开箱查验和掏箱检验不足一箱的按一箱计算。
5.2现场抽样分拣检验时,集装箱装运的废钢铁样品按集装箱内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散装海运的废钢铁样品按船舱内货物质量的1%以上随机抽取;散装陆运的废钢铁样品按检验批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
需送实验室分析时,应对可疑物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为准。
6检验检疫
警示:现场开箱、掏箱等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遇有威胁到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的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6.1货证及标志一致性检查
检查集装箱箱号(或其他运载工具)、封识号、封识代码或货物的品名、类别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否相符。
6.2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查验按SN/T1254实施,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不同处理目的分别按SN/T1253、SN/T1270、SN/T1281、SN/T1286、SN/T1302和SN/T1331实施。
6.3动植物检疫
6.3.1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6.3.2检查货物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6.3.3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6.4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检验
6.4.1放射性检测
按SN/T0570实施检验。
6.4.2开箱查验
6.4.2.1按5.1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对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2.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b)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对发现有4.3.1c)、d)和e)的可疑物时,应按5.2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GB5085、GB13015、GB/T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
6.4.2.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对查验箱货物实施掏箱检验。
6.4.3掏箱检验
6.4.3.1按5.1规定的比例,抽取掏箱检验的集装箱,将集装箱内的货物掏出并对其实施感官检验。
6.4.3.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不符4.3.1要求的情形时,应按6.4.2.2执行。
6.4.3.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分拣检验,也可对掏箱检验货物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6.4.3.4抽样检验应按5.2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X=Wx/Wp×100………………………(1)式中:
X--夹杂物的含量,%;
Wx--样品中夹杂物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Wp--样品质量,单位为(kg)。
6.4.3.5分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4.3.1要求的情形时,应按6.4.2.2执行。
6.4.3.6全数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夹杂物的质量占掏箱检验货物质量的比例已超过GB16487.6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
6.5散装海运货物的检验
6.5.1放射性检测
按SN0570实施检验。
6.5.2开舱查验
6.5.2.1对舱面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2.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b)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对发现有4.3.1c)、d)和e)的可疑物时,应按5.2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GB5085、GB13015、GB/T15555进行检测
和判断。
6.5.2.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按6.5.3.3要求,在卸货过程或卸货后进行分拣检验。
6.5.3落地检验
6.5.3.1对卸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3.2检验过程中发现有不符4.3.1要求的情形时,应按6.5.2.2执行。
6.5.3.3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和4.3.3所列夹杂物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分拣检验,也可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6.5.3.4抽样检验应按5.2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6.5.3.5分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4.3.1情形时,应按6.5.2.2执行。
6.5.3.6全数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的质量占全批货物质量的比例已超过GB16487.6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
6.6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
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参照6.5实施。
6.7品质/质量检验
需要对货物实施品质/质量检验时,参照有关规程实施。
7结果判定
7.1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4.2和4.3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7.2经检疫,不符合4.2要求的,判定为检疫不合格。
7.3经检验,不符合4.3.1~4.3.4要求的,判定为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
7.4经检验,不符合4.3.5要求的判定为品质或质量项目不合格。
8处置
8.1对属于7.1情况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8.2对属于7.2或7.4情况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单证。
8.3对属于7.3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移交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SN/T1791.4—2006-第04部分废钢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