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791.2—2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02部甘蔗糖蜜
SN/T 1791.2—2006
进口可作原料用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2部分:甘蔗糖蜜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waste imported as raw material—Part 2:Cane molasses
2006-08-28发布 2007-03-01实施
前 言
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13个部分
——第1部分:废塑料;
——第2部分:甘蔗糖蜜;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第4部分:废钢铁;
——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
——第8部分:废电机;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第10部分: 冶炼渣;
——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SN/T 1791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孝芹、何宏恺、朱汉荣、洪军、陈朝方、黄木春、李国海。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1 范围
SN/T 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甘蔗糖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取样、检验
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17031000.00 甘蔗糖蜜的检验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1791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
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5085(所有部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QB/T 2684—2005 甘蔗糖蜜 试验方法
SN 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254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SN/T 1791的本部分。
3.1
纯度 purity
总糖分与折射锤度的百分比。
4 要求
4.1 单证和标志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装运前检验
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齐全、一致。
4.2 检疫
4.2.1 卫生检疫
甘蔗糖蜜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
a) 病原体;
b) 医学媒介生物;
c) 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 动植物检疫
甘蔗糖蜜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
a)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b)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 动物尸体;
d) 土壤。
4.3 检验
4.3.1 夹杂物
甘蔗糖蜜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
a) 放射性废物;
b) 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c)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3.2 感官
色泽深棕、呈粘稠状液体、无异味.
4.3.3 限量
限量要求见表1。
表1 限 量 要 求
项 目
指 标
纯度/(%) ≥
60.0
总灰分/(%) ≤
12.0
铜(以Cu计)/(mg/kg) ≤
10.0
菌落总数/(cfu/g) ≤
5.0×105
5 取样
按GB/T 6680和GB/T 4756取样
6 检验检疫
6.1 货证及标志一致性检查
检查船名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否相符。
6.2 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夹杂物、感官检验
开启所有船舱,并分别取上、中、下部位样品进行检疫和检验。
6.2.1 卫生检疫查验按SN/T 1254实施
6.2.2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
物。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6.2.3 检查是否混有禁止夹杂物、放射性检测按 SN 0570实施。
6.2.4 检查色泽、状态及是否有异味。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a)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发现有4.3.1b)和c)的可疑物
时,应抽样送实验室按GB 5085进行检测和判断。
6.3 限量检验
随机交替开启部分舱,分别取上、中、下部位样品以等体积混合成平均样品,作为代表
性样品。按QB/T2684-2005第4章试验方法检验纯度、总灰分、铜、菌落总数。
7 结果判定
7.1 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4.2和4.3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7.2 经检疫,发现不符合4.2要求的,判定为检疫不合格。
7.3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4.3要求的,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8 处置
8.1 对属于7.1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8.2 对属于7.2情况的,若有有效的检疫处理方法,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
单证;若没有有效的检疫处理方法,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移交海关、环境保护部
门处理。
8.3 对属于7.3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移交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