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791.1—2006
代替SN 0625.1-1997、 SN 0625.2——199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部分:废塑料
Rules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waste Imported as raw material—
Part 1:Waste and scrap of plastics
2006-08-28发布 2007-03-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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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13个部分
——第 1部分:废塑料;
——第 2部分:甘蔗糖蜜;
——第3 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第4 部分:废钢铁;
——第5 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 6 部分:废五金电器;
——第 7 部分:废电线电缆;
——第 8 部分:废电机;
——第 9 部分:废有色金属;
——第 10部分: 冶炼渣;
——第 11部分:废汽车压件;
——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SN/T 1791的第1部分。
本部分根根据 GB 16487.1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
有关条款,对SN 0625.1—199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检验规程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
酯(PET)废料(试行)》和SN 0625.2—1997《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 乙烯、苯
乙烯、氯乙烯聚合物及其它聚合物的废料(试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将两个标准
合而为一,增加了“要求” 一章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的内容,并根据进口废塑料的特点,
对其它章节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充实。
本部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SN 0625.1—1997和 SN 0625.2—1997。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宏雄、丁孝芹、龙宇升、贝沁红、刘师南、何宏恺。
本部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 0625.1—1997、SN 0625.2—1997。
1 范围
SN/T 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
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塑料的检验检疫:
海关商品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3915.100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200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300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9010.0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90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1791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
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035 塑料术语及其定义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浸出鉴别
GB/T 15555(所有部分)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6487.12 进口可作原料用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SN 0570 进口废物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253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54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270 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81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SN/T 1286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SN/T 1302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SN/T 1331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3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1791的本部分。
3.1
废塑料 waste and scrap of plastic
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或者使用
过且经加工清洗干净的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
3.2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塑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塑料的
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3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运单(提单)和(或)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货物。
4 要求
4.1 单证和标志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装运前检验
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齐全、一致。
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一致。
4.2 检疫
4.2.1 卫生检疫
废塑料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
a) 病原体;
b) 医学媒介生物;
c) 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 动植物检疫
废塑料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
a)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b)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 动物尸体;
d) 土壤。
4.3 检验
4.3.1 废塑料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3.2、4.3.4中的废物除外)
a) 放射性废物;
b) 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 根据GB 5085.3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d)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3.2 除4.3.1所列夹杂物外,废塑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
口废塑料质量的0.01%。
a) 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b) 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
c) 含有感光物质的胶片;
d) 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
e) 密闭容器;
f) 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塑料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
危险废物。
4.3.3 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应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和污渍。
4.3.4 除4.3.1、4.3.2 所列夹杂物外,进口废塑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木片、废金
属、废玻璃、热固性塑料、废橡胶、涂有金属层的塑料薄膜或塑料制品等废物)的混入,总
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质量的0.5%。
4.3.5 废塑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应符合SN 0570的要求。
5 抽样
5.1 集装箱装运的废塑料开箱查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50%,掏箱检验不少
于 10%,对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装运前检验证书不符以及存在疑问的集装箱
实施掏箱检验,开箱查验和掏箱检验不足一箱的按一箱计算。
5.2 现场抽样时,集装箱装运的废塑料样品按所查验每一集装箱内货物质量的 5%以上随
机抽取;散装海运的废塑料样品按每一船舱内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散装陆运的废
塑料样品按检验批货物质量的5%以上随机抽取。
5.3 需送实验室分析时,应对可疑物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为准。
6 检验检疫
警示:现场开箱、掏箱等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遇有威胁到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的安
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
隔离防护措施。
6.1 货证及标志一致性检查
检查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否相符。
6.2 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查验按 SN/T 1254 实施,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不同处理目的分别按
SN/T 1253、SN/T 1270、SN/T 1281、SN/T 1286、SN/T 1302和 SN/T 1331 实施。
6.3 动植物检疫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检查货物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
疫物。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6.4 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检验
6.4.1 放射性检测
按 SN/T 0570 实施检验。
6.4.2 开箱查验
6.4.2.1 按5.1 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对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b)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对发现有4.3.1c)和d)的可
疑物时,应按5.2 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GB 5085.3、GB/T 15555 进行检测。
6.4.2.3 检验过程中目测发现有4.3.2和4.3.4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对查
验箱货物实施掏箱检验。
6.4.3 掏箱检验
6.4.3.1 将集装箱内的货物掏出并对其实施感官检验。
6.4.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 的情形时,应按6.4.2.2执行。
6.4.3.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 和4.3.4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
分拣检验,也可对掏箱检验货物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6.4.3.4 抽样检验应按 5.2 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称出
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X=W x / W p × 100 ………………………(1)
式中:
X--夹杂物的含量,%; W x-- 样品中夹杂物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W p-- 样品质量,单位为(kg)。
6.4.3.5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4.3.1 情形时,应按6.4.2.2执行。
6.4.3.6 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夹杂物比例已超过GB 16487.12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
6.5 散装海运货物的检测
6.5.1 放射性检测
按 SN 0570实施检验。
6.5.2 开舱查验
6.5.2.1 对舱面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b)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对发现有4.3.1c)和 d)的可
疑物时,应按5.2 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GB 5085.3、GB/T 15555 进行检测。
6.5.2.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 和4.3.4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在卸货过
程或卸货后进行分拣检验。
6.5.3 落地检验
6.5.3.1 对卸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1 的情形时,应按6.5.2.2执行。
6.5.3.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4.3.2 和4.3.4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应实施抽样
分拣检验,也可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6.5.3.4 抽样检验应按 5.2 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
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6.5.3.5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4.3.1 要求的情形时,应按6.5.2.2执行。
6.5.3.6 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比例已超过 GB16487.12 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
验。
6.6 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
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参照6.5 实施。
7 结果判定
7.1 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4.2和 4.3 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7.2 经检疫,发现不符合4.2 要求的,判定为检疫不合格。
7.3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4.3 要求的,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8 处置
8.1 对属于7.1情况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8.2 对属于7.2情况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单证。
8.3 对属于7.3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移交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