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SIQ进口废料检验检疫要求,AQS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AQS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统一检验检疫标准和操作方法,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传入我国,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19号令)、《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91号),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AQS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到货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三条 AQS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验处)统一负责辖区内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负责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受理、组织实施注册登记评审、变更、延续和发证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局检验处自接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省局检验处在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后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指定评审组组长,确定评审组成员,明确评审对象及完成时限,授权评审组开展注册登记评审工作,并书面通知(材料格式见附件1)相关分支局。
第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由2-5人组成。评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 评审组应及时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于现场评审实施前15日内通知申请人。现场评审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审对象及时间安排;
(二)评审组成员职责分工;
(三)现场评审依据、方法和程序;
(四)其他需说明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评审组应当在约定日期、按照现场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记录表的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评审,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国内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评审过程中应该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对关键审批过程、重要证明材料、主要工艺流程等进行拍照或录像,做好影像信息采集、留存和现场评审记录,对评为“不符合”的评审项目要认真填写不符合项报告。
第八条 评审组长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及时组织编写评审报告,并在规定的评审完成时限内向省局检验处提交评审记录及在评审过程中收集的有关材料(包括书面材料;相片、录音、录像等影印材料)
第九条 省局检验处自收到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审核及批准(材料格式见附件2),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一)对评审组评审结论为合格的,经省局检验处分管处长审核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制发证书。
(二)对书面或者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经省局检验处分管处长审核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不予注册登记,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
第十条 国内收货人提出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延续申请的,原则上只进行书面评审,由省局检验处自接受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延续申请书面评审(材料格式见附件3)并经分管处长签字后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如需进行现场评审的按照注册登记申请的评审、批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到货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单位(以下简称报检单位)报检时,应当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以下简称外贸单证)等必要的纸质或电子单证,并将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填写于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
第十二条 入境货物报检单上的发货人名称应当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名称及装运前检验证书、外贸单证上显示的发货人名称一致;入境货物报检单上的收货人名称应当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单位名称及外贸单证上收货人名称一致。《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单位名称以及所代理的利用单位名称应当分别与《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中进口商及利用单位名称一致。对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各分支局不予受理报检。
第十三条 对装货地或发货地为非指定区域且未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报检单位应当以“XXXX000001CN”作为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电子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采用人工方式核销,并对货物实施逐批全数检验。
第十四条 对装货地或发货地为非指定区域,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报检单位应当以“XXXX000002CN”作为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电子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采用人工方式核销,并对货物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检验。
第十五条 对进口废船舶,报检单位应当使用“A000000000”和“XXXX000003CN”分别作为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号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电子报检。
第十六条 对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允许进口的废物原料,报检单位应当使用“A000000000”和“XXXX000004CN”分别作为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号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电子报检。
第十七条 对报检单位提供的书面装运前检验证书与电子监管系统中相应电子证书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监管系统中电子装运前检验证书中“需要提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关注的问题”栏目下有内容时,各分支局应当有针对性地查验处理。对报检单位录入的集装箱箱号与电子证书信息不一致的,如属报检单位录入错误,应当要求其撤单重新申报;如属装运前检验证书电子信息错误的,各分支局应该及时通过认监委联系装运前检验机构修改电子证书信息;如确属承运人在运输途中换箱造成集装箱信息差异的,各分支局应该允许报检单位使用电子证书信息进行申报并对相应集装箱实施掏箱检验。
第十八条 各分支局受理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时,应当根据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国外供货商管理”子系统中相关的信息对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申报HS编码是否属于批准注册产品种类涵盖范围进行核对,严格按照注册登记证书批准的注册登记产品种类受理报检。
第十九条 各分支局不接受不同大类进口废物原料进行拼装(箱)或在同一提单(运单)下使用多份装运前检验证书进行拼货的报检。对散装船运输的进口废物原料,同一船次中装有不同大类的,应当要求报检单位分别提供提单。
第二十条 各分支局受理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时,应加强对B类预警国外供货商所供废物原料装货地或发运地真实性的调查,要通过核对进口舱单、查询承运人航运信息等方式查证提单真伪、查明进口废物原料的真实装货地或发运地,并符合《关于执行〈关于明确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605号)的规定。对经调查发现存在虚假信息的,各分支局不予受理报检,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局检验处,省局检验处根据情况及时报告总局相关部门。总局及省局将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废物原料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地实施批批检验检疫,并由有资质的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当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2005)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SN/T1791-2006),对进口废物电子监管系统确定需开箱、掏箱检验的废物原料在入境口岸(质检总局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的除外)由2名及以上具有上岗资质的检验检疫人员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扩大开箱、掏箱比例。检验人员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原始记录(材料格式见附件4),并对货物进行拍照并存档。审核人员应对记录的完整性、抽样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局要严格按照《进口可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0570-2007)对所有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放射性检验。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检疫未发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 经环保项目检验不符合进口废物原料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判为环保项目不合格,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检验检疫证书》,并及时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正本)》送当地海关,在《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正本)》上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对进口(填写废物原料名称)检验检疫,因其不符合[填写相关环控标准名全称或技术性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名称,如:《五部委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第36号)],须移交海关处理,特此通知。”同时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副本)》及检验检疫证书交国内收货人,并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副本)》另一联交省环保厅。
第二十六条 经卫生或动植物检疫不合格的,按检疫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直至检疫合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品质、数/重量检验不符合合同或标准要求的,可根据具体不合格情况出具品质、数/重量不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局在检验检疫时发现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货证不符的,应当及时向省局检验处报告。各分支局对在检验检疫中触发预警通报的,应当在所触发的预警通报有效期结束后10天内向省局检验处上报《执行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预警情况基本信息表》(见附件5)。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局如发生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重大案件的,按《AQS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废物原料重大检验检疫问题应急处置预案》处置及报告。
第三十条 各分支局应认真总结每年度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各项工作,做好基础数据统计分析,参照《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分析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6)的格式和要求认真撰写年度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质量分析报告,完成《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和《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统计表》(见附件8)表格填写,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质量分析报告(书面与电子版文件)连同统计表报送省局检验处,上报电子版本文件名统一为“××局(分支局名称)20××年度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分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局对国内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材料格式见附件9)。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国内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核查国内收货人是否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国内利用单位;
(三)掌握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的退运情况;
(四)核查国内收货人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有效运作;
(五)上级机构交办的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局在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行为或其它可能影响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应及时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单》(见附件10)报送省局检验处。
第三十三条 省局检验处统一管理对国内收货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置,如需联系其他直属局或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的,由省局统一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局要密切注意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储运动向,了解掌握有关退运情况,并要求国内收货人在半年内提供相关批次的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的退运结关证明,作为检验原始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后,半年内仍未作退运处理或确实无法退运而在国内处置的进口废物原料,各分支局应当及时将《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国内处置结果信息表》(见附件11)报送省局检验处,由省局检验处统一上报总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从事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对国内收货人的商业机密、技术信息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省局检验处负责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的整理、保存,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工作档案。各分支局应建立辖区内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书面或电子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检验检疫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AQSIQ进口废料检验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