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
1、经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已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备案证明;
5、进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企业申请报告(盖企业公章);
7、企业保证函(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为其出具的员工身份证明(盖章);
9、企业验资报告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0、企业成立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省外经贸厅审核企业提交书面资料合格后转报国家商务部
*商务部审查许可后,发出《进口批复单》
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所列的易制毒化学品包括:
第一类共12种,分别是: 麻黄素类、1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一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
第二类共5种,包括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第三类 共6种,包括甲苯、丙酮、丁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上述第一类、第二类化学品的盐类物质也纳入管理范围。
向缅甸、老挝出口增加16种:氯化氨、硫酸钡、氯化钯、醋酸钠、乙醇、氢氧化钠、碳酸钠(纯碱)、碳酸氢钠(小苏打)、活性炭、乙酸、乙酸乙酯、三氯乙醛、碘、氢碘酸、红磷、异丙醇。
除麻黄素类产品进出口须核定经营企业经营外,依法享有外贸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均可申请其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
其中,盐酸、硫酸、 甲苯、丙酮、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由各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