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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國內以銷售為目的計量器具AQSIQ如何辦理進口檢定

发布日期:2003-08-08

進口國內以銷售為目的計量器具AQSIQ如何辦理進口檢定

進口國內以銷售為目的的計量器具如何辦理進口檢定?

(1)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進口計量器具,國內銷售單位在銷售之前必須經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未經檢定合格的,不得銷售。

“銷售單位”是指以銷售為目的的定貨單位,或外貿經營單位,或銷售後又轉銷的單位等。凡是國內銷售進口計量器具的單位,都可以申請辦理進口檢定。如果第一 家銷售單位已經辦理了進口檢定,以後的銷售單位一直到用戶使用之前都不必再辦理進口檢定了;如果第一家未辦理進口檢定,已經非法銷售到第二家,則第二家銷 售單位可以向第一家索要進口檢定證書,也可以自行申請補辦進口檢定。如果第二家未辦進口檢定又銷售到第三家,或銷售到用戶,執法檢查時,既可以對第一家處 罰,也可以對第二家處罰。以此類推,凡是銷售進口計量器具都必須有進口檢定證書,否則都應受到依法處罰。因此,任何銷售進口計量器具的單位,都要遵守“未 經檢定合格,不得銷售”這一法律規定。

(2)申請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應當遞交以下文件和檔:

•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表(由省級計量行政部門自行設計);

•計量器具產品樣本(含中文說明及技術指標);

•使用說明書;

•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的計量器具,還需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的複印或者證明。

受理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的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在15天之內對遞交的檔和檔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方能按排技術機構檢定。

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並接受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3)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範或者參照國際建議進行。沒有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範或者國際建議的,可以按照合同有關要求或者明示技術指標等進行。

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內容包括計量器具的外觀檢查和計量性能考核。一般不做環境實驗、壽命實驗等影響計量性能破壞性的實驗。進口檢定的計量性能指標應達到原型式批准的計量性能指標或按照合同的有關要求,或按明示技術指標。

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對檢定合格的每台進口計量器具出具進口檢定合格證書,對不合格的出具進口檢定不合格通知書。

進口檢定合格證書和不合格通知書加蓋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口檢定核准印鑒方能有效。

整個檢定工作一般不要超過索賠期,或在一個月內完成。

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應當保留完整的進口計量器具檢定原始檔,保存期兩年以上。

(4)凡對計量器具檢定結論有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合格證書或者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政府計量部門申請複檢。

對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複檢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複檢結果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檢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5)技術機構應當對進口儘量器具實行逐台檢定,如果需要在索賠期內向商檢部門出具驗收證書的,可以先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查,但是抽取樣機不得少於3台,根據抽樣結果,向商檢部門出具證明。商檢驗收後,對其他計量器具仍須逐台檢定。

進口計量器具的審查內容包括哪些?

根據《計量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進口審查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准,不得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負責審批的有關主管部門和歸口審查部門 (即:進口所在地區、部門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應對申請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內的計量器具進行依法定計量單位的審查;

(2)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准,不得進口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

(3)負責審批的有關主管部門和歸口審查部門(即:進口所在地區、部門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應對申請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審查是否經過型式批准;

(4)因特殊需要,申請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必須經國務院計量部門批准後,再經進口所在地區、部門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但是不得在國內銷售和轉讓。

在上述審批內容範圍內,各有部門承擔著各自職權範圍的責任和許可權: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對沒有符合法定計量單位或者型式批准證明的,不予批准進口。

對於不符合法定計量單位或者未經型式批准的計量器具,外貌經營單位不得辦理訂貨手續。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沒有特殊需要,申請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不得出具批准證書。

定型堅定和型式批准限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按計量器具監督管理的相應要求,最長不能超過的時間如下:

1、當外商或其代理人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遞交型式批准申請書和相關檔後,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檔審查和委託定型鑒定機構的時間一般最長不能超過15天;

2、當技術機構接到樣機和技術檔後,整個定型鑒定時間一般不准超過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准。整個定型鑒定時間包括將定型堅定結果通知書、鑒定大綱、註冊表等報到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之前為止;

3、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接到定型鑒定結果通知書之後,到頒發型式批准證書給予編號止,一般最長不超過15天(向社會公佈型式批准公報時間要略長一些,約2個月之內,但不影響銷售)。

以上時間都是指最長不得超過的時間。一般的產品應盡可能在更短的時間內完成。

型式批准和定型鑒定的費用是多少?

 

根據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定型和樣機實驗•••••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計量部門會同國家財政、物價部門統一制定”。

國家財政部、物價局曾對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定型鑒定頒發了收費標準。按收費標準規定:型式批准每系列應繳納2000人民幣。定型鑒定費用根據試驗的難易、複雜程度由技術機構確定,一般每系列為一萬五千至三萬元人民幣。

近來,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又將對型式批准和定型鑒定收費標準作適當調整。特別是隨著物價指數的上漲,原收費標準已經不能保證定型鑒定的正常進行,因此,目前有關物價和財政部門正在對型式批准和定型鑒定收費標準做進一步調查。待新的收費標準公佈後,應按新標準收取費用。

繳納型式批准申請費用時,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將出示具體收費的批准依據,收費帳號,交費地點和收費方式等。繳納定型鑒定費用時,技術機構將出示明碼標價的計算方式和收費標準。

如何確定提供試驗樣機的數量、系列判定?

如何確定提供試驗樣機的數量、系列判定?

答:(1)提供試驗用樣機的數量一般按以下原則:凡申請單一種型號規格的,一般應提供三台同型號樣機;大型或高精度產品可提供二台或一台同型號樣機。

(2) 申請系列產品的,可從同一系列中抽取三分之一有代表性的型號規格,同種型號規格提供三台樣機;大型或高精密系列產品,可抽取二種或一種有代表性的型號規 格,同種型號規格可提供二台或一台樣機。有代表性的含意一般是指:計量性能指標高的,製造難度大的,或量限最高、最低及中間檔的等方面因素來考慮。

同一系列產品一般是指:原理、結構和主要材質等方面完全相同,只是由於其他方面不同而構成了一系列的產品。系列內產品往往有以下情況:

a. 主要計量性能完全相同,只是外觀或次要指標不同而形成一系列型號的;

b. 形式相同,但具有不同規格大小或量限高低,而形成一系列產品的。

(3) 選擇樣機的台件數量和型號,一般應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決定。如果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選擇有困難,也可以委託技術機構根據遞交的檔作為判斷依據,確認哪幾種規格有代表性。
樣機的提供一般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根據上述確定的數量和規格,自行選擇樣機後,提供給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型式批准與產品品質監督的概念不同。型式批准 是對製造公司設計的該種“型式”的一種確認,所以提供樣機的方式是由申請單位自行選擇的,而不是由技術鑒定機構隨機抽樣的。同時,申請單位提供的樣機必須 是自身製造出來的,而不能把其他單位試製的樣機作為本單位的樣機提供試驗。

申請定型鑒定向技術機構遞交哪些技術檔?如何審查文件?

申請定型鑒定向技術機構遞交哪些技術檔?如何審查文件?

答:(1)根據申請書上的所列的文件,申請定型鑒定的技術檔共有八種:

① 計量器具照片

Photograph of the measuring instrument

② 計量器具技術說明書

Technical instruction of the measuring instrument

③ 計量器具總裝圖、主要結構圖和電路圖

General assembly drawings,and where necessary, drawings of important constructional details and the circuit diagram

④ 技術標準檔和檢驗方法

Documentarv technical standard and examination method

⑤ 申請單位對樣機所做的測試報告

Test report for the samples of measuring instrument taken by the applying organlzation

⑥ 安全保證的說明

Description of the safety devices guaranteeing correct opetation

⑦ 使用說明書

Operation manual

⑧ 提供檢定和鉛封的標誌位置說明:

Description of positions provided for:

——Verification marks

——Sealing marks (where appropriate)

● “計量器具照片”,主要用於形式批准後,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發佈型式批准公報時使用。在申請定型鑒定時,可以不預先交付,待定型鑒定通過後再交付。一般的產品樣本上都有產品的各種圖片,因此,也可以不單獨另行交付。

● “計量器具技術說明書”是指:外商提供的產品介紹、樣本、使用說明書等。它的內容包括:產品技術指標、用途、原理、優點、先進性、使用領域、操作要求等。

● “計量器具總裝圖、主要結構圖和電路圖“是指:結構圖、裝配圖和線路圖等,有的還要包括主要及關鍵零部件結構圖等。提供該檔的目的是為了做定型鑒定時操作方便。試驗人員不瞭解產品的裝配、線路等,很容易因操作有誤而造成樣機損壞或試驗結果有誤。

● “技術標準檔和檢驗方法”是指:製造公司對自己生產的產品所做的各種試驗、測試和品質檢驗的方法和技術標準。如果該公司對產品彩國際法制計量組織、國際標 準化組織或國際電工委員會等國際標準或國際建議,則也可以提供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以便技術人員查找中文版本的標準和檔。

● “申請單位對樣機所做的測試報告”是指:製造公司對產品研製階段、製造階段、出廠檢驗階段採用自己的技術標準檔和檢驗方法所做的測試和試驗報告,其中包括 測試資料、分析及結論。如果該公司提供外單位,如本國或其他國家計量部門做過的型式批准的測試資料或試驗報告,也是可以的。這些“樣機試驗報告”一般包括 對計量性能、溫度、濕度、壽命、可靠性等方面的測試項目。

● “安全保證的說明”主要指:對人體或設備安全有影響的測試保證。如:絕緣、耐壓、抗干擾、防爆等保證。可提供這些方面的測試資料來證明其安全可靠性,還可以提供安全認證方面的保證證明。

● “使用說明書”是指操作說明等。目的是為了定型鑒定時操作正確。如果“操作說明”與“技術說明書”放在一起,可不另行提供。

● “提供檢定和鉛封的標誌位置說明”是指:有的產品需要在可調部位加以封緘,以防止隨意改動;有的產品屬於密封性或管道中使用產品,無法現場檢定,需要留出 方便檢定的介面或接線時,應該特別說明其檢定位置和封緘位置。這一項說明不是對所有計量器具的,只是針對有特別需要的產品應提供的說明。

以上有些檔是必須提供的,它表示申請單位的產品已經具備的技術水準和技術條件。這些檔要請技術鑒定機構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新產品是否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和實用性。

同時,也可以提供用戶使用報告和自查報告。

在申請單位自願的情況下,根據需要也可以提供其他有助於試驗的技術檔,如:關鍵材料的分析測試報告、關鍵部位的工藝工裝圖紙,詳細的設計圖紙等。但是未經申請單位同意,不得強行要求提供這些超出必交範疇的技術檔。

(2) 術鑒定機構應進行以下幾方面的審查:

① 技術檔是否齊全;

② 必須向使用單位提供的技術指標是否有明確規定以及技術指標是否先進或實用;

③ 原理、結構以及關鍵材料的選擇是否能夠滿足技術指標的要求;

④ 安全措施是否可行;

⑤ 對不允許使用者自行調整的計量器具,如:貿易用計量器具是否有封閉設計或者保護標誌;

⑥ 對需要進行現場檢定的計量器具,是否具有方便現場檢定的結構設計;
可靠性試驗是否科學。

申請形式批准應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遞交哪些檔?

申請形式批准應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遞交哪些檔?

答:申請人應先遞交以下簡單檔:

(1) 形式批准申請書;

(2) 進口計量器具產品樣本。

申請書中提出應遞交的八種檔不用遞交給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待委託技術機構以後,申請人再將有關文件遞交技術機構。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型式批准的上述申請檔在十五日內進行計量法制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為:

(1) 是否採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

(2) 是否屬於國務院明令禁止使用的計量器具;

(3) 是否符合我國計量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在計量法制審查合格後,確定定型鑒定樣機的規格和數量,委託技術機構進行定型鑒定,並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時間內向該技術機構提供試驗樣機和詳細的技術檔。

辦理型式批准有哪些步驟?

辦理型式批准有哪些步驟?

答:按時間順序如下:

(1)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型式批准,需遞交型式批准申請書、計量器具技術說明書等申請檔;

(2)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型式批准的申請檔在十五日內完成計量法制審查;

(3)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在計量法制審查合格後,確定鑒定樣機的規格和數量,委託技術機構進行定型鑒定,並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時間內向該技術機構提供試驗樣機和技術檔;

(4)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定型鑒定所需要的樣機,由海關在收取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後驗放或者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保函驗收並免收關稅。

(5) 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在海關限定的保證期限內將樣機退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並監督辦理退關手續。

(6) 定型鑒定應當按照鑒定大綱進行。鑒定大綱由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範或者參照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國際建議制定。

沒有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範或者國際建議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要求或者產品樣本明示技術指標制定。

(7) 定型鑒定應當在收到樣機後三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准。

(8) 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在試驗結束後將《定型鑒定結果通知書》、《鑒定大綱》和《計量器具定型註冊表》,一式兩份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

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保留完整的定型鑒定原始檔,保存期為五年。

(9) 定型鑒定審核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向申請辦理型式批准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並准予其在相應的計量器具產品上和包裝上使用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標誌和編號。

定型鑒定審核不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並通知申請人。

(10) 進口計量器具經型式批准後,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予以公佈。經型式批准的型號一旦批准,在銷售期內長期有效。
但對於批准後不符合計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術落後的進口計量器具,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廢除原批准的型式。

為什麼需要對進口計量器進行檢定?

進口計量器具經過型式批准和審批後******我國,為什麼還要對其進行檢定?因為型式批准只是對進口計量器具的樣機進行試驗和批准,從對樣機的試驗中可以反映出 該種計量器具的結構、原理和設計是否合理,其型式是否合計量法制要求等,但並不能說明每台產品都能按原批准的型式進行生產,不能說明每台產品都合格。為了 保證進口的每台計量器具都能符合法制要求,符合技術法規的要求,符合原批准的型式,必須在商品進口時進行檢定。未經檢定合格的,不准銷售,不准使用。對進 口計量器具進行檢定的做法也符合國際慣例。

另外,我國對進口產品的管理方式,要與國內企業採取同等待遇。我國計量法中,對國內製造計量器具的企業必須取得兩種證書,一種是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定型鑒定 和型式批准,它主要是針對樣機的“型式”而言;另一個是對製造計量器具的企業頒發製造許可證,主要是針對企業的生產能力,出廠檢定能力,人員水準,技術檔 等方面的考核,合格後頒發許可證,並要求企業對每台產品檢驗合格,出具出廠檢驗合格證,方可銷售。由於對進口計量器具的製造企業在境外生產,不可能對其生 產條件、出廠檢驗條件進行考核,不能保證其製造和銷售的每台產品都符合已批准的“型式”,因此,計量法要求對進口計量器具要檢定合格後方可銷售和使用,這 與國內企業是同等要求。

中國法律、法規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有哪此規定

中國法律、法規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有哪此規定?

中國1985年9月6日公佈,1986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

第十四條:“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

第十六條:“進口的計量器具,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後,方可銷售。”

國務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原國家計量局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

第二十二條:“外商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須比照本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型式批准。”

第十八條:“凡製造在全國範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過定型鑒定。定型鑒定合格後,應當履行型式批准手續,頒發證書。”

國務院1989年10月11日批准,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為六章: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進口計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第三章進口計量器具的審批,第四章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經國家經貿委審核批准,國家技術監督局於1996年6月以國家技術監督 局第44號令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其更加詳細地表述了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包括總則、型式批 准、進口計量器具的審批、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五十一條。從而形成了從法律、法規到規章的一整套對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的法規體系。

1996年12月30日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與國家技術監督局以國機進綜(1996)35號文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計量器具進 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局依照《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及 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明細目錄》內的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及審查工作,加強這項工作的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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