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说明申请办理指南,最终用户证明办理最新规定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代表中 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出具的证明进口敏感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国际进口证明文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采用商务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标 准格式。《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一式4联,同一套各联右上角的编号相同。表格式样已照会各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备案,各申办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或使用复印 件。
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但又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出口国政府对已收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敏感商品和技术出口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访问的要求的,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应当立即报告商务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求和安排访问。
商务部可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请的最终用户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最终用户和进口商有义务予以配合。最终用户检查的方式包括:1.出具前现场检查。2.出具后现场检查。3.到货后现场检查。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商务部可就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调查范围内所必需的文件、资料或其他信息,有关机构应当提供有关信息并给予协助。商务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一式四联,第一、二联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说明》(分别为印有浅蓝色MOFCOM背底的表格和印有浅红色MOFCOM背底字的表格);第三联为《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声明》(印有浅黄色MOFCOM背 底字的表格);第四联为《最终用户到货证明》(印有浅绿色MOFCOM背底字的表格)。同一套表格各联右上角的编号相同,不同号码的四联表格不得混用。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时暂不要填写和提交第四联《最终用户到货证明》。在进口的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及时填写《最终用户到货证明》并交回至商务部。
涉外经济法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中 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外机构在华设立的办事处需进口自用的商品或技术不予办理《说明》。因为这些商品或技术并没有交给中国的用户,其产权和使用权仍 处于外国机构的控制之下,应由该机构直接向出口国政府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担保手续。
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说明申请办理资料:
1、最终用户营业执照;
2、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说明申请表;
3、最终用户最高行政负责人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
4、进口外贸合同;
5、外贸进出口资质证书或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6、进口合同和内贸销售合同;
7、进口商最高行政负责人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
8、进口商营业执照;
9、进口情况说明
10、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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