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對外公示材料
一、許可項目名稱: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許可依據:
1、《計量法》第十三條:製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2、《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凡製造在全國範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過定型鑒定。定型鑒定合格後,應當履行型式批准,頒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已經定型,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進行樣機試驗,樣機試驗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凡未經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樣機試驗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不准生產。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凡進口或外商在中國境內銷售列入本辦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的,應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型式批准。
三、許可條件:
樣機型式評價的總結論合格,符合型式評價大綱的要求。
四、實施機關:
進口計量器具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型式批准。
五、許可程式:
1、國內計量器具型式批准(樣機試驗)辦理程式:
(1)申請單位向省級計量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有關文件;
(2)省級計量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申請單位;
(3)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確定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並通知申請單位;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根據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的定型鑒定技術規範擬定鑒定大綱,並按鑒定大綱進行試驗,定型鑒定一般應在3個月內完成;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將型式評價報告報委託鑒定的計量行政部門。
(4)計量行政部門對型式評價報告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向申請單位頒發型式批准證書;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程式同國內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辦理程式。
3、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下,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可以對進口計量器具給予臨時型式批准:
(1)展銷會留購的;
(2)國內急需進口的;
(3)銷售量極少的;
(4)國內暫不具備型式評價能力的。
申請臨時型式批准,須經省級計量行政部門對技術檔審查合格,其他辦理程式同國內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辦理程式。
六、期限:
1、受理:計量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檔的審查,並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受理。
2、考核:計量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並通知申請單位。受委託的技術機構一般應在3個月內完成型式評價並出具型式評價報告。
3、審核發證:計量行政部門在接到型式評價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向申請單位頒發型式批准(樣機試驗合格)證書;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七、收費: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調整計量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 2005 ]711號),國內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工本費每證10元,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審查費和工本費每系列2000元,臨時型式批准審查費和工本費每批次500元。
八、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單位或個人合法身份的證明。
2、申請書一式三份(可複印)。
3、企業具備自身製造的樣機和以下檔:
(1)樣機外形照片;
(2)產品標準(含檢驗方法);
(3)總裝圖、電路圖和主要零部件圖;
(4)使用說明書;
(5)製造單位或技術機構所做的試驗報告。
(九)申請書格式文本如下:
相關檔下載:
附錄1 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請書(表格下載).doc
附錄2 計量器具臨時型式批准申請表(表格下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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