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境外企業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有哪些步驟
答:按時間順序如下:
(1)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型式批准,需遞交型式批准申請書、計量器具技術說明書等申請檔;
(2)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型式批准的申請檔在十五日內完成計量法制審查;
(3)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在計量法制審查合格後,確定鑒定樣機的規格和數量,委託技術機構進行定型鑒定,並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時間內向該技術機構提供試驗樣機和技術檔;
(4)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定型鑒定所需要的樣機,由海關在收取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後驗放或者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保函驗收並免收關稅。
(5) 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在海關限定的保證期限內將樣機退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並監督辦理退關手續。
(6) 定型鑒定應當按照鑒定大綱進行。鑒定大綱由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範或者參照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國際建議制定。
沒有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範或者國際建議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要求或者產品樣本明示技術指標制定。
(7) 定型鑒定應當在收到樣機後三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准。
(8) 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在試驗結束後將《定型鑒定結果通知書》、《鑒定大綱》和《計量器具定型註冊表》,一式兩份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
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保留完整的定型鑒定原始檔,保存期為五年。
(9) 定型鑒定審核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向申請辦理型式批准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並准予其在相應的計量器具產品上和包裝上使用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標誌和編號。
定型鑒定審核不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並通知申請人。
(10) 進口計量器具經型式批准後,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予以公佈。經型式批准的型號一旦批准,在銷售期內長期有效。
但對於批准後不符合計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術落後的進口計量器具,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廢除原批准的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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