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品質信用評估管理規定(試行)
一、評估範圍
在國家質檢總局登記的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和未登記的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供貨企業)。
二、工作機構
(一)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境外供貨企業品質信用評估管理工作。下設境外供貨企業品質信用評估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具體負責品質信用評估工作。
(二)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轄區內登記和未登記的境外供貨企業每批棉花到貨品質情況、未登記的境外供貨企業基本情況等相關資訊上報工作。
三、評估準則
以下所列條款均以同合同、同發票、同規格到貨批為境外供貨企業品質信用評估單元。
(一)品級降級幅度在2級及以上的棉包,超過總包數20%的;
(二)長度降級幅度在1/16英寸及以上的棉包,超過總包數20%的;
(三)馬克隆值不合格棉包超過總包數60%的;
(四)到貨重量短少率超過3%的;
(五)貨物發生油污、水漬、黴變、板結等污染棉包超過總包數5%的;
(六)貨物包裝發生嚴重破損的;
(七)混有異性纖維和危害性雜物,經核查對企業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的;
(八)棉包中摻雜摻假,摻有地腳棉、廢棉、其他落棉、棉籽或棉短絨等劣質棉,經核查對企業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檢驗檢疫有關規定和違約的。
四、境外供貨企業品質信用評估等級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每批進口棉花實際到貨品質狀況和境外供貨企業履約情況,對境外供貨企業品質信用實行層級名單管理,分為A、B、C三級名單,並對各級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A名單:已在國家質檢總局完成登記的境外供貨企業,列入此名單。
B名單:A名單中的企業發生 “評估準則”中所列問題之一的,列入此名單。
C名單:B名單中的企業再次發生、未登記境外供貨企業發生“評估準則”中所列問題之一的,列入此名單。
五、監督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對境外供貨企業品質信用層級A、B、C的動態名單,向境外供貨企業發出通知書,並通知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以及向國家相關部委和協會通報。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接到通知後,立刻通知所屬檢驗檢疫機構、用棉企業和棉花經營公司。
檢驗檢疫機構對A、B、C信用層級的境外供貨企業的進口棉花實施不同的核對總和監管措施。
(一)登記境外供貨企業監督管理。
1.列入“A名單”的境外供貨企業,由國家質檢總局向登記境外供貨企業頒發登記證書。每批貨物入境報檢時,收貨人應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該境外供貨企業的登記證書(影本),可在目的地實施檢驗,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口棉花檢驗規程進行檢驗。
2.列入“B名單”的境外供貨企業,每批貨物入境報檢時,收貨人應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供該境外供貨企業的登記證書(影本),可在目的地實施檢驗,檢驗檢疫機構對“B名單”中的境外供貨企業到貨棉花進行嚴格檢驗及監督管理。
在發出通知書後3個月內,境外供貨企業進口棉花未發生“評估準則”所列問題之一的,從“B名單”中恢復到“A名單”;如再次發生“評估準則”所列問題之一的,取消其登記資格,將其列入“C名單”。
3.列入“C名單”的境外供貨企業,應當與收貨人在貿易合同中應約定裝運前檢驗條款,由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符合要求條件的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入境報檢時應提供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貨物合格聲明。到貨時,檢驗檢疫機構在第一到貨口岸實施現場開包檢驗。
在發出通知書後6個月內,境外供貨企業進口棉花未發生“評估準則”所列問題之一的,將直接恢復其登記資格,列入“A名單”;如6個月內再次發生“評估準則”所列問題之一的,自再次發生問題之日起將其列入“C名單”情形順延1年,檢驗檢疫機構在第一到貨口岸實施現場加大開包比例的檢驗。
(二)未登記境外供貨企業監督管理。
1. 未登記的境外供貨企業向中國大陸輸入棉花時,應與收貨人在貿易合同中約定裝運前檢驗條款,由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符合要求條件的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入境報檢時,應提交《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登記申請表》(見2008年第87號公告)所列檔及檢驗合格證明和貨物合格聲明等材料。到貨時,檢驗檢疫機構在第一到貨口岸實施現場開包檢驗。
2. 未登記境外供貨企業發生“評估準則”中所列問題之一的,將其直接列入“C名單”。
3. 列入“C名單”的未登記境外供貨企業,檢驗檢疫機構在審核該境外供貨企業提交的裝運前檢驗等有關材料的基礎上,在第一到貨口岸實施現場加大開包比例的檢驗。
在發出通知書後6個月內,未登記境外供貨企業進口棉花未發生“評估準則”所列問題之一的,將其從“C名單”中刪除;如6個月內再次發生“評估準則”所列問題之一的,自再次發生問題之日起將其列入“C名單”情形順延1年,檢驗檢疫機構在第一到貨口岸實施現場包包開包的檢驗。
六、評估程式
(一)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對境外供貨企業每批進口棉花檢驗鑒定結果及未登記境外供貨企業的基本情況進行整理、錄入。並對發現“評估準則”所列問題的棉花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查封、扣押管理規定》查封貨物。
對發生違反“評估準則”的品質案例資訊、未登記境外供貨企業的基本情況,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在貨物檢驗完畢5個工作日內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檢驗檢疫機構在獲知企業使用進口棉花過程中發現“評估準則”所列問題的棉花,建議企業暫停使用,貨物封存,並隨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二)工作組對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上報的品質案例資訊按照“評估準則”的有關要求進行審核、確認,並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評估結果。
(三)國家質檢總局對工作組提交的評估結果進行審核、批准。
(四)境外供貨企業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的評估結果不服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15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復核,經核實原評估結果有誤的,予以更正。
七、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境外供貨企業品質信用評估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八、本規定自2009年3月15日起實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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