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AQSIQ相关法律责任
主要文件有:
AQSIQ关于对自日本进口废五金电器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2]60l号)
AQSIQ关于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2]680号)
AQSIQ关于对进口香港东海国际集团公司废塑料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2]766号)
AQSIQ关于防止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人境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3]42号)
AQSIQ关于加强对日进口废塑料检验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3]427号)
公告2004年第47号,116号,169号,170号,171号,174号
……
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非法向我国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进口废物原料中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贸易关系人作出货物退运、加严检验、不接受报检申请等处罚。通常以警示通报或公告的形式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AQSIQ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提到,“日方发货人在散装船运装货时,故意将少量良好的货物装运在最上层,而将大量不符规定的无法利用的危险废物夹藏在船舱中下部,非法进口。此后又转卖部分货物,给当地环境带来严重污染。这是一起针对口岸检验检疫与海关检查、采用欺骗手段和人为夹带方式进口的严重案件,同时也是近年来境外非法向我国转移有毒有害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事件……”,“自即日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办理源自日本的废塑料进口的报检和相关检验检疫手续……”这是首次对整个国家的某类废物原料作出暂停进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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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进口境外废料申请栏目
http://www.bjblx.cn/article/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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