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SIQ证书执法监督管理范围详解
2.1 AQSIQ界定进口废物原料范围的主要文件: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环控[1996]204号)
《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环控[1996]802号)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
《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用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环发[2002]7号)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66号公告)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9号公告)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37号公告)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2001年第36号公告)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55号公告)
2.2 AQSIQ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范围的界定主要内容
《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中规定了废物的范围: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随《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发布的还有《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下简称《目录》)。
该《目录》共列(1)动物废料;(2)冶炼渣;(3)木、木制品废物;(4)回收废、碎纸或纸板;(5)纺织品废物;(6)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7)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8)废运输设备;(9)特殊需进口的废物等共九类,对应的H•S编码26个。另有第七类“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3种商品及第九类“特殊需进口的废物”未对应H•S编码。
这个《目录》成为界定进口废物原料范围的框架性文件,以后对其范围的调整,基本上是对这个目录限定内容所作的增补或者限定、加严。
《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环控[1996]802号),1996年10月15日发布。该《通知》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内容作了增补,一是在原第五类“纺织品废物”中增加纤维废料内容,即增加合成纤维废料和人造纤维废料2项,对应H•S编码2个;二是增补了第十类“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共4项,对应H•S编码4个。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2004年第66号公告)对第五类和第六类的内容又进行了增补。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2000年1月24日发出。
通知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第七类“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作了限定性的规定,即自2000年2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进口的第七类废物中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废计算机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有线电话机(磁卡、投币电话机除外)等废电器。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进口上述废电器,海关不予验放。这一规定,即是把后来俗称“电子垃圾”的各类废电器排除出限制进口的废物原料目录,列为禁止进口的废物。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55号公告)把冶炼渣(第二类)、废汽车钢铁压件、第七类、第八类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则是将废油、废渣、废轮胎、废电池等危险废物和俗称“电子垃圾”的废机电产品列为禁止进口的废物。
2.3 AQSIQ对进口废物原料管理形式的调整
2002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环发[2002]7号)〉。通知称,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对未纳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作为附件随通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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