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SIQ进口废物原料CCIC认可管理规定》
《AQSIQ进口废物原料CCIC认可管理规定》
AQSIQ进口废物原料CCIC认可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AQSIQ进口废物原料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规范对AQSIQ进口废物原料实施CCIC的认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AQSIQ(以下简称AQSIQ)统1管理AQSIQ进口废物原料CCIC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对AQSIQ进口废物原料CCIC的考核和认可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AQSIQ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进口废料装运前环保项目检验的境外CCIC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
第2章 申请与评定认可
第4条 申请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应符合如下条件:
(1)申请方应是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第3方独立的CCIC检验机构;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从事检验、鉴定业务5年以上;
(4)能够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检验标准和有关法规、法律的规定进行与其申请认可范围相关的检验工作;
(5)具备与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
(6)具备按ISO/IEC导则39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程序文件或通过ISO/IEC导则39的认可。
第5条 申请方应向AQSIQ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书及其符合本规定第4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6条 AQSIQ根据需要对设立CCIC进行统1规划和协调管理,在此基础上组织对申请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申请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符合本规定规定的,由AQSIQ签发《受理申请通知单》并依据本规定规定组织进行现场考核。
申请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全的,限期补证。过期不补的,视为撤消申请。
申请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
第七条 AQSIQ在签发《受理申请通知单》后6个月内对申请方进行现场考核。
第八条 申请方应配合AQSIQ进行现场考核,提供考核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办理赴现场考核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现场考核合格的,由AQSIQ对申请方从事AQSIQ进口废物原料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的资格予以认可,颁发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
现场考核不合格的,申请方可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向AQSIQ提交整改报告,由AQSIQ组织复核。
复核合格的,由AQSIQ向申请方颁发认可证书;复核不合格的,申请方可在AQSIQ作出不予认可决定12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AQSIQ按本规定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重新组织评定。
第十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认可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AQSIQ提出续延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认可证书。
第十1条 经批准的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由AQSIQ予以公布。
第3章 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的权利义务
第十2条 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须在认可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地域内,凭贸易关系人提供的中国环保AQSIQ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有效复印件)及有关单证受理报验。
第十3条 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受理报检后,按照中国环保控制标准及AQSIQ指定的检验标准进行AQSIQ进口废物原料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经检验合格后,进行监装、封识,并出具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环保项目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十4条 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实施AQSIQ进口废物原料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应采取自验方式。
第十5条 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出具的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应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如下要求:
(1)注明供货人名称、装运货物名称、AQSIQ进口废物原料环保批准证书编号、集装箱装货地点、实施检验的时间、地点及气候情况;
(2)注明所验货物符合AQSIQ进口废物原料环保控制标准的具体要求;
(3)以集装箱装运的,注明报检重量、集装箱编号和封识特征及编号;
(4)以散装船舶运输的,注明报检重量、船名、装运舱位特征;
(5)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日期、签发人和公章等应齐全、完整。
第4章 监督管理
第十6条 AQSIQ对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实行年审制度,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AQSIQ提交上年度年审报告和认可证书副本,供AQSIQ审核。
第十七条 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应每3个月书面向AQSIQ报告检验情况。
第十八条 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的认可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AQSIQ,AQSIQ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该机构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AQSIQ对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实行派员现场跟踪检查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AQSIQ进口废物原料经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运抵中国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AQSIQ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和有关单证受理报验。查验中发现货证不符或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必须及时说明检验情况及原因。
第2十条 AQSIQ在对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1的,可对该认可CCIC检验机构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1)违反本规定第3章规定的;
(2)口岸查验3次发现货证不符或环保项目有异议,经查实属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责任的;
整改期间,暂停该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从事AQSIQ进口废物原料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第2十1条 AQSIQ在对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1的,可对该认可CCIC检验机构作出吊销认可证书的决定:
(1)违反本规定第3章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2)按要求限期整改的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3)口岸查验发现废物原料因环保项目超标而作退运处理的或1年内发现两次环保项目超标并需作无害化处理的;
(4)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本规定规定的认可条件的;
(5)未经检验即出证和无正当理由推辞、拖延检验的;
(6)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年审报告和认可证书副本或年审不合格的;
(七)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拒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第2十2条 进口废料装运前认可CCIC检验机构被暂停认可资格、吊销认可证书的,由AQSIQ予以公布。
第5章 附则
第2十3条 本规定所称AQSIQ进口废物原料系指允许输入中国境内的可作原料用的废物。
第2十4条 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由AQSIQ统1下发。
第2十5条 AQSIQ对申请实施AQSIQ进口废物进口废料装运前检验的CCIC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考核、认可及现场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2十6条 本规定由AQSIQ负责解释。
第2十七条 本规定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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