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督查方案
一、督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监管,及时总结经验,研究问题,确保试点项目顺利推进并达到预期成效,及时发挥试点项目的带动作用。
二、检查内容
2009-2012年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基地建设两类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检查对象包括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具体内容:
(一)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工作
1.项目组织情况
(1)项目决策情况。项目确定是否民主、公开、科学,是否经过招标程序,是否经过集体研究,是否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示;相关事项是否建立文件档案。
(2)工作制度情况。是否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建立相关管理和监督机制,组织和人员是否落实,有关工作是否按进度进行并达到相关要求。
(3)项目实施和验收。是否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验收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4)绩效考核。是否制定绩效考核和奖惩办法,充分调动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性。
2.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1)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是否建立相关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2)资金使用方向。是否按照资金管理规定操作使用,资金是否在规定的项目和环节使用。
(3)资金拨付情况。检查补贴资金是否按时、足额下拨到承办企业,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贪污私分等违纪违法行为。
3.各项目实施的效果。
(二)检查承担企业情况
1.企业资质方面。
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是否符合相关项目承办主体要求。是否具备土地、环评、立项等方面资质。
2.资金使用管理方面。
(1)资金申领情况。检查项目承担企业是否如实提供申领资金材料;对同一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多头申领资金情况。
(2)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项目承担企业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要求;是否按照资金管理
规定操作使用;是否存在挪用、虚报冒领、贪污私分等违纪违法行为。
3.企业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效果。
三、检查方式
项目督查采取自查、第三方督查与商务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共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4月-5月中旬):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督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按督查的内容要求进行全面自查,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填写项目实施效果进展表(见附表1、2),并对督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总结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总体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总体情况、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到位情况、地方配套及项目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等。
2.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等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的监管措施、取得的具体成效(数字描述)等。
3.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按照项目督查的内容、逐项对照核查,对于项目存在不合规、不合法的问题和行为,立即作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实事求是的加以认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及建议,问题认定要客观准确,整改措施应具体可行。
自查报告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表于2012年5月20日前上报商务部。
(二)第二阶段(5月下旬-6月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督查机构,对本地项目进行督查,并提交书面督查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相关建议等。第三方督查机构名单及报告于2012年6月30日前上报商务部。
(三)第三阶段(7-10月):商务部委托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对各省项目进行抽查,形成项目评估报告。
四、督查要求
(一)督查工作要本着务实、高效、廉洁的原则进行,轻车简从,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调查,不走过场,切实保证督查效果。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督查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抓好典型,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加强指导,推进工作。
附表:1.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项目进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统计表
2.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进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