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1号
根据环保总局进口废物审批与海关总署电子口岸联网工作的要求,现就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进口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二、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废物利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2、废物利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废物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废物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废物进口单位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废物出口者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废物利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3、废物利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废物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废物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废物进口单位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7、废物出口者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书封面的贸易方式分为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两种,申请加工贸易的必须提供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
五、报关口岸应选择距离废物利用单位较近的口岸。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填写三个报关口岸,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报关口岸。
六、申请书封面备注一栏必须填写申请批准证书份数;首次进口系指废物利用单位年度内首次申请进口。
七、申请书必须打印,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手写、涂改均无效。
八、上报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原件,复制件无效。
九、《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