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事指南
2011年商务部签发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
一、办理依据
(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7号发布)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进口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自动许可证》),并持《进口自动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二)《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号发布)第四条:“一般贸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内销料件)、易货贸易、租赁、援助与赠送、捐赠等方式进口,以及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的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均需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第五条“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凡申请进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招标。”
二、申请条件
申请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进口单位经营范围。
三、申报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附表》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附件》时请盖进口用户公章,同时在“备注”栏目中注明预计到货时间);
备注:1、进口属于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需提供《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
2、进口属于商务厅办理的机电产品,需提供《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一份;如有《附表》,需提供一式三份。
(二)进口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订货合同;
(四)申请进口报告(报告中写明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理由);
(五)委托其他人办理进口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
(六)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七)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进口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报材料备齐后上报;
(二)核实后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属于商务部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的,由省商务厅核实后转报商务部审批。
(三)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商务部最终审批需要资料
自动进口许可证(需商务部签发许可证)
1、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号)
2、省外经委同意上报函(或申请表盖章签字同意上报)
3、营业执照、进出口资质证书/进出口资格备案表(复印件盖章)
4、进口用途情况说明
5、进口外贸合同
6、委托函(介绍信)
7、其它相关资料(根据进口产品监管不同,提供相应文件)
2011年商务部签发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
具体办理细则请电话010-64284605咨询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