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申请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