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废钢轨和废机车部件实施检验检疫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部分国内收货人反映:对使用过的铁路钢轨、使用过钢轨加工成的桥节、使用过的机车车轮轴和车轮是否按照废物原料进行检验检疫的问题,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做法不一。经商海关总署,现就使用过的钢轨和机车部件实施检验检疫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切割长度不超过1米或经扭曲的铁路钢轨,应归入海关税则号7204.4900项下,按照进口废物原料进行管理并实施检验检疫;长度在1米以上、未经扭曲的使用过的铁路钢轨、使用过的钢轨加工成的桥节,应归入海关税则号7302.1000项下。
二、使用过的机车车轮轴应归入海关税则号8607.1910项下;使用过的机车车轮应归入海关税则号8607.1990项下;参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3号公告,如果对使用过的机车车轮轴、车轮经碎裂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可视为废钢铁,归入税目7204项下,按照进口废物原料进行管理并实施检验检疫。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