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原辅料、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并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为其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负责,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第一责任者。
第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保持资质一致性。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一)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应当有效、一致;保证企业实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场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范围等应当与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要求,并按规定实行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
第九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专业研发机构、研发技术装备和研发人员,能够自主研发婴幼儿配方乳粉,能够掌握配方所用原辅料的质量安全分析技术,有效控制产品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建立并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重点落实下列责任:
(一)以生鲜乳为原料的企业,应具有自建奶源基地,确保生鲜乳质量合格;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禁止添加任何物质;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记录自建牧场生鲜乳的逐批检测情况;对不合格生鲜乳应予以销毁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二)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三)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验证制度,记录供货方的资质及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的记录,并指定专人管理记录。
(四)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账,记录每批采购的原辅料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进货名称、数量、日期等内容。
(五)建立食品营养强化剂进货台账和使用记录,保证购进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与使用记录应一致。
(六)记录各种购进原辅料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情况。
第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重点落实下列责任:
(一)记录生产车间或场地清洁卫生情况;
(二)按生产工艺的要求,防止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三)做好产品投料记录,包括名称、使用数量等;
(四)做好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
(五)做好其他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质量控制记录,主要包括杀菌有效性、杂菌污染防止、婴幼儿奶粉企业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体系实施情况等;
(六)生产车间、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需要变化的,应当做好变化记录;
(七)对车间、库房的湿度、温度、空气清洁度,应当做好监测记录;
(八)产品入库单、出库单、库存情况记录,应当与进货、销售台账相符;
(九)岗位操作人员卫生健康应当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产品出厂批批检验制度。重点落实下列责任:
(一)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业检验人员,检验机构配备的设备能够满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需求;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要求,并定期培训考核合格。
(二)做好出厂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内容。
(三)企业应当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四)检验项目应与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规定的项目一致。
(五)企业不得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
第十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产品包装及标签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备案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备案的规定,其产品标识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十五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重点落实下列责任:
(一)做好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建立并落实不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制度,记录对不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认真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行赔偿责任,做好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八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并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第十九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和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应当妥善保管所有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相关的采购、生产、检验、销售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信息,并作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具《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1)。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附件2)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二十六条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有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对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编号)
(受检企业全称) :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环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我局部署,对你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相关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执
本企业已收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编号)
(受检企业全称) :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环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我局部署,对你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相关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执
本企业已收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
附件2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
编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核查日期
序号 | 核查项目 | 核查情况 | 核查发现问题项描述 | |
---|---|---|---|---|
1 | 资质情况 | ※1.1 食品生产许可证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2实际生产场所和范围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3条件变化后的是否报告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2 | 自建自控奶源情况 | ※2.1自建奶源基地的资质(原料乳为原料的企业) 发现问题 ( ) 没有发现问题 ( ) | ||
※2.2原料乳质量的可控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3 | 原辅材料采购查验制度情况 | ※3.1原辅材料进货台账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3.2生鲜乳供货单位资质证明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3.3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3.4原料奶逐批检验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3.5原料奶检验项目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3.6其他原辅料供货商资质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3.7原辅料检验合格报告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3.8进货验收记录管理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4 | 食品添加剂台账及记录情况 | 4.1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4.2食品添加剂台账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4.3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5 | 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 5.1厂区内环境清洁卫生状况自查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5.2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5.3生产加工设施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5.4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5.5产品投料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5.6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5.7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5.8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5.9设备、设施运行情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5.10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5.11GMP体系实施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6 | 产品出厂检验制度落实情况 | 6.1具备标准、细则要求检验项目的检验设备设施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6.2食品检验人员检验能力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6.3逐批检验报告和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6.4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6.5产品留样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6.6检验人员考核培训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6.7计量器具计量检定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6.8检验能力比对实验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7 | 不合格品管理情况 | 7.1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处理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7.2采购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7.3采购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7.4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8 | 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产品包装、标签、品牌是否备案;标识标注符合法规及标准情况 |
※8.1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产品包装、标签、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品牌是否备案 |
||
※8.2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8.3成分或者配料表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8.4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8.5保质期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8.6产品标准代号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8.7贮存条件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8.8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8.9营养成分及含量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8.10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8.11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 发现问题( )没有发现问题( ) 其他事项 |
||||
9 | 落实“五不准”情况 | 9.1委托加工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9.2贴牌生产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9.3分装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9.4配方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9.5牛羊乳以外原料乳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0 |
产品销售台账 |
10.1产品名称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0.2数量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0.3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0.4检验合格证号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0.5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0.6销售日期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0.7出货日期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0.8地点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1 | 标准执行情况 | 11.1企业标准备案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1.2收录执行最新标准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2 | 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台账 | 12.1产品名称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2.2批次及数量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2.3不安全项目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2.4产生的原因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2.5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2.6召回产品处理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2.7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2.8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处理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3 | 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 | 13.1企业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3.2企业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4 | 投诉登记台账及投诉处理记录情况 | 14.1投诉受理制度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4.2先行赔偿制度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4.3食品名称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4.4数量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4.5生产日期/生产批次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4.6投诉内容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4.7处理措施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4.8处理结果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4.9投诉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5 | 电子信息追溯和记录 | 15.1电子信息追溯体系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5.2电子信息记录体系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6 | 风险监测信息及反应情况 | 16.1收集与企业相关的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6.2作出反应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7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 ※17.1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7.2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7.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8 | 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 18.1质量管理机构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8.2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8.3岗位质量规范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8.4内部质量责任制度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9 | 自主研发能力 | ※19.1自主研发机构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9.2自主研发技术装备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9.3研发人员情况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19.4 质量安全分析、控制记录 发现问题( ) 没有发现问题( ) | ||||
初步核查意见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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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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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意见 (可另附页) |
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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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点检查项目。核查人员签名 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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