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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SIQ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AQSIQ2009年第98号公告(3)

作者:AQSIQ证书 | 来源:AQSIQ申请 | 发布日期:2013-05-01

文章摘要:(一)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按照已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提交各年度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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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按照已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提交各年度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或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通关单复印件(各年度、各种类至少1份)。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国外供应商,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资格自动丧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外供货商应当保证符合注册登记的要求,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对国外供货商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等形式的监督管理,包括:

(一)检查被预警国外供货商质量管理体系整改情况;

(二)对国外供货商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8)进行不定期的后续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外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和质量体系运行状况,动态评价其诚信水平,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A类预警,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一)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

(二)将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三)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

(四)输出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五)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触发B类预警情形之一的;

(六)不配合退运的;

(七)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

(八)不接受监督管理或后续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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