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SIQ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AQSIQ2009年第98号公告(2)
作者:AQSIQ证书 | 来源:AQSIQ申请 | 发布日期:2013-05-01
文章摘要: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互联网登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申请书。在电子申请成功后30日内,将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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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互联网登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申请书。在电子申请成功后30日内,将全套书面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以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申请注册登记工作的评审进展状况,并在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申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了解口岸检验检疫监管状态。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评审组对国外供货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评审记录》(见附件5)的要求逐项审核。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对评审合格的国外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通 知书》(见附件7),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十三条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三)组织机构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第十四条 国外供货商新增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七条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国外供货商,应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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