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SIQ《关于实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10号公告)
2012年第110号
AQSIQ关于实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有效执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规定,保障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其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信息完备、属实的,检验检疫机构准予备案。
AQSIQ《关于实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10号公告)
作者:admin | 来源:未知 | 发布日期:2012-07-30
文章摘要:AQSIQ《关于实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1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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