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GACC公告2018年第137号(关于进口印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度菜籽粕输华安全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将《进口印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进口印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菜籽粕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进口印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
GACC进口印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印度菜籽粕输华安全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菜籽粕(Rapeseed meal)是指在印度生产的油菜籽,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残余物。
三、加工厂的批准
输华菜籽粕必须来自印度共和国商业与工业部出口检验委员会(以下简称EIC)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EIC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推荐,由GACC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转基因要求
输华菜籽粕不得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一)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二)油菜茎基溃疡病菌Leptosphaeria maculans
(三)细茎野燕麦Avena barbata
(四)法国野燕麦Avena ludoviciana
(五)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六)蒺藜草属(非中国种)Cenchrus spp. (non-Chinese species)
(七)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八)紫茎泽兰Eupatorium adenophorum
(九)毒麦Lolium temulentum
(十) 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十一)银毛龙葵Solanum elaeagnifolium
(十二)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五、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储藏及运输。
1.菜籽粕加工厂应应用或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加工厂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过程、成品仓储、运输工具等的卫生控制,确保菜籽粕符合以下要求:
不带上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不带活体有害生物;
不带油菜籽粒以及其他植物残体;
不带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
不带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2.菜籽粕装运前应存放在具有以下条件的储藏设施中:
单独存放,确保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
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采取防鸟措施,防止羽毛、鸟尸、鸟粪污染;
采取防鼠措施,防止鼠类污染。
3.用于包装输华菜籽粕的包装袋应干净卫生,不带有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用于运输菜籽粕的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印方应对输华菜籽粕生产加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至少3个月1次),加强官方控制,确保产品安全卫生状况。
2.经植物检疫合格的,印方应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样本见附1)。
3.输华菜籽粕应进行理化指标、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真菌毒素、放射性残留等项目检测,并随附EIC出具的“安全卫生声明”(样本见附2)。
(三)标识要求。
输华菜籽粕的每个集装箱或船舶的每个舱(如散装船运)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印度油菜籽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
六、GACC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印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2.核查EIC出具的“安全卫生声明”是否与样本相符。
3.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二)货物检查。
根据《进境饲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菜籽粕实施检验检疫,并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鉴定。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植物检疫证书或安全卫生声明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生物,如老鼠等啮齿类动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6.发现集装箱或船舶的包装标志或者产品标签不符合中国饲料标准要求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GACC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将向EIC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输华资质等措施。
附1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
Sample of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附2 安全卫生声明样本
Sample of Safety and Hygiene Statement
由外国企业生产的、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需要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产品目录种类包括:
【1】配合饲料:包含宠物饲料等
【2】浓缩饲料:蛋白质补充饲料等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等
【4】精料补充料:混合精饲料等,主要由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部分饲料添加剂组成。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2045号公告),包含: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维生素及类维生素、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酶制剂、微生物、非蛋白氮、抗氧化剂、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着色剂色素、调味和诱食物质、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多糖和寡糖(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肉粉、鱼粉、血粉、羽毛粉、肉骨粉、鱼油、虾粉、血红素蛋白粉、鱼溶浆等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乳制品及其副产品等)
登记范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证书申请办理文件
进口饲料登记证书申请咨询办理联系方式
Tel: 86-10-64284605
Fax:86-10-64217310
移动电话:86-13466338375
E-mail: bj500@126.com aqsiqccc@gmail.com
QQ:1768380510
Skype:aqsiqccc
http://www.bjblx.cn/
进口饲料登记证,境外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等供货商必须在国家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并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才能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出口到中国,进口商只能与具备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出口商交易。
我司【北京通瑞联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代理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登记注册申请,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认证代理,进口宠物食品注册饲料登记证书注册申请服务。
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进口饲料登记证申请注册办理目录
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证书申请目录
关于AQSIQ饲料准入名单要求
由外国企业生产的、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需要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产品目录种类包括:
【1】配合饲料:包含宠物饲料等
【2】浓缩饲料:蛋白质补充饲料等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等
【4】精料补充料:混合精饲料等,主要由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部分饲料添加剂组成。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2045号公告),包含: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维生素及类维生素、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酶制剂、微生物、非蛋白氮、抗氧化剂、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着色剂色素、调味和诱食物质、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多糖和寡糖(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肉粉、鱼粉、血粉、羽毛粉、肉骨粉、鱼油、虾粉、血红素蛋白粉、鱼溶浆等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乳制品及其副产品等)
登记范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 饲料原料进口饲料登记证(单一饲料)feedstuff (single feed):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饲料。
2 能量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energy feed: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低于20%的饲料。
3 蛋白质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protein feed: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等于或高于20%的饲料。
4 全价配合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mplete feed:应能满足饲养动物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配合饲料。
5 浓缩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ncentrate:由蛋白质饲料、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和非营养性添加剂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6 精料补充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ncentrate supplement:为补充以粗饲料、青饲料为基础的草食饲养动物的营养,而用多种饲料原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7 添加剂预混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additive premix:由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扩大稀释后配制的预混物。
8 复合预混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mpound premix: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预混物。
9 饲料添加剂进口饲料登记证 feed additive: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10 营养性添加剂进口饲料登记证 nutritive additive:用于补充饲料营养素不足的微量或少量物质。
11 非营养性添加剂进口饲料登记证 non-nutritive additive:为保证或改善饲料品质,促进饲养动物生产、保障饲养动物健康,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的少量和微量物质。
a.抗氧化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antioxidant:为防止或延缓饲料中某些活性成分被氧化变质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b.防腐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preservative:为防止或阻止饲料发酵、腐败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c.防霉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mould inhibitor:为防止饲料中霉菌繁殖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d.调味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flavor enhancement:用于改善饲料适口性,增进饲养动物食欲的添加剂。
e.着色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color pigment:为改善动物产品或饲料色泽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f.粘结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binder:为提高粉状饲料成型以及颗粒饲料抗形态破坏能力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序号 | 申 请 材 料 | 不需评审产品 | 需评审产品 |
1 | 进口饲料注册文件目录 | √ | √ |
2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 √ | √ |
3 | 进口饲料登记证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 √ | √ |
4 | 进口饲料注册代理委托书 | √ | √ |
5 | 进口饲料登记证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 √ | √ |
6 | 进口饲料产品理化性质 | √ | √ |
7 | 进口饲料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 √ | √ |
8 | 进口饲料产品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 √ | √ |
9 | 进口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 √ | √ |
10 | 进口饲料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式样和商标 | √ | √ |
11 | 进口饲料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 | √ |
12 | 进口饲料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 √ | √ |
13 | 进口饲料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 √ | √ |
14 | 进口饲料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 √ | |
15 | 进口饲料登记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 | √ | |
16 | 进口饲料登记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 √ | |
17 | 进口饲料登记证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报告 | √ | |
18 | 进口饲料登记证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 √ | |
19 | 进口饲料登记证环境影响报告 | √ | |
20 | 进口饲料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 √ | |
21 | 进口饲料登记证申请注册主要参考文献 | √ |
注: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登记注册提交文件需中文/英文/本国语言对照,除特殊规定外,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进口饲料登记证书申请咨询办理联系方式
Tel: 86-10-6428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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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jblx.cn/
进口饲料登记证,境外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等供货商必须在国家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并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才能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出口到中国,进口商只能与具备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出口商交易。
我司【北京通瑞联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代理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登记注册申请,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认证代理,进口宠物食品注册饲料登记证书注册申请服务。
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进口饲料登记证申请注册办理目录
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证书申请目录
关于AQSIQ饲料准入名单要求
1、该名单以外的饲料产品,须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完成检疫准入程序以及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2、允许进口的饲料产品,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未完成之前,仍可以继续进口;完成注册登记的,仅允许从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企业进口。
3、饲用原粮进口要求参照进境原粮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4、产品进口前,须按照《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2015年第144号)要求,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5、对于实施进口登记的产品,进口时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饲料产品《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6、含动物源性成分的饲料产品还须符合《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的要求。
7、根据最新风险分析结果和农业部1773号公告,停止饲用可可壳进口。
8、自2014年1月8日起,暂停受理审批巴基斯坦、越南、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加拿大(菜籽粕除外)有关加工植物源性蛋白饲料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之前已受理和批准的许可证继续有效,用完为止。
9、 新增苏丹苜蓿草输华贸易。
10、新增毛里塔尼亚鱼粉、鱼油输华贸易。
11、新增美国甜菜粕输华贸易。
12、新增蒙古国天然饲草输华贸易。
13、新增巴基斯坦菜籽粕输华贸易。
14、新增乌克兰甜菜粕输华贸易。
15、新增西班牙输华猪血蛋白粉、禽羽毛水解蛋白粉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16、新增哈萨克斯坦输华麦麸贸易。
17、因部分国家加工植物蛋白产品近年来未有实际贸易,为确保输华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产品予以删除。
18、新增荷兰输华饲用猪肠粘膜蛋白贸易。
19、新增乌克兰输华葵花籽粕贸易。
20、新增意大利输华宠物食品贸易。
21、新增罗马尼亚输华苜蓿草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