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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siq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检验检疫规程(试行)

作者:Aqsiq注册 | 来源:Aqsiq证书 |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摘要:Aqsiq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检验检疫规程(试行)http://www.bjblx.cn/Aqsiq/

www.bjblx.cn 北京通瑞联有限公司 进口饲料登记证代理、GACC进口食品注册、Iso认证等单证 Tel: 010-64284605 移动电话: 13466338375 E-mail: bj500@126.com 微信:13466338375 QQ: 1768380510 Skype: aqsiqccc

Aqsiq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检验检疫规程(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检函〔2011〕50 号
关于实施《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检验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
2011 年 1 月 31 日,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口废PET 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2011 年第 11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检验监管工作,提高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检验检疫规范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操作性,总局制定了《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检验检疫规程(试行)》。现将规程印发你们试行一年。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反馈至我司和福建检验检疫局。同时,根据《关于执行<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09 年)>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9〕505 号),各装运前检验机构签发相关商品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品名为“废 PET 饮料瓶(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相关货物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种类应有“废塑料”类别,装运前检验证书(电子、纸质)、《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商品名称应为“废 PET 饮料瓶(砖)”。

联系人:陈亮
联 系 电 话 : 0591-87065407 、 0591-87065400 ( 传 真 )、
13706960571
E-MAIL:CHENL@FJCIQ.GOV.CN

附件:Aqsiq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检验检疫规程(试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检验监管 检验检疫 规程 通知
抄送:认监委,检验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公司,存档(2)
录入:王沣涛— 2 —校对:郝怡磊



Aqsiq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检验检疫规程(试行)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 PET 饮料瓶(砖)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塑料的检验检疫。

海关商品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3915.9010.90 废 PET 饮料瓶(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SN/T 1791 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
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035
GB 5085.3
 
塑料术语及其定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浸出鉴别
GB/T 15555(所有部分)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6487.12 进口可作原料用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SN 0570进口废物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253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54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270 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81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SN/T 1286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SN/T 1302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SN/T 1331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HJ 55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3.1废 PET 饮料瓶 waste and scrap of PET bottles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瓶过程中产生的未经使用的残次品;盛装过矿泉水、纯净水、汽水、果汁、果奶、啤酒等饮料,经过加工处理干净的 PET 空瓶体(含经过初步剪切或者切割等加工,但未彻底破碎的破损、破裂、割裂瓶体及瓶片);可以包括联结瓶身的瓶盖和标签。
3.2 废 PET 饮料瓶砖 bunch of waste and scrap of PET bottles是指 3.1 款所述“废 PET 饮料瓶”经过挤压打捆后形成的瓶砖。
3.3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 PET 瓶砖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 PET 瓶砖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4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运单(提单)和(或)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货物。


4 要求
4.1 单证和标志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齐全、一致。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一致。
4.2 检疫
4.2.1 卫生检疫
废 PET 饮料瓶(砖)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
a) 病原体;
b) 医学媒介生物;
c) 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 动植物检疫
废 PET 饮料瓶(砖)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
a)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b)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 动物尸体;
d) 土壤。

4.3 检验
4.3.1 废 PET 饮料瓶(砖)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 4.3.2、4.3.4 中的废物除外)
a) 放射性废物;
b) 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 根据 GB 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d)盛装过非饮料(如食用油、调味品、农药、化学品、药瓶、其他有毒物质等)的 PET 瓶以及非 PET 材质的瓶。
e)《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3.2
除 4.3.1 所列夹杂物外,废塑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质量的 0.01%。
a) 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b) 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
c) 含有感光物质的胶片;
d)除废 PET 饮料瓶之外的其他密闭容器;
e)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电池;
f) 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塑料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4.3.3 已使用过的废 PET 饮料瓶应当在出口前排空原有盛装液体无液体流出,加工处理(如切割、划割、碾压或者挤压等)至不可恢复原有使用功能、无明显异味和污渍。
 
4.3.4
除 4.3.1、4.3.2 所列夹杂物外,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纸、废木片、废金属、废玻璃、废橡胶、除瓶盖和标签外的非 PET 塑料、非 PET材质的塑料瓶、涂有金属层的塑料薄膜或塑料制品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重量的0.5%。
 
4.3.5
废塑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应符合 SN 0570 的要求。
4.4 实验室检测
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浸出实验,浸出液的指标应符合表1 的限值要求。
表 1 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浸出液的指标限值

指标 pH 值 BOD5 COD 悬浮物
(SS)
限值 6-9 ≤30mg/l ≤100mg/l ≤30mg/l


5 抽样
5.1 集装箱装运的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的开箱检验比例为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 100%,掏箱检验不少于 20%,对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装运前检验证书不符以及存在疑问的集装箱实施全数掏箱检验,开箱查验和掏箱检验不足一箱的按一箱计算。
 
5.2现场抽样时,集装箱装运的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样品按所掏箱查验的每一集装箱内货物随机抽取2件或以上,且不少于该集装箱内货物重量的 5%;散装海运的废塑料样品按每一船舱内货物每20件随机抽取1件或以上,尾数不足20件的按照20件计算;散装陆运的废塑料样品按检验批货物随机抽取2件或以上,且不少于检验批货物重量的 5%。

5.3 每件抽样的废 PET 饮料瓶(砖)应拆解分离并均匀平摊在平整地面上,堆高不超过 30CM,按照井字法分9个或6个点位进行取样,取样量为每点位各 10 只 PET 饮料瓶。对每件废 PET 饮料瓶(砖)都按照上述方法取样完毕后,应将全部样品进行搅动混合,并均分为4等分,提取并混合对角的两份,分别使用样品袋良好密封后加施封识。

5.4 对分拣过程或查验过程中发现的可疑物需送实验室分析时,应对可疑物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为准。
Aqsiq申请指南链接地址: http://www.bjblx.cn/Aqsiq/Aqsiq-1.html
Aqsiq注册系列链接地址: http://www.bjblx.cn/Aqsiq/
Aqsiq证书申请指南链接: http://www.bjblx.cn/news/78.html
Aqsiq认证申请指南链接地址: http://www.bjblx.cn/html/181.html

6 检验检疫
警示:现场开箱、掏箱等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遇有威胁到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的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6.1 货证及标志一致性检查检查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否相符。
6.2 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查验按 SN/T 1254 实施,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不同处理目的分别按 SN/T 1253、SN/T 1270、SN/T 1281、SN/T 1286、SN/T 1302 和 SN/T 1331 实施。

6.3 动植物检疫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检查货物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6.4 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检验
6.4.1 放射性检测按 SN/T 0570 实施检验。
6.4.2 开箱检验
6.4.2.1 按 5.1 规定的比例,对所有开箱的集装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 4.3.1b)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对发现有 4.3.1c)和 d)的可疑物时,应按 5.2 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 GB 5085.3、GB/T 15555 进行检测。
 
6.4.3掏箱检验
 
6.4.3.1 将集装箱内的货物完全掏出并对其实施感官检验。
6.4.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 4.3.1 的情形时,应按 6.4.2.2 执行。
6.4.3.3 掏箱检验应按照 5.2 实施抽样分拣检验,也可对掏箱的检验货物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6.4.3.4 应在实施分拣前衡重样品的质量,分拣后衡量夹杂物的总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X=W x / Wp× 100 ………………………(1)式中:
X--夹杂物的含量,%;
W x-- 样品中夹杂物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W p-- 样品质量,单位为(kg)。
6.4.3.5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 4.3.1 情形时,应按 6.4.2.2 执行。
6.4.3.6 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夹杂物比例已超过 4.3 条 款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
6.4.4 实验室检测
按 5.3 规定的取样方法,将样品送实验室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HJ 557)破碎后进行浸出实验,浸出液的指标应符合表 1 的限值要求。
 
6.5
6.5.1 散装海运货物的检测放射性检测按 SN 0570 实施检验。


6.5.2 开舱查验
6.5.2.1 对舱面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 4.3.1b)情形时,应停止现场检验;对发现有 4.3.1c)和 d)的可疑物时,应按 5.2 要求抽样送实验室,并按 GB 5085.3、GB/T 15555 进行检测。
 
6.5.3落地检验

6.5.3.1 对卸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 4.3.1 的情形时,应按 6.5.2.2 执行。
6.5.3.3 落地检验应按照 5.3 实施抽样分拣检验,也可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6.5.3.4 应在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然后按式(1)计算夹杂物含量。
6.5.3.5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 4.3.1 要求的情形时,应按6.5.2.2 执行。
6.5.3.6 分拣过程中,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比例已超过 4.3条款规定的限值,可停止检验。
 
6.6

7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
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参照 6.5 实施。

结果判定
7.1 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 4.2、4.3 和 4.4 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7.2 经检疫,发现不符合 4.2 要求的,判定为检疫不合格。
7.3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 4.3 要求的,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7.4 经实验室检测,发现不符合 4.4 要求的,评定为检测不合格。
 
8处置
 
8.1 对属于 7.1 情况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8.2 对属于 7.2 情况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单证。
8.3 对属于 7.3 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移交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8.4对属于 7.4 情况的,应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栏注明超标项目的具体检测值。


Aqsiq进口废 PET 饮料瓶(砖)检验检疫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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