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公告如下:
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08-01-31
黄金进出口业务管理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金产品进出口许可证或人民银行进口批件)
1、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
(1)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实行一年一申请制度,申请黄金进出口的企业法人应于年底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下一年度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
(2)申请黄金进出口的企业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
③申请进出口的黄金制品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④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已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⑤近二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申请经营黄金制品进出口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年度内进出口黄金制品用途、数量、重量、纯度、规格、进出口口岸等内容;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⑥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
(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相关证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分行,由分行统一汇总上报总行。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由总行审批授权。
2、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有关规定,取得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的企业法人在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通关时,需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1)在以下情况下,需要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a、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
b、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
(2)以下情况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
(3)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的企业,需直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区分行办理,同时提交书面材料,材料包括以下内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事由、进出口合同号、黄金及其制品品名、海关商品编码、件数、成色、毛重、纯重等。
(4)人民银行各地区分行审核后,依法签发《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申请人凭《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黄金进出口业务管理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金产品进出口许可证或人民银行进口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