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征求《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依法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见附件),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xmjslch@agri.gov.cn
2.传真:010—59192848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
附件:
1.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宠物饲料生产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3.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征求意见稿)
4.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征求意见稿)
5.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6.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畜牧业司
2018年2月12日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宠物饲料标签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直接食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的标签应当遵守本规定。用于加工宠物配合饲料使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按照畜禽水产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签管理要求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的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四、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
五、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明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具体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并标示适用的动物状态。示例见附录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营养性添加剂。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具体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产品中的营养性添加剂包括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可以标示营养性添加剂品种名称,也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示例见附录1。
(三)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也可以标示具体呈现形式。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具体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示例见附录1。
六、宠物饲料产品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饲料原料组成”和“饲料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其中,“饲料原料组成”应当标明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饲料添加剂组成”应当标明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明饲料添加剂类别名称。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当与附录2规定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饲料原料组成”部分,应当标明产品中使用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载体或者稀释剂品种名称。
如产品中使用了以《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经复配而成的以增强宠物饲料风味为目的的产品,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部分中以“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品种名称标示。
七、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明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八、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见附录3。
(一)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要求及具体标示方法见附录4。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可以进行特殊标示,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有效成分,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三)其他宠物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也可以根据需要标示其他成分的成分分析保证值,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九、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明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与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
固态产品应当使用质量进行标示,净含量不足1千克的,以克或者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千克(含1千克)的,以千克或者kg作为计量单位。
液态产品、半固态产品除可以使用前款规定的质量进行标示外,也可以使用体积标示,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升的,以毫升或者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升(含1升)的,以升或者L作为计量单位。
十、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十一、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使用说明,可以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推荐饲喂量或者饲喂建议。含水量低于14%的宠物配合饲料还应当标明需要为宠物提供充足清洁的饮用水等提示性信息。
十二、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应当标明“需在兽医指导下使用”字样、建议饲喂周期和产品用途。
十三、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完整的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标示方法见附录5。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生产日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十四、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保质期,标示方法见附录5。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十五、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明与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标明产品批准文号;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明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一致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明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明与进口登记证一致的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明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当标明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十六、对于内包装不独立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外包装应当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明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对于内包装独立销售的产品,内、外包装均应当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若内包装已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标示内容能透过外包装物被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仅用于宠物饲料产品运输的外包装除外。
外包装应当标明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明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标示形式见附录5。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当为最早生产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七、宠物饲料免费产品,除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免费样品”或者“赠品”或者“非卖品”等字样。
十八、委托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除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明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十九、宠物饲料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其标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十、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二)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1.宠物饲料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中标明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明其添加量;如该饲料原料使用所属类别名称标示,应当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的方式标明该饲料原料的品种名称及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
2.经脱水处理的饲料原料,可以依据水分还原后其在产品中的含量进行声称。可以进行水分还原的饲料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见附录6。如进行水分还原,则附录6中涉及的三类饲料原料应当同时还原,计算方法应当按附录6执行。
3.如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26%以上,声称应当使用“XX配方”字样;若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26%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当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如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14%以上,声称应当使用“含XX配方”字样;若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14%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达到产品总重3%以上,声称应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如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4%以上,声称应当使用“含XX”字样;若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4%以上,其余每种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3%以上,声称应当按饲料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4.如产品中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可以对产品的风味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XX味”字样。示例见附录1。
5.若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即使该原料未达到产品总重的4%,也可以对其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添加XX”字样。示例见附录1。
6.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应当使用“含XX”字样。声称涉及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应当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列示。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中列示并标明其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
7.宠物饲料产品可以声称不含有某种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声称应当使用“无XX”或者“不含XX”字样。除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外,不得对其他任何物质进行不含有声称。对于麸质成分,若其含量不高于20 mg/kg时,可以进行“无麸质”或者“不含麸质”的声称。
8.如对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成分含量进行“高”、“增高”或者“低”、“降低”或者类似的比较性声称,应当以本企业的产品作为参照物且明确列示,增高或者降低的比例应当达到15%以上,对于常量营养素,增高或者降低的百分比应当能够通过配方进行验证。示例见附录1。
(三)对特性进行声称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所有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来自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对产品进行特性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的”、“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如宠物饲料产品中添加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是化学合成的,也可以对产品进行“天然的”、“天然粮”的声称,但应当同时对所使用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进行标示,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粮,添加XX”字样;如添加了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的化学合成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声称中可以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类别名称。所有声称文字应置于同一展示版面,使用相同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中间不得插入其他任何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某一部分。示例见附录1。
2.如产品中的某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来自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以对该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进行特殊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字样。示例见附录1。
3.如宠物饲料产品或者其使用的饲料原料符合国家对有机产品认证和标识的相关规定,可以对产品进行声称,声称应使用“有机的”、“有机粮”或者类似字样。
4.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除冷藏外未经蒸煮、干燥、冷冻、水解等类似任何处理过程,且不含有氯化钠、防腐剂或者其他饲料添加剂,可以对该饲料原料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新鲜的”、“鲜”或者类似字样。示例见附录1。
5.如犬粮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脂肪含量不高于9%、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脂肪含量不高于7%、水分含量大于65%且脂肪含量不高于4%时,可以对犬粮进行“低脂肪”的声称。如猫粮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脂肪含量不高于10%、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脂肪含量不高于8%、水分含量大于65%且脂肪含量不高于5%时,可以对猫粮进行“低脂肪”的声称。
6.如犬粮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能量值不高于1296 kJ ME/100 g、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能量值不高于1045 kJ ME/100 g、水分含量不低于65%且能量值不高于376 kJ ME/100 g时,可以对犬粮进行“低能量”声称并对其能量值进行标示。如猫粮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能量值不高于1359 kJ ME/100 g、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能量值不高于1108 kJ ME/100 g、水分含量不低于65%且能量值不高于397 kJ ME/100 g,可以对猫粮进行“低能量”声称并对其能量值进行标示。标示时应当以“能量”或者“能量值”为引导词,并与该声称置于同一展示版面。能量值应当以代谢能(ME)值表示,并以kJ /100 g为单位,代谢能可以采用计算值,计算方法见附录7,但应当在代谢能值后以括号的方式标注“计算值”字样。
7.宠物饲料产品可以使用“新产品”、“配方升级”、“产品升级”或者类似声称,但声称应当有充分证据,且该声称在产品标签上标示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8.如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符合国际或者国外标准的声称,产品应当符合对应标准的所有要求,且在监管部门要求时应当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产品配方等证明材料。
(四)如对宠物饲料产品中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或者产品分析成分保证值中按要求标示,声称涉及的饲料原料应当在原料组成中标明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明其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
2.如宠物饲料产品对毛球产生、牙垢积聚等非疾病性问题具有预防性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可以使用“预防”字样,示例见附录1。
二十一、宠物饲料标签应当结实耐用。附签形式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或者被遮掩,标签内容应当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完整呈现。标签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应当方便消费者辨认和识读。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进口宠物饲料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其他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对于印有多语言的包装物,凡使用规范汉字提供的信息均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十二、标签的展示面积大于35 cm2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不同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8。
二十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标签监督抽查。
二十四、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二十五、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十六、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录:1. 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
2. 宠物饲料原料分类
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
4. 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及标示要求
5. 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净含量的标示
6. 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
7. 产品能量值的计算方法
8. 不同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一、宠物配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配合饲料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粮”或者“全价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犬粮幼年期”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幼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幼年期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泰迪犬粮幼年期”或者“宠物全价饲料泰迪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泰迪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泰迪幼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泰迪犬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幼年期泰迪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大型犬犬粮幼年期”或者“宠物全价饲料大型犬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大型犬犬粮幼年期” 或者“全价大型犬幼犬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大型犬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幼年期大型犬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犬糖尿病处方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糖尿病处方粮”或者“全价犬糖尿病处方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糖尿病处方粮”。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 “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 “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三、其他宠物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零食肉棒”;
——“宠物零食幼犬饮料”;
——“宠物零食幼犬牛肉粒”;
——“宠物零食幼犬洁齿磨牙棒”
——“宠物零食泰迪犬咬胶”。
四、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标示示例
——“肉类及制品(鸡肝3.5%)”;
——“果蔬类籽实及其制品(蔓越莓1.3%)”。
五、成分声称标示示例
(一)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26%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牛肉配方”;
——“鸡肉米饭配方”;
——“牛肉鸡肉配方”。
(二)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14%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含牛肉配方”;
——“含糙米配方”;
——“含牛肉鸡肉配方”;
——“含牛肉米饭配方”。
(三)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4%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含牛肉”;
——“含糙米”;
——“含牛肉鸡肉”;
——“含鸡肉米饭”。
(四)宠物饲料产品中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声称标示示例:
——“牛肉味”;
——“鸡肉味”;
——“烟熏味”。
(五)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标示示例:
——“添加燕麦”;
——“添加菊苣”;
——“添加牛初乳”。
(六)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标示示例:
——“含DHA”;
——“含亚油酸”。
(七)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比较性声称时,声称标示示例:
——高蛋白全价犬粮(与XX全价犬粮相比)。
六、特性声称标示示例
(一)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的”、“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示示例:
——“天然粮,添加维生素”;
——“天然粮,添加维生素和氨基酸”。
——“天然色素”;
——“天然防腐剂”。
(二)声称应当使用“新鲜的”、“鲜”或者类似字样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示示例:
——“新鲜鸡肉”;
——“鲜牛肉”。
七、功能声称标示示例
(一)宠物饲料产品中如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声称标示示例:
——“含碳酸钙促进骨骼发育”;
——“含菊苣促进肠道有益菌增殖”;
——“含ω-3脂肪酸维持关节健康”。
(二)宠物饲料产品如对非疾病性问题具有预防性作用,声称标示示例:
——“预防毛球产生”;
——“预防牙垢聚集”。
一、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水分、粗灰分、钙、总磷、水溶性氯化物(以Cl-计)、氨基酸含量,以百分含量(%)表示。
二、微量元素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中元素的毫克数表示。
示例:mg/g、mg/kg、mg/mL、mg/L、mg/片、mg/胶囊。
三、维生素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药物或者维生素的毫克数,或者以表示生物效价的国际单位(IU)表示。
示例:mg/g、mg/kg、mg/mL、mg/L、mg/片、mg/胶囊、mg/粒,或IU/g、IU/kg、IU/mL、IU/L、IU/片、IU/胶囊。
四、酶制剂含量,以每克、每毫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酶活性单位表示。
示例:U/g、U/mL、U/片、U/胶囊、U/粒。
五、微生物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微生物的菌落数或者个数表示。
示例:CFU/g、CFU/kg、CFU /mL、CFU /L、CFU/片、CFU/胶囊、CFU/粒,或个/g、个/kg、个/mL、个/L、个/片、个/胶囊、个/粒。
一、生产日期的标示
生产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当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当标示2 位数字。
生产日期标示示例:
——“生产日期:2010年3月20日”;
——“生产日期:20日3月2010年”或者“生产日期:3月20日2010年”;
——“生产日期(年/月/日):2010 03 20”或者“生产日期(年/月/日):2010/03/20”或者“生产日期(年/月/日):20100320”;
——“生产日期(月/日/年):03 20 2010”或者“生产日期(月/日/年):03/20/2010”或者“生产日期(月/日/年):03202010”;
——“生产日期(日/月/年):20 03 2010”或者“生产日期(日/月/年):20/03/2010”或者“生产日期(日/月/年):20032010”。
二、保质期的标示
示例:
——“保质期:××个月”或者“××日”或者“××天”或者“×年”;
——“保质期至××××年××月××日”或者“保质期至××月××日××××年”或者“保质期至××日××月××××年”;
——“此日期前最佳……”或者“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者“最好在……之前食用”或者“……之前食用最佳”(……)处填写日期。
三、净含量的标示
(一)复合包装中独立包装为同类产品的,净含量标示方式示例:
——“净含量:40克×5”或者“净含量:40 g×5”;
——“净含量:5×40”或者“净含量:5×40 g”;
——“净含量:200克(5×40克)”或者“净含量:200 g(5×40 g)”;
——“净含量:200克(40克×5)”或者“净含量:200 g(40 g×5)”;
——“净含量:200克(5件或者5袋或者5包或者5罐或者5听)”或者“净含量:200 g(5件或者5袋或者5包或者5罐或者5听)”;
——“净含量:200克(100克+50克×2)”或者“净含量:200 g(100 g+50 g×2)”;
——“净含量:200克(80克×2+40克)”或者“200 g(80 g×2+40 g)”。
(二)复合包装中独立包装为不同类产品的,净含量标示方式示例:
——“净含量:200克(A产品40克×3,B产品40克×2)或200 g(A产品40 g×3,B产品40 g×2)”;
——“净含量:200克(40克×3,40克×2)”或者“净含量:200 g(40 g×3,40 g×2)”;
——“净含量:100克A产品,50克×2 B产品,50克C产品”或者“净含量:100 g A产品,50 g×2 B产品,50 g C产品”;
——“净含量: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或者“净含量:A产品:100 g,B产品:50 g×2;C产品:50 g”;
——“净含量:100克(A产品),50克×2(B产品),50克(C产品)”或者“净含量:100 g(A产品),50 g×2(B产品),50 g(C产品)”;
——“净含量: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 C产品50克”或者“净含量:A产品100 g,B产品50 g×2, C产品50g”。
一、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还原后水分还原标准
新鲜水果和蔬菜(不包括由果蔬皮渣制成的副产品)的脱水物:90.0%;
肉类、鱼类(仅包括可食用动物组织)的脱水物:75.0%;
谷物:15.0%
二、含水原料水分还原示例
注:1. 上述示例中,原配方中24.2 kg的鸡肉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87.2 kg的鸡肉,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46.4%,可以进行“鸡肉配方”的声称;原配方中2.0 kg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18.4 kg的胡萝卜,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9.8%,可以进行“含胡萝卜”的声称;原配方中1.8 kg的牛肉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6.4 kg的牛肉,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3.4%,可以进行“牛肉味”的声称。
注:1. 上述示例中,配方中0.8 kg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重量增加至7.4 kg,增加的6.6 kg重量可视为来源于配方中的水分,所以计算还原后的配方组成比例时配方总重量保持100 kg不变。
2.配方中0.8 kg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7.4 kg的胡萝卜,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7.4%,可以进行“含胡萝卜”的声称。
一、犬粮能量值计算方法(每100 g产品中)
(一)总能(GE)计算
总能(Kcal)= 5.7 × 粗蛋白质克数 + 9.4×粗脂肪克数 + 4.1×(无氮浸出物克数+粗纤维克数)
(二)能量消化率(%)计算
能量消化率(%)= 91.2 – 1.43×干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三)消化能(DE)计算
消化能(Kcal)= GE ×能量消化率(%)
(四)代谢能(ME)计算
代谢能(Kcal)= DE – 1.04×粗蛋白克数
(五)单位换算
1 Kcal = 4.186 kJ
示例:
以100克犬粮产品为例计算其能量值,其中含80 g水分、7 g粗蛋白质、4 g粗脂肪、3 g粗灰分、1 g粗纤维和5 g无氮浸出物
GE(Kcal)= 5.7 × 7 + 9.4 × 4 + 4.1 ×(1 + 5)= 102.1
GE(Kcal)= 5.7 × 7 + 9.4 × 4 + 4.1 ×(1 + 5)= 102.1
能量消化率(%)=87.9 –(0.88 ×5) = 83.5%
DE(Kcal)= 102.1 ×83.5 % = 85.3
ME(Kcal)= 85.3– 0.77 × 7 = 79.9
ME(kJ)=79.9×4.186=334.5
二、猫粮能量值计算方法(每100 g产品中)
(一)总能(GE)计算
总能(Kcal) = 5.7 × 粗蛋白质克数 + 9.4×粗脂肪克数 + 4.1×(无氮浸出物克数+粗纤维克数)
(二)能量消化率(%)计算
能量消化率(%)= 87.9–0.88×干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三)消化能(DE)计算
消化能(Kcal)= GE ×能量消化率(%)
(四)代谢能(ME)计算
代谢能(Kcal)= DE – 0.77×粗蛋白质克数
(五)单位换算
1 Kcal = 4.186 kJ
示例:
以100克猫粮产品为例计算其能量值,其中含80 g水分、7 g粗蛋白、4 g粗脂肪、3 g粗灰分、1 g粗纤维和5 g无氮浸出物
能量消化率(%)=87.9 –(0.88 ×5)= 83.5%
DE(Kcal)= 102.1 ×83.5 % = 85.3
ME(Kcal)= 85.3– 0.77 × 7 = 79.9
ME(kJ)=79.9×4.186=334.5
一、长方体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二、圆柱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近似圆柱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三、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四、如果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五、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者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境外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等供货商必须在国家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并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才能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出口到中国,进口商只能与具备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出口商交易。
北京通瑞联科技有限公司快速专业代理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登记注册申请,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认证代理注册服务。进口宠物食品注册饲料登记证书、DDGS饲料登记,进口饲料农业部签发《进口饲料登记证》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登记范围进口饲料国家农业部签发《进口饲料登记证》
由外国企业生产的、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需要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产品目录种类包括:
【1】配合饲料:包含宠物饲料等
【2】浓缩饲料:蛋白质补充饲料等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等
【4】精料补充料:混合精饲料等,主要由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部分饲料添加剂组成。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2045号公告),包含: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维生素及类维生素、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酶制剂、微生物、非蛋白氮、抗氧化剂、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着色剂色素、调味和诱食物质、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多糖和寡糖(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肉粉、鱼粉、血粉、羽毛粉、肉骨粉、鱼油、虾粉、血红素蛋白粉、鱼溶浆等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乳制品及其副产品等)
登记范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证书申请办理文件
进口饲料登记证书申请咨询办理联系方式
Tel: 86-10-64284605
Fax:86-10-64217310
移动电话:86-13466338375
E-mail: bj500@126.com aqsiqccc@gmail.com
QQ:1768380510
Skype:aqsiq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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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登记证,境外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等供货商必须在国家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并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才能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出口到中国,进口商只能与具备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出口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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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进口饲料登记证申请注册办理目录
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证书申请目录
关于AQSIQ饲料准入名单要求
农业部进口饲料登记证关于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宠物饲料标签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直接食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的标签应当遵守本规定。用于加工宠物配合饲料使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按照畜禽水产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签管理要求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的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四、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
五、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明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具体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并标示适用的动物状态。示例见附录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营养性添加剂。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具体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产品中的营养性添加剂包括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可以标示营养性添加剂品种名称,也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示例见附录1。
(三)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也可以标示具体呈现形式。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具体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示例见附录1。
六、宠物饲料产品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饲料原料组成”和“饲料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其中,“饲料原料组成”应当标明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饲料添加剂组成”应当标明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明饲料添加剂类别名称。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当与附录2规定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饲料原料组成”部分,应当标明产品中使用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载体或者稀释剂品种名称。
如产品中使用了以《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经复配而成的以增强宠物饲料风味为目的的产品,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部分中以“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品种名称标示。
七、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明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八、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见附录3。
(一)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要求及具体标示方法见附录4。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可以进行特殊标示,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有效成分,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三)其他宠物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也可以根据需要标示其他成分的成分分析保证值,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九、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明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与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
固态产品应当使用质量进行标示,净含量不足1千克的,以克或者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千克(含1千克)的,以千克或者kg作为计量单位。
液态产品、半固态产品除可以使用前款规定的质量进行标示外,也可以使用体积标示,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升的,以毫升或者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升(含1升)的,以升或者L作为计量单位。
十、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十一、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使用说明,可以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推荐饲喂量或者饲喂建议。含水量低于14%的宠物配合饲料还应当标明需要为宠物提供充足清洁的饮用水等提示性信息。
十二、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应当标明“需在兽医指导下使用”字样、建议饲喂周期和产品用途。
十三、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完整的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标示方法见附录5。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生产日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十四、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保质期,标示方法见附录5。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十五、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明与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标明产品批准文号;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明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一致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明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明与进口登记证一致的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明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当标明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十六、对于内包装不独立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外包装应当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明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对于内包装独立销售的产品,内、外包装均应当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若内包装已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标示内容能透过外包装物被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仅用于宠物饲料产品运输的外包装除外。
外包装应当标明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明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标示形式见附录5。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当为最早生产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七、宠物饲料免费产品,除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免费样品”或者“赠品”或者“非卖品”等字样。
十八、委托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除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明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十九、宠物饲料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其标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十、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二)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1.宠物饲料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中标明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明其添加量;如该饲料原料使用所属类别名称标示,应当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的方式标明该饲料原料的品种名称及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
2.经脱水处理的饲料原料,可以依据水分还原后其在产品中的含量进行声称。可以进行水分还原的饲料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见附录6。如进行水分还原,则附录6中涉及的三类饲料原料应当同时还原,计算方法应当按附录6执行。
3.如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26%以上,声称应当使用“XX配方”字样;若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26%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当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如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14%以上,声称应当使用“含XX配方”字样;若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14%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达到产品总重3%以上,声称应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如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4%以上,声称应当使用“含XX”字样;若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4%以上,其余每种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3%以上,声称应当按饲料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4.如产品中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可以对产品的风味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XX味”字样。示例见附录1。
5.若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即使该原料未达到产品总重的4%,也可以对其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添加XX”字样。示例见附录1。
6.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应当使用“含XX”字样。声称涉及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应当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列示。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中列示并标明其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
7.宠物饲料产品可以声称不含有某种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声称应当使用“无XX”或者“不含XX”字样。除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外,不得对其他任何物质进行不含有声称。对于麸质成分,若其含量不高于20 mg/kg时,可以进行“无麸质”或者“不含麸质”的声称。
8.如对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成分含量进行“高”、“增高”或者“低”、“降低”或者类似的比较性声称,应当以本企业的产品作为参照物且明确列示,增高或者降低的比例应当达到15%以上,对于常量营养素,增高或者降低的百分比应当能够通过配方进行验证。示例见附录1。
(三)对特性进行声称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所有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来自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对产品进行特性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的”、“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如宠物饲料产品中添加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是化学合成的,也可以对产品进行“天然的”、“天然粮”的声称,但应当同时对所使用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进行标示,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粮,添加XX”字样;如添加了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的化学合成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声称中可以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类别名称。所有声称文字应置于同一展示版面,使用相同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中间不得插入其他任何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某一部分。示例见附录1。
2.如产品中的某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来自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以对该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进行特殊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字样。示例见附录1。
3.如宠物饲料产品或者其使用的饲料原料符合国家对有机产品认证和标识的相关规定,可以对产品进行声称,声称应使用“有机的”、“有机粮”或者类似字样。
4.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除冷藏外未经蒸煮、干燥、冷冻、水解等类似任何处理过程,且不含有氯化钠、防腐剂或者其他饲料添加剂,可以对该饲料原料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新鲜的”、“鲜”或者类似字样。示例见附录1。
5.如犬粮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脂肪含量不高于9%、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脂肪含量不高于7%、水分含量大于65%且脂肪含量不高于4%时,可以对犬粮进行“低脂肪”的声称。如猫粮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脂肪含量不高于10%、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脂肪含量不高于8%、水分含量大于65%且脂肪含量不高于5%时,可以对猫粮进行“低脂肪”的声称。
6.如犬粮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能量值不高于1296 kJ ME/100 g、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能量值不高于1045 kJ ME/100 g、水分含量不低于65%且能量值不高于376 kJ ME/100 g时,可以对犬粮进行“低能量”声称并对其能量值进行标示。如猫粮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能量值不高于1359 kJ ME/100 g、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能量值不高于1108 kJ ME/100 g、水分含量不低于65%且能量值不高于397 kJ ME/100 g,可以对猫粮进行“低能量”声称并对其能量值进行标示。标示时应当以“能量”或者“能量值”为引导词,并与该声称置于同一展示版面。能量值应当以代谢能(ME)值表示,并以kJ /100 g为单位,代谢能可以采用计算值,计算方法见附录7,但应当在代谢能值后以括号的方式标注“计算值”字样。
7.宠物饲料产品可以使用“新产品”、“配方升级”、“产品升级”或者类似声称,但声称应当有充分证据,且该声称在产品标签上标示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8.如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符合国际或者国外标准的声称,产品应当符合对应标准的所有要求,且在监管部门要求时应当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产品配方等证明材料。
(四)如对宠物饲料产品中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或者产品分析成分保证值中按要求标示,声称涉及的饲料原料应当在原料组成中标明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明其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
2.如宠物饲料产品对毛球产生、牙垢积聚等非疾病性问题具有预防性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可以使用“预防”字样,示例见附录1。
二十一、宠物饲料标签应当结实耐用。附签形式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或者被遮掩,标签内容应当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完整呈现。标签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应当方便消费者辨认和识读。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进口宠物饲料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其他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对于印有多语言的包装物,凡使用规范汉字提供的信息均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十二、标签的展示面积大于35 cm2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不同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8。
二十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标签监督抽查。
二十四、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二十五、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十六、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录:1. 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
2. 宠物饲料原料分类
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
4. 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及标示要求
5. 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净含量的标示
6. 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
7. 产品能量值的计算方法
8. 不同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附录1 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
一、宠物配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配合饲料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粮”或者“全价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犬粮幼年期”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幼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幼年期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泰迪犬粮幼年期”或者“宠物全价饲料泰迪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泰迪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泰迪幼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泰迪犬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幼年期泰迪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大型犬犬粮幼年期”或者“宠物全价饲料大型犬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大型犬犬粮幼年期” 或者“全价大型犬幼犬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大型犬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幼年期大型犬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犬糖尿病处方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糖尿病处方粮”或者“全价犬糖尿病处方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糖尿病处方粮”。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 “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 “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三、其他宠物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零食肉棒”;
——“宠物零食幼犬饮料”;
——“宠物零食幼犬牛肉粒”;
——“宠物零食幼犬洁齿磨牙棒”
——“宠物零食泰迪犬咬胶”。
四、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标示示例
——“肉类及制品(鸡肝3.5%)”;
——“果蔬类籽实及其制品(蔓越莓1.3%)”。
五、成分声称标示示例
(一)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26%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牛肉配方”;
——“鸡肉米饭配方”;
——“牛肉鸡肉配方”。
(二)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14%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含牛肉配方”;
——“含糙米配方”;
——“含牛肉鸡肉配方”;
——“含牛肉米饭配方”。
(三)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4%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含牛肉”;
——“含糙米”;
——“含牛肉鸡肉”;
——“含鸡肉米饭”。
(四)宠物饲料产品中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声称标示示例:
——“牛肉味”;
——“鸡肉味”;
——“烟熏味”。
(五)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标示示例:
——“添加燕麦”;
——“添加菊苣”;
——“添加牛初乳”。
(六)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标示示例:
——“含DHA”;
——“含亚油酸”。
(七)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比较性声称时,声称标示示例:
——高蛋白全价犬粮(与XX全价犬粮相比)。
六、特性声称标示示例
(一)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的”、“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示示例:
——“天然粮,添加维生素”;
——“天然粮,添加维生素和氨基酸”。
——“天然色素”;
——“天然防腐剂”。
(二)声称应当使用“新鲜的”、“鲜”或者类似字样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示示例:
——“新鲜鸡肉”;
——“鲜牛肉”。
七、功能声称标示示例
(一)宠物饲料产品中如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声称标示示例:
——“含碳酸钙促进骨骼发育”;
——“含菊苣促进肠道有益菌增殖”;
——“含ω-3脂肪酸维持关节健康”。
(二)宠物饲料产品如对非疾病性问题具有预防性作用,声称标示示例:
——“预防毛球产生”;
——“预防牙垢聚集”。
附录2 宠物饲料原料分类
序号 | 类别名称 | 与《饲料原料目录》对应的原料品种 |
1 | 谷物及其制品 | “谷物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
2 | 油料籽实及其制品 | “油料籽实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
3 | 豆科籽实及其制品 | “豆科作物籽实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
4 | 果蔬类籽实及其制品 | “块茎、块根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料、“其它籽实、果实类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
5 | 天然植物及其制品 | “其它植物、藻类及其加工产品”中的7.1、7.2、7.3、7.4的原料 |
6 | 饲草类及其制品 | “饲草、粗饲料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
7 | 藻类及其制品 | “其它植物、藻类及其加工产品”中的7.5的原料 |
8 | 乳类及其制品 | “乳制品及其副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
9 | 肉类及其制品 |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中9.1、9.3、9.6和9.7的原料 |
10 | 昆虫及其制品 |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中9.2和9.5 的原料 |
11 | 蛋类及其制品 |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中9.4的原料 |
12 | 鱼类等水生生物及其制品 | “鱼、其它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
13 | 矿物质 | “矿物质”中的所有原料 |
14 | 微生物发酵类制品 | “微生物发酵产品及副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
附录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
一、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水分、粗灰分、钙、总磷、水溶性氯化物(以Cl-计)、氨基酸含量,以百分含量(%)表示。
二、微量元素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中元素的毫克数表示。
示例:mg/g、mg/kg、mg/mL、mg/L、mg/片、mg/胶囊。
三、维生素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药物或者维生素的毫克数,或者以表示生物效价的国际单位(IU)表示。
示例:mg/g、mg/kg、mg/mL、mg/L、mg/片、mg/胶囊、mg/粒,或IU/g、IU/kg、IU/mL、IU/L、IU/片、IU/胶囊。
四、酶制剂含量,以每克、每毫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酶活性单位表示。
示例:U/g、U/mL、U/片、U/胶囊、U/粒。
五、微生物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微生物的菌落数或者个数表示。
示例:CFU/g、CFU/kg、CFU /mL、CFU /L、CFU/片、CFU/胶囊、CFU/粒,或个/g、个/kg、个/mL、个/L、个/片、个/胶囊、个/粒。
附录4 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及标示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标示方法 |
粗蛋白质 | 最小值 |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
粗脂肪 | 最小值;对于进行低脂肪声称的产品,应同时标示其最大值 |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进行低脂肪声称的产品应标示为: 最小值≤粗脂肪≤最大值,或者 粗脂肪不小于,且不大于 |
粗纤维 | 最大值 | ≤,或者不大于,或者至多 |
水分 | 最大值 | ≤,或者不大于,或者至多 |
粗灰分 | 最大值 | ≤,或者不大于,或者至多 |
钙 | 最小值 |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
总磷 | 最小值 | ≥,或不小于,或至少 |
水溶性氯化物 (以Cl-计) |
同时标示最小值和最大值 |
最小值≤水溶性氯化物≤最大值, 或者 水溶性氯化物不小于,且不大于 |
赖氨酸,适用于犬粮 | 最小值 |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
牛磺酸,适用于猫粮 | 最小值 |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
附录5 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净含量的标示
一、生产日期的标示
生产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当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当标示2 位数字。
生产日期标示示例:
——“生产日期:2010年3月20日”;
——“生产日期:20日3月2010年”或者“生产日期:3月20日2010年”;
——“生产日期(年/月/日):2010 03 20”或者“生产日期(年/月/日):2010/03/20”或者“生产日期(年/月/日):20100320”;
——“生产日期(月/日/年):03 20 2010”或者“生产日期(月/日/年):03/20/2010”或者“生产日期(月/日/年):03202010”;
——“生产日期(日/月/年):20 03 2010”或者“生产日期(日/月/年):20/03/2010”或者“生产日期(日/月/年):20032010”。
二、保质期的标示
示例:
——“保质期:××个月”或者“××日”或者“××天”或者“×年”;
——“保质期至××××年××月××日”或者“保质期至××月××日××××年”或者“保质期至××日××月××××年”;
——“此日期前最佳……”或者“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者“最好在……之前食用”或者“……之前食用最佳”(……)处填写日期。
三、净含量的标示
(一)复合包装中独立包装为同类产品的,净含量标示方式示例:
——“净含量:40克×5”或者“净含量:40 g×5”;
——“净含量:5×40”或者“净含量:5×40 g”;
——“净含量:200克(5×40克)”或者“净含量:200 g(5×40 g)”;
——“净含量:200克(40克×5)”或者“净含量:200 g(40 g×5)”;
——“净含量:200克(5件或者5袋或者5包或者5罐或者5听)”或者“净含量:200 g(5件或者5袋或者5包或者5罐或者5听)”;
——“净含量:200克(100克+50克×2)”或者“净含量:200 g(100 g+50 g×2)”;
——“净含量:200克(80克×2+40克)”或者“200 g(80 g×2+40 g)”。
(二)复合包装中独立包装为不同类产品的,净含量标示方式示例:
——“净含量:200克(A产品40克×3,B产品40克×2)或200 g(A产品40 g×3,B产品40 g×2)”;
——“净含量:200克(40克×3,40克×2)”或者“净含量:200 g(40 g×3,40 g×2)”;
——“净含量:100克A产品,50克×2 B产品,50克C产品”或者“净含量:100 g A产品,50 g×2 B产品,50 g C产品”;
——“净含量: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或者“净含量:A产品:100 g,B产品:50 g×2;C产品:50 g”;
——“净含量:100克(A产品),50克×2(B产品),50克(C产品)”或者“净含量:100 g(A产品),50 g×2(B产品),50 g(C产品)”;
——“净含量: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 C产品50克”或者“净含量:A产品100 g,B产品50 g×2, C产品50g”。
附录6 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
一、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还原后水分还原标准
新鲜水果和蔬菜(不包括由果蔬皮渣制成的副产品)的脱水物:90.0%;
肉类、鱼类(仅包括可食用动物组织)的脱水物:75.0%;
谷物:15.0%
二、含水原料水分还原示例
(一)干性/半湿性宠物食品
原料 | 配方组成,kg | 原料的水分含量,% | 配方中的干物质含量,kg | 水分还原标准,% | 还原后的配方组成,kg | 还原后的配方组成比例,% |
玉米 | 66.0 | 10.0 | 59.4 | 15.0 | 69.9 | 37.2 |
鸡肉粉 | 24.2 | 10.0 | 21.8 | 75.0 | 87.2 | 46.4 |
牛肉粉 | 1.8 | 11.1 | 1.6 | 75.0 | 6.4 | 3.4 |
胡萝卜粉 | 2.0 | 8.0 | 1.84 | 90.0 | 18.4 | 9.8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4.0 | 4.0 | 4.0 | 2.1 | ||
油脂 | 2.0 | 2.0 | 2.0 | 1.1 | ||
总计 | 100.0 | 187.9 | 100.0 |
(二)湿性宠物食品
原料 | 配方组成,kg | 原料的水分含量,% | 配方中的干物质含量,kg | 水分还原标准,% | 还原后的配方组成,kg | 还原后的配方组成比例,% |
水 | 42 | 35.4 | 35.4 | |||
牛肉 | 35 | 35 | 35 | |||
鸡肉 | 18.2 | 18.2 | 18.2 | |||
鱼肉 | 2 | 2 | 2 |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2 | 2 | 2 | |||
胡萝卜粉 | 0.8 | 8 | 0.74 | 10 | 7.4 | 7.42 |
总计 | 100.0 | 1001 | 100 |
2.配方中0.8 kg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7.4 kg的胡萝卜,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7.4%,可以进行“含胡萝卜”的声称。
附录7 产品能量值的计算方法
一、犬粮能量值计算方法(每100 g产品中)
(一)总能(GE)计算
总能(Kcal)= 5.7 × 粗蛋白质克数 + 9.4×粗脂肪克数 + 4.1×(无氮浸出物克数+粗纤维克数)
(二)能量消化率(%)计算
能量消化率(%)= 91.2 – 1.43×干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三)消化能(DE)计算
消化能(Kcal)= GE ×能量消化率(%)
(四)代谢能(ME)计算
代谢能(Kcal)= DE – 1.04×粗蛋白克数
(五)单位换算
1 Kcal = 4.186 kJ
示例:
以100克犬粮产品为例计算其能量值,其中含80 g水分、7 g粗蛋白质、4 g粗脂肪、3 g粗灰分、1 g粗纤维和5 g无氮浸出物
GE(Kcal)= 5.7 × 7 + 9.4 × 4 + 4.1 ×(1 + 5)= 102.1
GE(Kcal)= 5.7 × 7 + 9.4 × 4 + 4.1 ×(1 + 5)= 102.1
能量消化率(%)=87.9 –(0.88 ×5) = 83.5%
DE(Kcal)= 102.1 ×83.5 % = 85.3
ME(Kcal)= 85.3– 0.77 × 7 = 79.9
ME(kJ)=79.9×4.186=334.5
二、猫粮能量值计算方法(每100 g产品中)
(一)总能(GE)计算
总能(Kcal) = 5.7 × 粗蛋白质克数 + 9.4×粗脂肪克数 + 4.1×(无氮浸出物克数+粗纤维克数)
(二)能量消化率(%)计算
能量消化率(%)= 87.9–0.88×干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三)消化能(DE)计算
消化能(Kcal)= GE ×能量消化率(%)
(四)代谢能(ME)计算
代谢能(Kcal)= DE – 0.77×粗蛋白质克数
(五)单位换算
1 Kcal = 4.186 kJ
示例:
以100克猫粮产品为例计算其能量值,其中含80 g水分、7 g粗蛋白、4 g粗脂肪、3 g粗灰分、1 g粗纤维和5 g无氮浸出物
能量消化率(%)=87.9 –(0.88 ×5)= 83.5%
DE(Kcal)= 102.1 ×83.5 % = 85.3
ME(Kcal)= 85.3– 0.77 × 7 = 79.9
ME(kJ)=79.9×4.186=334.5
附录8 不同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一、长方体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二、圆柱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近似圆柱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三、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四、如果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五、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者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境外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等供货商必须在国家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并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才能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出口到中国,进口商只能与具备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出口商交易。
北京通瑞联科技有限公司快速专业代理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登记注册申请,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认证代理注册服务。进口宠物食品注册饲料登记证书、DDGS饲料登记,进口饲料农业部签发《进口饲料登记证》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登记范围进口饲料国家农业部签发《进口饲料登记证》
由外国企业生产的、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需要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产品目录种类包括:
【1】配合饲料:包含宠物饲料等
【2】浓缩饲料:蛋白质补充饲料等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等
【4】精料补充料:混合精饲料等,主要由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部分饲料添加剂组成。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2045号公告),包含: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维生素及类维生素、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酶制剂、微生物、非蛋白氮、抗氧化剂、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着色剂色素、调味和诱食物质、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多糖和寡糖(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肉粉、鱼粉、血粉、羽毛粉、肉骨粉、鱼油、虾粉、血红素蛋白粉、鱼溶浆等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乳制品及其副产品等)
登记范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 饲料原料进口饲料登记证(单一饲料)feedstuff (single feed):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饲料。
2 能量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energy feed: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低于20%的饲料。
3 蛋白质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protein feed: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等于或高于20%的饲料。
4 全价配合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mplete feed:应能满足饲养动物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配合饲料。
5 浓缩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ncentrate:由蛋白质饲料、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和非营养性添加剂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6 精料补充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ncentrate supplement:为补充以粗饲料、青饲料为基础的草食饲养动物的营养,而用多种饲料原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7 添加剂预混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additive premix:由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扩大稀释后配制的预混物。
8 复合预混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mpound premix: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预混物。
9 饲料添加剂进口饲料登记证 feed additive: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10 营养性添加剂进口饲料登记证 nutritive additive:用于补充饲料营养素不足的微量或少量物质。
11 非营养性添加剂进口饲料登记证 non-nutritive additive:为保证或改善饲料品质,促进饲养动物生产、保障饲养动物健康,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的少量和微量物质。
a.抗氧化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antioxidant:为防止或延缓饲料中某些活性成分被氧化变质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b.防腐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preservative:为防止或阻止饲料发酵、腐败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c.防霉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mould inhibitor:为防止饲料中霉菌繁殖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d.调味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flavor enhancement:用于改善饲料适口性,增进饲养动物食欲的添加剂。
e.着色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color pigment:为改善动物产品或饲料色泽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f.粘结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binder:为提高粉状饲料成型以及颗粒饲料抗形态破坏能力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序号 | 申 请 材 料 | 不需评审产品 | 需评审产品 |
1 | 进口饲料注册文件目录 | √ | √ |
2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 √ | √ |
3 | 进口饲料登记证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 √ | √ |
4 | 进口饲料注册代理委托书 | √ | √ |
5 | 进口饲料登记证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 √ | √ |
6 | 进口饲料产品理化性质 | √ | √ |
7 | 进口饲料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 √ | √ |
8 | 进口饲料产品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 √ | √ |
9 | 进口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 √ | √ |
10 | 进口饲料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式样和商标 | √ | √ |
11 | 进口饲料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 | √ |
12 | 进口饲料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 √ | √ |
13 | 进口饲料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 √ | √ |
14 | 进口饲料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 √ | |
15 | 进口饲料登记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 | √ | |
16 | 进口饲料登记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 √ | |
17 | 进口饲料登记证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报告 | √ | |
18 | 进口饲料登记证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 √ | |
19 | 进口饲料登记证环境影响报告 | √ | |
20 | 进口饲料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 √ | |
21 | 进口饲料登记证申请注册主要参考文献 | √ |
注: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登记注册提交文件需中文/英文/本国语言对照,除特殊规定外,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进口饲料登记证书申请咨询办理联系方式
Tel: 86-10-64284605
Fax:86-10-64217310
移动电话:86-13466338375
E-mail: bj500@126.com aqsiqccc@gmail.com
QQ:1768380510
Skype:aqsiqccc
http://www.bjblx.cn/
进口饲料登记证,境外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等供货商必须在国家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并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才能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出口到中国,进口商只能与具备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出口商交易。
我司【北京通瑞联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代理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登记注册申请,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认证代理,进口宠物食品注册饲料登记证书注册申请服务。
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进口饲料登记证申请注册办理目录
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证书申请目录
关于AQSIQ饲料准入名单要求
1、该名单以外的饲料产品,须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完成检疫准入程序以及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2、允许进口的饲料产品,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未完成之前,仍可以继续进口;完成注册登记的,仅允许从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企业进口。
3、饲用原粮进口要求参照进境原粮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4、产品进口前,须按照《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2015年第144号)要求,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5、对于实施进口登记的产品,进口时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饲料产品《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6、含动物源性成分的饲料产品还须符合《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的要求。
7、根据最新风险分析结果和农业部1773号公告,停止饲用可可壳进口。
8、自2014年1月8日起,暂停受理审批巴基斯坦、越南、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加拿大(菜籽粕除外)有关加工植物源性蛋白饲料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之前已受理和批准的许可证继续有效,用完为止。
9、 新增苏丹苜蓿草输华贸易。
10、新增毛里塔尼亚鱼粉、鱼油输华贸易。
11、新增美国甜菜粕输华贸易。
12、新增蒙古国天然饲草输华贸易。
13、新增巴基斯坦菜籽粕输华贸易。
14、新增乌克兰甜菜粕输华贸易。
15、新增西班牙输华猪血蛋白粉、禽羽毛水解蛋白粉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16、新增哈萨克斯坦输华麦麸贸易。
17、因部分国家加工植物蛋白产品近年来未有实际贸易,为确保输华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产品予以删除。
18、新增荷兰输华饲用猪肠粘膜蛋白贸易。
19、新增乌克兰输华葵花籽粕贸易。
20、新增意大利输华宠物食品贸易。
21、新增罗马尼亚输华苜蓿草贸易。
类 别 | 通用名称 | 适用范围 | |
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 L-赖氨酸、液体L-赖氨酸(L-赖氨酸含量不低于50%)、L-赖氨酸盐酸盐、L-赖氨酸硫酸盐及其发酵副产物(产自谷氨酸棒杆菌、乳糖发酵短杆菌,L-赖氨酸含量不低于51%)、DL-蛋氨酸、L-苏氨酸、L-色氨酸、L-精氨酸、L-精氨酸盐酸盐、甘氨酸、L-酪氨酸、L-丙氨酸、天(门)冬氨酸、L-亮氨酸、异亮氨酸、L-脯氨酸、苯丙氨酸、丝氨酸、L-半胱氨酸、L-组氨酸、谷氨酸、谷氨酰胺、缬氨酸、胱氨酸、牛磺酸 | 养殖动物 | |
半胱胺盐酸盐 | 畜禽 | ||
蛋氨酸羟基类似物、蛋氨酸羟基类似物钙盐 | 猪、鸡、牛和水产养殖动物 | ||
N-羟甲基蛋氨酸钙 | 反刍动物 | ||
α-环丙氨酸 | 鸡 | ||
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维生素及类维生素 | 维生素A、维生素A乙酸酯、维生素A棕榈酸酯、β-胡萝卜素、盐酸硫胺(维生素B1)、硝酸硫胺(维生素B1)、核黄素(维生素B2)、盐酸吡哆醇(维生素B6)、氰钴胺(维生素B12)、L-抗坏血酸(维生素C)、L-抗坏血酸钙、L-抗坏血酸钠、L-抗坏血酸-2-磷酸酯、L-抗坏血酸-6-棕榈酸酯、维生素D2、维生素D3、天然维生素E、dl-α-生育酚、dl-α-生育酚乙酸酯、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维生素K3)、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亚硫酸氢烟酰胺甲萘醌、烟酸、烟酰胺、D-泛醇、D-泛酸钙、DL-泛酸钙、叶酸、D-生物素、氯化胆碱、肌醇、L-肉碱、L-肉碱盐酸盐、甜菜碱、甜菜碱盐酸盐 | 养殖动物 | |
25-羟基胆钙化醇(25-羟基维生素D3) | 猪、家禽 | ||
L-肉碱酒石酸盐 | 宠物 | ||
进口饲料添加剂申请--矿物元素及 其络(螯)合物1 |
氯化钠、硫酸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轻质碳酸钙、氯化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磷酸三钙、乳酸钙、葡萄糖酸钙、硫酸镁、氧化镁、氯化镁、柠檬酸亚铁、富马酸亚铁、乳酸亚铁、硫酸亚铁、氯化亚铁、氯化铁、碳酸亚铁、氯化铜、硫酸铜、碱式氯化铜、氧化锌、氯化锌、碳酸锌、硫酸锌、乙酸锌、碱式氯化锌、氯化锰、氧化锰、硫酸锰、碳酸锰、磷酸氢锰、碘化钾、碘化钠、碘酸钾、碘酸钙、氯化钴、乙酸钴、硫酸钴、亚硒酸钠、钼酸钠、蛋氨酸铜络(螯)合物、蛋氨酸铁络(螯)合物、蛋氨酸锰络(螯)合物、蛋氨酸锌络(螯)合物、赖氨酸铜络(螯)合物、赖氨酸锌络(螯)合物、甘氨酸铜络(螯)合物、甘氨酸铁络(螯)合物、酵母铜、酵母铁、酵母锰、酵母硒、氨基酸铜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铁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锰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锌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 | 养殖动物 | |
蛋白铜、蛋白铁、蛋白锌、蛋白锰 | 养殖动物(反刍动物除外) | ||
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锌、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锰、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铜 | 奶牛、肉牛、家禽和猪 | ||
烟酸铬、酵母铬、蛋氨酸铬、吡啶甲酸铬 | 猪 | ||
丙酸铬、甘氨酸锌 | 猪 | ||
丙酸锌 | 猪、牛和家禽 | ||
硫酸钾、三氧化二铁、氧化铜 | 反刍动物 | ||
碳酸钴 | 反刍动物、猫、狗 | ||
稀土(铈和镧)壳糖胺螯合盐 | 畜禽、鱼和虾 | ||
乳酸锌(α-羟基丙酸锌) | 生长育肥猪、家禽 | ||
进口饲料注册--酶制剂2 | 淀粉酶(产自黑曲霉、解淀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长柄木霉3、米曲霉、大麦芽、酸解支链淀粉芽孢杆菌) | 青贮玉米、玉米、玉米蛋白粉、豆粕、小麦、次粉、大麦、高粱、燕麦、豌豆、木薯、小米、大米 | |
α-半乳糖苷酶(产自黑曲霉) | 豆粕 | ||
纤维素酶(产自长柄木霉3、黑曲霉、孤独腐质霉、绳状青霉) | 玉米、大麦、小麦、麦麸、黑麦、高粱 | ||
β-葡聚糖酶(产自黑曲霉、枯草芽孢杆菌、长柄木霉3、绳状青霉、解淀粉芽孢杆菌、棘孢曲霉) | 小麦、大麦、菜籽粕、小麦副产物、去壳燕麦、黑麦、黑小麦、高粱 | ||
葡萄糖氧化酶(产自特异青霉、黑曲霉) | 葡萄糖 | ||
脂肪酶(产自黑曲霉、米曲霉) | 动物或植物源性油脂或脂肪 | ||
麦芽糖酶(产自枯草芽孢杆菌) | 麦芽糖 | ||
β-甘露聚糖酶(产自迟缓芽孢杆菌、黑曲霉、长柄木霉3) | 玉米、豆粕、椰子粕 | ||
果胶酶(产自黑曲霉、棘孢曲霉) | 玉米、小麦 | ||
植酸酶(产自黑曲霉、米曲霉、长柄木霉3、毕赤酵母) | 玉米、豆粕等含有植酸的植物籽实及其加工副产品类饲料原料 | ||
蛋白酶(产自黑曲霉、米曲霉、枯草芽孢杆菌、长柄木霉3) | 植物和动物蛋白 | ||
角蛋白酶(产自地衣芽孢杆菌) | 植物和动物蛋白 | ||
木聚糖酶(产自米曲霉、孤独腐质霉、长柄木霉3、枯草芽孢杆菌、绳状青霉、黑曲霉、毕赤酵母) | 玉米、大麦、黑麦、小麦、高粱、黑小麦、燕麦 | ||
进口饲料添加剂许可证--微生物 | 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两歧双歧杆菌、粪肠球菌、屎肠球菌、乳酸肠球菌、嗜酸乳杆菌、干酪乳杆菌、德式乳杆菌乳酸亚种(原名:乳酸乳杆菌)、植物乳杆菌、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产朊假丝酵母、酿酒酵母、沼泽红假单胞菌、婴儿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青春双歧杆菌、嗜热链球菌、罗伊氏乳杆菌、动物双歧杆菌、黑曲霉、米曲霉、迟缓芽孢杆菌、短小芽孢杆菌、纤维二糖乳杆菌、发酵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原名:保加利亚乳杆菌) | 养殖动物 | |
产丙酸丙酸杆菌、布氏乳杆菌 | 青贮饲料、牛饲料 | ||
副干酪乳杆菌 | 青贮饲料 | ||
凝结芽孢杆菌 | 肉鸡、生长育肥猪和水产养殖动物 | ||
侧孢短芽孢杆菌(原名:侧孢芽孢杆菌) | 肉鸡、肉鸭、猪、虾 | ||
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非蛋白氮 | 尿素、碳酸氢铵、硫酸铵、液氨、磷酸二氢铵、磷酸氢二铵、异丁叉二脲、磷酸脲、氯化铵、氨水 | 反刍动物 | |
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抗氧化剂 | 乙氧基喹啉、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没食子酸丙酯、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茶多酚、维生素E、L-抗坏血酸-6-棕榈酸酯 | 养殖动物 | |
迷迭香提取物 | 宠物 | ||
进口饲料登记证--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 | 甲酸、甲酸铵、甲酸钙、乙酸、双乙酸钠、丙酸、丙酸铵、丙酸钠、丙酸钙、丁酸、丁酸钠、乳酸、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山梨酸钠、山梨酸钾、富马酸、柠檬酸、柠檬酸钾、柠檬酸钠、柠檬酸钙、酒石酸、苹果酸、磷酸、氢氧化钠、碳酸氢钠、氯化钾、碳酸钠 | 养殖动物 | |
乙酸钙 | 畜禽 | ||
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亚硫酸钠、焦磷酸一氢三钠 | 宠物 | ||
二甲酸钾 | 猪 | ||
氯化铵 | 反刍动物 | ||
亚硫酸钠 | 青贮饲料 | ||
进口饲料登记证--着色剂 | β-胡萝卜素、辣椒红、β-阿朴-8’-胡萝卜素醛、β-阿朴-8’-胡萝卜素酸乙酯、β,β-胡萝卜素-4,4-二酮(斑蝥黄) | 家禽 | |
天然叶黄素(源自万寿菊) | 家禽、水产养殖动物 | ||
虾青素、红法夫酵母 | 水产养殖动物、观赏鱼 | ||
柠檬黄、日落黄、诱惑红、胭脂红、靛蓝、二氧化钛、焦糖色(亚硫酸铵法)、赤藓红 | 宠物 | ||
苋菜红、亮蓝 | 宠物和观赏鱼 | ||
进口饲料登记证--调味和诱食物质4 |
甜味物质 | 糖精、糖精钙、新甲基橙皮苷二氢查耳酮 | 猪 |
糖精钠、山梨糖醇 | 养殖动物 | ||
香味物质 | 食品用香料5、牛至香酚 | ||
其他 | 谷氨酸钠、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大蒜素 | ||
进口饲料登记证--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 | α-淀粉、三氧化二铝、可食脂肪酸钙盐、可食用脂肪酸单/双甘油酯、硅酸钙、硅铝酸钠、硫酸钙、硬脂酸钙、甘油脂肪酸酯、聚丙烯酸树脂Ⅱ、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丙二醇、二氧化硅、卵磷脂、海藻酸钠、海藻酸钾、海藻酸铵、琼脂、瓜尔胶、阿拉伯树胶、黄原胶、甘露糖醇、木质素磺酸盐、羧甲基纤维素钠、聚丙烯酸钠、山梨醇酐脂肪酸酯、蔗糖脂肪酸酯、焦磷酸二钠、单硬脂酸甘油酯、聚乙二醇400、磷脂、聚乙二醇甘油蓖麻酸酯 | 养殖动物 | |
丙三醇 | 猪、鸡和鱼 | ||
硬脂酸 | 猪、牛和家禽 | ||
卡拉胶、决明胶、刺槐豆胶、果胶、微晶纤维素 | 宠物 | ||
进口饲料登记证--多糖和寡糖 | 低聚木糖(木寡糖) | 鸡、猪、水产养殖动物 | |
低聚壳聚糖 |
猪、鸡和水产 养殖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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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乳甘露寡糖 | 猪、肉鸡、兔和水产养殖动物 | ||
果寡糖、甘露寡糖、低聚半乳糖 | 养殖动物 | ||
壳寡糖(寡聚β-(1-4)-2-氨基-2-脱氧-D-葡萄糖)(n=2~10) | 猪、鸡、肉鸭、虹鳟鱼 | ||
β-1,3-D-葡聚糖(源自酿酒酵母) | 水产养殖动物 | ||
N,O-羧甲基壳聚糖 | 猪、鸡 | ||
进口饲料登记证--其他 | 天然类固醇萨洒皂角苷(源自丝兰)、天然三萜烯皂角苷(源自可来雅皂角树)、二十二碳六烯酸(DHA) | 养殖动物 | |
糖萜素(源自山茶籽饼) | 猪和家禽 | ||
乙酰氧肟酸 | 反刍动物 | ||
苜蓿提取物(有效成分为苜蓿多糖、苜蓿黄酮、苜蓿皂甙) | 仔猪、生长育肥猪、肉鸡 | ||
杜仲叶提取物(有效成分为绿原酸、杜仲多糖、杜仲黄酮) | 生长育肥猪、鱼、虾 | ||
淫羊藿提取物(有效成分为淫羊藿苷) | 鸡、猪、绵羊、奶牛 | ||
共轭亚油酸 | 仔猪、蛋鸡 | ||
4,7-二羟基异黄酮(大豆黄酮) | 猪、产蛋家禽 | ||
地顶孢霉培养物 | 猪、鸡 | ||
紫苏籽提取物(有效成分为α-亚油酸、亚麻酸、黄酮) | 猪、肉鸡和鱼 | ||
硫酸软骨素 | 猫、狗 | ||
植物甾醇(源于大豆油/菜籽油,有效成分为β-谷甾醇、菜油甾醇、豆甾醇) | 家禽、生长育肥猪 |
进口饲料原料需要办理进口饲料登记证单一饲料品种
1.1.3 大麦蛋白粉 | 9.3.1 肠膜蛋白粉 |
1.2.6 大米蛋白粉 | 9.3.3 动物内脏粉 |
1.2.8 大米酶解蛋白 | 9.3.5 动物水解物 |
1.5.1 干白酒糟 | 9.3.6 膨化羽毛粉 |
1.5.2 干黄酒糟 | 9.3.9 水解蹄角粉 |
1.5.3 _____干酒精糟[DDG] | 9.3.10 水解畜毛粉 |
1.5.4 _____干酒精糟可溶物[DDS] | 9.3.11 水解羽毛粉 |
1.5.5 干啤酒糟 | 9.4.1 蛋粉 |
1.5.6 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__干全酒精糟][DDGS] | 9.4.2 蛋黄粉 |
1.11.3谷朊粉[活性小麦面筋粉][小麦蛋白粉] | 9.4.3 蛋壳粉 |
1.11.15小麦水解蛋白 | 9.4.4 蛋清粉 |
1.13.2 喷浆玉米皮 | 9.6.2 ____骨粉(粒) |
1.13.7 玉米蛋白粉 | 9.6.7 ____肉粉 |
1.13.10 玉米浆干粉 | 9.6.8 ____肉骨粉 |
1.13.11 玉米酶解蛋白 | 9.6.9 酸化骨粉[骨质磷酸氢钙] |
2.2.3 菜籽蛋白 | 9.6.10 脱胶骨粉 |
2.2.5 菜籽粕[菜粕] | 9.7.1 喷雾干燥____血浆蛋白粉 |
2.2.9 双低菜籽粕[双低菜粕] | 9.7.2 喷雾干燥____血球蛋白粉 |
2.3.2 大豆分离蛋白 | 9.7.3 水解____血粉 |
2.3.4 大豆酶解蛋白 | 9.7.4 水解____血球蛋白粉 |
2.3.5 大豆浓缩蛋白 | 9.7.5 水解珠蛋白粉 |
2.3.10 大豆糖蜜 | 9.7.6 ___血粉 |
2.3.14 豆粕 | 9.7.7 血红素蛋白粉 |
2.3.18 膨化大豆蛋白[大豆组织蛋白] | 10.2.2 磷虾粉 |
2.3.19 膨化豆粕 | 10.2.3 虾粉 |
2.9.3 花生蛋白 | 10.4.2 白鱼粉 |
2.9.6 花生粕[花生仁粕] | 10.4.3 水解鱼蛋白粉 |
2.12.4 棉籽蛋白 | 10.4.4 鱼粉 |
2.12.6 棉籽酶解蛋白 | 10.4.7 鱼排粉 |
2.12.7 棉籽粕[棉粕] | 10.4.8 鱼溶浆 |
2.12.9 脱酚棉籽蛋白[脱毒棉籽蛋白] | 10.4.9 鱼溶浆粉 |
3.3.2 蚕豆粉浆蛋白粉 | 10.4.10 鱼虾粉 |
3.7.2 绿豆粉浆蛋白粉 | 10.4.11 鱼油 |
3.8.5 豌豆粉浆蛋白粉 | 12.1.1 发酵豆粕 |
4.7.2 马铃薯蛋白粉 | 12.1.2 发酵____果渣 |
7.5.2 _____藻渣 | 12.1.3 发酵棉籽蛋白 |
7.5.3 裂壶藻粉 | 12.1.4 酿酒酵母发酵白酒糟 |
7.5.4 螺旋藻粉 | 12.2.1 产朊假丝酵母蛋白 |
7.5.5 拟微绿球藻粉 | 12.2.2 啤酒酵母粉 |
7.5.6 微藻粕 | 12.3.1 谷氨酸渣 |
7.5.7 小球藻粉 | 12.3.2 核苷酸渣 |
9.1.1 ____油 | 12.3.3 赖氨酸渣 |
9.1.2 ____油渣(饼) | 12.4.3 柠檬酸糟 |
进口饲料登记注册申请,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认证代理资料,进口饲料国家农业部签发《进口饲料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