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征求《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依法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见附件),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xmjslch@agri.gov.cn
2.传真:010—59192848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
附件:
1.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宠物饲料生产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3.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征求意见稿)
4.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征求意见稿)
5.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6.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畜牧业司
2018年2月12日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宠物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设立宠物配合饲料、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设立用于加工宠物配合饲料使用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按照畜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 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机械、化工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 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化工、生物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 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 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九条 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应当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者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 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
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配料间、生产车间和成品库以及标签、包材等附属物品库房。
半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罐装间、外包装间和成品库以及标签、包材等附属物品库房。
液态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灌装间、外包装间和成品库以及标签、包材等附属物品库房。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宠物饲料的生产车间应当单独设立,不得与畜禽水产动物(含反刍动物)饲料共用生产线。
第十一条 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
第十二条 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者设备。
第十三条 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第十四条 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易产生或者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有防爆功能;
(二)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
(三)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
(四)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五)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者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原料、成品、包材、备品备件的贮存要求,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满足储存温度要求,密闭性能良好;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
(四)使用新鲜或者冷冻动物源性原料的,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冷藏或者冷冻库房;
(五)有立筒仓的,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第四章 工艺与设备
第十六条 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膨化设备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前处理、粉碎、配料、提升、混合、调质、膨化、干燥、喷涂、冷却、计量、包装、异物检除等设备,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三)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
(四)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
(五)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者消音装置;
(六)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者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八)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还要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及相应的除尘设备,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九)有新鲜或者冷冻动物源性原料预制工序的,还要单独配备除杂、粉碎等设备。必要时配备均质、水解等设备;
(十)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半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杀菌设备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8平方米;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前处理、粉碎、配料、混合、计量、灌装、包装、异物检除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电控系统;必要时,配备乳化、蒸煮、冷却等设备;
(三)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四)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还要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五)罐头等产品性能要求达到商业无菌条件的,还要有杀菌处理工序;
(六)有新鲜或者冷冻的动物源性原料预制工序的,还要单独配备除杂、粉碎等设备。必要时配备均质、水解等设备;
(七)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固态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混合设备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0. 5立方米;
(二)配备加工机组,包括原料除杂、配料、混合、成型、计量、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三)生产配方中有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的,配备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四)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者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五)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六)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半固态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灌装设备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800支/小时;
(二)配备加工机组,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加热、配料、搅拌、灌装、包装等设备;
(三)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者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四)加热设备有搅拌、温度控制和温度显示装置;
(五)搅拌设备有可调搅拌速度能力;
(六)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七)产品性能要求达到商业无菌条件的,还要有杀菌处理工序;
(八)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液态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液设备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500升;
(二)配备加工机组,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设备;
(三)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者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四)有均质工序的,使用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使用高剪切均质机的均质转速不小于2800转/分;
(五)配液罐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六)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七)产品性能要求达到商业无菌条件的,还要有杀菌处理工序;
(八)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第二十二条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者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者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者粗纤维测定仪和样品制备设备。
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还应配备硬度测定仪、容重测定仪、水分活度测定仪、标准筛;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还应配备高压灭菌锅、培养箱和显微镜;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罐头产品的,还应配备酸度计。
(二)检验化验室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同时开展高温或者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4.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还应配备微生物检验用的准备间、缓冲间、无菌间和超净工作台;
5.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或者样品架。
第二十三条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
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
2.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
3.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还应配备样品粉碎机、标准筛;半固态和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还应配备高压灭菌锅、培养箱和显微镜。
(二)检验化验室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者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者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分室存放;
4.半固态和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还应配备微生物检验用的准备间、缓冲间、无菌间和超净工作台;
5.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或者样品架。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境外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等供货商必须在国家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并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才能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出口到中国,进口商只能与具备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出口商交易。
北京通瑞联科技有限公司快速专业代理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登记注册申请,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认证代理注册服务。进口宠物食品注册饲料登记证书、DDGS饲料登记,进口饲料农业部签发《进口饲料登记证》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登记范围进口饲料国家农业部签发《进口饲料登记证》
由外国企业生产的、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需要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产品目录种类包括:
【1】配合饲料:包含宠物饲料等
【2】浓缩饲料:蛋白质补充饲料等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等
【4】精料补充料:混合精饲料等,主要由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部分饲料添加剂组成。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2045号公告),包含: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维生素及类维生素、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酶制剂、微生物、非蛋白氮、抗氧化剂、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着色剂色素、调味和诱食物质、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多糖和寡糖(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肉粉、鱼粉、血粉、羽毛粉、肉骨粉、鱼油、虾粉、血红素蛋白粉、鱼溶浆等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乳制品及其副产品等)
登记范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证书申请办理文件
进口饲料登记证书申请咨询办理联系方式
Tel: 86-10-64284605
Fax:86-10-64217310
移动电话:86-13466338375
E-mail: bj500@126.com aqsiqccc@gmail.com
QQ:1768380510
Skype:aqsiqccc
http://www.bjblx.cn/
进口饲料登记证,境外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等供货商必须在国家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并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才能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出口到中国,进口商只能与具备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出口商交易。
我司【北京通瑞联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代理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登记注册申请,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认证代理,进口宠物食品注册饲料登记证书注册申请服务。
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进口饲料登记证申请注册办理目录
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证书申请目录
关于AQSIQ饲料准入名单要求
农业部进口饲料登记证关于宠物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宠物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设立宠物配合饲料、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设立用于加工宠物配合饲料使用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按照畜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 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机械、化工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 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化工、生物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 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 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九条 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应当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者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 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
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配料间、生产车间和成品库以及标签、包材等附属物品库房。
半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罐装间、外包装间和成品库以及标签、包材等附属物品库房。
液态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灌装间、外包装间和成品库以及标签、包材等附属物品库房。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宠物饲料的生产车间应当单独设立,不得与畜禽水产动物(含反刍动物)饲料共用生产线。
第十一条 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
第十二条 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者设备。
第十三条 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第十四条 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易产生或者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有防爆功能;
(二)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
(三)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
(四)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五)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者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原料、成品、包材、备品备件的贮存要求,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满足储存温度要求,密闭性能良好;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
(四)使用新鲜或者冷冻动物源性原料的,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冷藏或者冷冻库房;
(五)有立筒仓的,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第四章 工艺与设备
第十六条 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膨化设备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前处理、粉碎、配料、提升、混合、调质、膨化、干燥、喷涂、冷却、计量、包装、异物检除等设备,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三)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
(四)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
(五)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者消音装置;
(六)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者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八)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还要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及相应的除尘设备,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九)有新鲜或者冷冻动物源性原料预制工序的,还要单独配备除杂、粉碎等设备。必要时配备均质、水解等设备;
(十)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半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杀菌设备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8平方米;
(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前处理、粉碎、配料、混合、计量、灌装、包装、异物检除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电控系统;必要时,配备乳化、蒸煮、冷却等设备;
(三)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四)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还要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五)罐头等产品性能要求达到商业无菌条件的,还要有杀菌处理工序;
(六)有新鲜或者冷冻的动物源性原料预制工序的,还要单独配备除杂、粉碎等设备。必要时配备均质、水解等设备;
(七)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固态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混合设备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0. 5立方米;
(二)配备加工机组,包括原料除杂、配料、混合、成型、计量、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三)生产配方中有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的,配备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四)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者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五)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六)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半固态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灌装设备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800支/小时;
(二)配备加工机组,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加热、配料、搅拌、灌装、包装等设备;
(三)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者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四)加热设备有搅拌、温度控制和温度显示装置;
(五)搅拌设备有可调搅拌速度能力;
(六)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七)产品性能要求达到商业无菌条件的,还要有杀菌处理工序;
(八)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液态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液设备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500升;
(二)配备加工机组,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设备;
(三)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者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四)有均质工序的,使用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使用高剪切均质机的均质转速不小于2800转/分;
(五)配液罐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六)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七)产品性能要求达到商业无菌条件的,还要有杀菌处理工序;
(八)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第二十二条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者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者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者粗纤维测定仪和样品制备设备。
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还应配备硬度测定仪、容重测定仪、水分活度测定仪、标准筛;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还应配备高压灭菌锅、培养箱和显微镜;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罐头产品的,还应配备酸度计。
(二)检验化验室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同时开展高温或者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4.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还应配备微生物检验用的准备间、缓冲间、无菌间和超净工作台;
5.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或者样品架。
第二十三条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
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
2.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
3.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还应配备样品粉碎机、标准筛;半固态和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还应配备高压灭菌锅、培养箱和显微镜。
(二)检验化验室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者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者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分室存放;
4.半固态和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还应配备微生物检验用的准备间、缓冲间、无菌间和超净工作台;
5.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或者样品架。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境外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等供货商必须在国家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并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才能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出口到中国,进口商只能与具备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出口商交易。
北京通瑞联科技有限公司快速专业代理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登记注册申请,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认证代理注册服务。进口宠物食品注册饲料登记证书、DDGS饲料登记,进口饲料农业部签发《进口饲料登记证》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登记范围进口饲料国家农业部签发《进口饲料登记证》
由外国企业生产的、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需要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产品目录种类包括:
【1】配合饲料:包含宠物饲料等
【2】浓缩饲料:蛋白质补充饲料等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等
【4】精料补充料:混合精饲料等,主要由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部分饲料添加剂组成。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2045号公告),包含: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维生素及类维生素、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酶制剂、微生物、非蛋白氮、抗氧化剂、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着色剂色素、调味和诱食物质、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多糖和寡糖(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肉粉、鱼粉、血粉、羽毛粉、肉骨粉、鱼油、虾粉、血红素蛋白粉、鱼溶浆等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乳制品及其副产品等)
登记范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 饲料原料进口饲料登记证(单一饲料)feedstuff (single feed):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饲料。
2 能量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energy feed: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低于20%的饲料。
3 蛋白质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protein feed: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等于或高于20%的饲料。
4 全价配合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mplete feed:应能满足饲养动物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配合饲料。
5 浓缩饲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ncentrate:由蛋白质饲料、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和非营养性添加剂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6 精料补充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ncentrate supplement:为补充以粗饲料、青饲料为基础的草食饲养动物的营养,而用多种饲料原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7 添加剂预混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additive premix:由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扩大稀释后配制的预混物。
8 复合预混料进口饲料登记证 compound premix: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预混物。
9 饲料添加剂进口饲料登记证 feed additive: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10 营养性添加剂进口饲料登记证 nutritive additive:用于补充饲料营养素不足的微量或少量物质。
11 非营养性添加剂进口饲料登记证 non-nutritive additive:为保证或改善饲料品质,促进饲养动物生产、保障饲养动物健康,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的少量和微量物质。
a.抗氧化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antioxidant:为防止或延缓饲料中某些活性成分被氧化变质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b.防腐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preservative:为防止或阻止饲料发酵、腐败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c.防霉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mould inhibitor:为防止饲料中霉菌繁殖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d.调味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flavor enhancement:用于改善饲料适口性,增进饲养动物食欲的添加剂。
e.着色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color pigment:为改善动物产品或饲料色泽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f.粘结剂进口饲料注册证书 binder:为提高粉状饲料成型以及颗粒饲料抗形态破坏能力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序号 | 申 请 材 料 | 不需评审产品 | 需评审产品 |
1 | 进口饲料注册文件目录 | √ | √ |
2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 √ | √ |
3 | 进口饲料登记证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 √ | √ |
4 | 进口饲料注册代理委托书 | √ | √ |
5 | 进口饲料登记证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 √ | √ |
6 | 进口饲料产品理化性质 | √ | √ |
7 | 进口饲料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 √ | √ |
8 | 进口饲料产品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 √ | √ |
9 | 进口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 √ | √ |
10 | 进口饲料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式样和商标 | √ | √ |
11 | 进口饲料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 √ | √ |
12 | 进口饲料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 √ | √ |
13 | 进口饲料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 √ | √ |
14 | 进口饲料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 √ | |
15 | 进口饲料登记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 | √ | |
16 | 进口饲料登记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 √ | |
17 | 进口饲料登记证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报告 | √ | |
18 | 进口饲料登记证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 √ | |
19 | 进口饲料登记证环境影响报告 | √ | |
20 | 进口饲料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 √ | |
21 | 进口饲料登记证申请注册主要参考文献 | √ |
注: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登记注册提交文件需中文/英文/本国语言对照,除特殊规定外,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进口饲料登记证书申请咨询办理联系方式
Tel: 86-10-64284605
Fax:86-10-64217310
移动电话:86-13466338375
E-mail: bj500@126.com aqsiqccc@gmail.com
QQ:1768380510
Skype:aqsiqccc
http://www.bjblx.cn/
进口饲料登记证,境外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等供货商必须在国家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并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才能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出口到中国,进口商只能与具备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出口商交易。
我司【北京通瑞联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代理进口饲料登记证,进口饲料登记注册申请,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认证代理,进口宠物食品注册饲料登记证书注册申请服务。
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进口饲料登记证申请注册办理目录
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证书申请目录
关于AQSIQ饲料准入名单要求
1、该名单以外的饲料产品,须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完成检疫准入程序以及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2、允许进口的饲料产品,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未完成之前,仍可以继续进口;完成注册登记的,仅允许从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企业进口。
3、饲用原粮进口要求参照进境原粮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4、产品进口前,须按照《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2015年第144号)要求,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5、对于实施进口登记的产品,进口时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饲料产品《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6、含动物源性成分的饲料产品还须符合《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的要求。
7、根据最新风险分析结果和农业部1773号公告,停止饲用可可壳进口。
8、自2014年1月8日起,暂停受理审批巴基斯坦、越南、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加拿大(菜籽粕除外)有关加工植物源性蛋白饲料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之前已受理和批准的许可证继续有效,用完为止。
9、 新增苏丹苜蓿草输华贸易。
10、新增毛里塔尼亚鱼粉、鱼油输华贸易。
11、新增美国甜菜粕输华贸易。
12、新增蒙古国天然饲草输华贸易。
13、新增巴基斯坦菜籽粕输华贸易。
14、新增乌克兰甜菜粕输华贸易。
15、新增西班牙输华猪血蛋白粉、禽羽毛水解蛋白粉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16、新增哈萨克斯坦输华麦麸贸易。
17、因部分国家加工植物蛋白产品近年来未有实际贸易,为确保输华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产品予以删除。
18、新增荷兰输华饲用猪肠粘膜蛋白贸易。
19、新增乌克兰输华葵花籽粕贸易。
20、新增意大利输华宠物食品贸易。
21、新增罗马尼亚输华苜蓿草贸易。
类 别 | 通用名称 | 适用范围 | |
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 L-赖氨酸、液体L-赖氨酸(L-赖氨酸含量不低于50%)、L-赖氨酸盐酸盐、L-赖氨酸硫酸盐及其发酵副产物(产自谷氨酸棒杆菌、乳糖发酵短杆菌,L-赖氨酸含量不低于51%)、DL-蛋氨酸、L-苏氨酸、L-色氨酸、L-精氨酸、L-精氨酸盐酸盐、甘氨酸、L-酪氨酸、L-丙氨酸、天(门)冬氨酸、L-亮氨酸、异亮氨酸、L-脯氨酸、苯丙氨酸、丝氨酸、L-半胱氨酸、L-组氨酸、谷氨酸、谷氨酰胺、缬氨酸、胱氨酸、牛磺酸 | 养殖动物 | |
半胱胺盐酸盐 | 畜禽 | ||
蛋氨酸羟基类似物、蛋氨酸羟基类似物钙盐 | 猪、鸡、牛和水产养殖动物 | ||
N-羟甲基蛋氨酸钙 | 反刍动物 | ||
α-环丙氨酸 | 鸡 | ||
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维生素及类维生素 | 维生素A、维生素A乙酸酯、维生素A棕榈酸酯、β-胡萝卜素、盐酸硫胺(维生素B1)、硝酸硫胺(维生素B1)、核黄素(维生素B2)、盐酸吡哆醇(维生素B6)、氰钴胺(维生素B12)、L-抗坏血酸(维生素C)、L-抗坏血酸钙、L-抗坏血酸钠、L-抗坏血酸-2-磷酸酯、L-抗坏血酸-6-棕榈酸酯、维生素D2、维生素D3、天然维生素E、dl-α-生育酚、dl-α-生育酚乙酸酯、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维生素K3)、二甲基嘧啶醇亚硫酸甲萘醌、亚硫酸氢烟酰胺甲萘醌、烟酸、烟酰胺、D-泛醇、D-泛酸钙、DL-泛酸钙、叶酸、D-生物素、氯化胆碱、肌醇、L-肉碱、L-肉碱盐酸盐、甜菜碱、甜菜碱盐酸盐 | 养殖动物 | |
25-羟基胆钙化醇(25-羟基维生素D3) | 猪、家禽 | ||
L-肉碱酒石酸盐 | 宠物 | ||
进口饲料添加剂申请--矿物元素及 其络(螯)合物1 |
氯化钠、硫酸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轻质碳酸钙、氯化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磷酸三钙、乳酸钙、葡萄糖酸钙、硫酸镁、氧化镁、氯化镁、柠檬酸亚铁、富马酸亚铁、乳酸亚铁、硫酸亚铁、氯化亚铁、氯化铁、碳酸亚铁、氯化铜、硫酸铜、碱式氯化铜、氧化锌、氯化锌、碳酸锌、硫酸锌、乙酸锌、碱式氯化锌、氯化锰、氧化锰、硫酸锰、碳酸锰、磷酸氢锰、碘化钾、碘化钠、碘酸钾、碘酸钙、氯化钴、乙酸钴、硫酸钴、亚硒酸钠、钼酸钠、蛋氨酸铜络(螯)合物、蛋氨酸铁络(螯)合物、蛋氨酸锰络(螯)合物、蛋氨酸锌络(螯)合物、赖氨酸铜络(螯)合物、赖氨酸锌络(螯)合物、甘氨酸铜络(螯)合物、甘氨酸铁络(螯)合物、酵母铜、酵母铁、酵母锰、酵母硒、氨基酸铜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铁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锰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锌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 | 养殖动物 | |
蛋白铜、蛋白铁、蛋白锌、蛋白锰 | 养殖动物(反刍动物除外) | ||
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锌、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锰、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铜 | 奶牛、肉牛、家禽和猪 | ||
烟酸铬、酵母铬、蛋氨酸铬、吡啶甲酸铬 | 猪 | ||
丙酸铬、甘氨酸锌 | 猪 | ||
丙酸锌 | 猪、牛和家禽 | ||
硫酸钾、三氧化二铁、氧化铜 | 反刍动物 | ||
碳酸钴 | 反刍动物、猫、狗 | ||
稀土(铈和镧)壳糖胺螯合盐 | 畜禽、鱼和虾 | ||
乳酸锌(α-羟基丙酸锌) | 生长育肥猪、家禽 | ||
进口饲料注册--酶制剂2 | 淀粉酶(产自黑曲霉、解淀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长柄木霉3、米曲霉、大麦芽、酸解支链淀粉芽孢杆菌) | 青贮玉米、玉米、玉米蛋白粉、豆粕、小麦、次粉、大麦、高粱、燕麦、豌豆、木薯、小米、大米 | |
α-半乳糖苷酶(产自黑曲霉) | 豆粕 | ||
纤维素酶(产自长柄木霉3、黑曲霉、孤独腐质霉、绳状青霉) | 玉米、大麦、小麦、麦麸、黑麦、高粱 | ||
β-葡聚糖酶(产自黑曲霉、枯草芽孢杆菌、长柄木霉3、绳状青霉、解淀粉芽孢杆菌、棘孢曲霉) | 小麦、大麦、菜籽粕、小麦副产物、去壳燕麦、黑麦、黑小麦、高粱 | ||
葡萄糖氧化酶(产自特异青霉、黑曲霉) | 葡萄糖 | ||
脂肪酶(产自黑曲霉、米曲霉) | 动物或植物源性油脂或脂肪 | ||
麦芽糖酶(产自枯草芽孢杆菌) | 麦芽糖 | ||
β-甘露聚糖酶(产自迟缓芽孢杆菌、黑曲霉、长柄木霉3) | 玉米、豆粕、椰子粕 | ||
果胶酶(产自黑曲霉、棘孢曲霉) | 玉米、小麦 | ||
植酸酶(产自黑曲霉、米曲霉、长柄木霉3、毕赤酵母) | 玉米、豆粕等含有植酸的植物籽实及其加工副产品类饲料原料 | ||
蛋白酶(产自黑曲霉、米曲霉、枯草芽孢杆菌、长柄木霉3) | 植物和动物蛋白 | ||
角蛋白酶(产自地衣芽孢杆菌) | 植物和动物蛋白 | ||
木聚糖酶(产自米曲霉、孤独腐质霉、长柄木霉3、枯草芽孢杆菌、绳状青霉、黑曲霉、毕赤酵母) | 玉米、大麦、黑麦、小麦、高粱、黑小麦、燕麦 | ||
进口饲料添加剂许可证--微生物 | 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两歧双歧杆菌、粪肠球菌、屎肠球菌、乳酸肠球菌、嗜酸乳杆菌、干酪乳杆菌、德式乳杆菌乳酸亚种(原名:乳酸乳杆菌)、植物乳杆菌、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产朊假丝酵母、酿酒酵母、沼泽红假单胞菌、婴儿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青春双歧杆菌、嗜热链球菌、罗伊氏乳杆菌、动物双歧杆菌、黑曲霉、米曲霉、迟缓芽孢杆菌、短小芽孢杆菌、纤维二糖乳杆菌、发酵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原名:保加利亚乳杆菌) | 养殖动物 | |
产丙酸丙酸杆菌、布氏乳杆菌 | 青贮饲料、牛饲料 | ||
副干酪乳杆菌 | 青贮饲料 | ||
凝结芽孢杆菌 | 肉鸡、生长育肥猪和水产养殖动物 | ||
侧孢短芽孢杆菌(原名:侧孢芽孢杆菌) | 肉鸡、肉鸭、猪、虾 | ||
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非蛋白氮 | 尿素、碳酸氢铵、硫酸铵、液氨、磷酸二氢铵、磷酸氢二铵、异丁叉二脲、磷酸脲、氯化铵、氨水 | 反刍动物 | |
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抗氧化剂 | 乙氧基喹啉、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没食子酸丙酯、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茶多酚、维生素E、L-抗坏血酸-6-棕榈酸酯 | 养殖动物 | |
迷迭香提取物 | 宠物 | ||
进口饲料登记证--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 | 甲酸、甲酸铵、甲酸钙、乙酸、双乙酸钠、丙酸、丙酸铵、丙酸钠、丙酸钙、丁酸、丁酸钠、乳酸、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山梨酸钠、山梨酸钾、富马酸、柠檬酸、柠檬酸钾、柠檬酸钠、柠檬酸钙、酒石酸、苹果酸、磷酸、氢氧化钠、碳酸氢钠、氯化钾、碳酸钠 | 养殖动物 | |
乙酸钙 | 畜禽 | ||
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亚硫酸钠、焦磷酸一氢三钠 | 宠物 | ||
二甲酸钾 | 猪 | ||
氯化铵 | 反刍动物 | ||
亚硫酸钠 | 青贮饲料 | ||
进口饲料登记证--着色剂 | β-胡萝卜素、辣椒红、β-阿朴-8’-胡萝卜素醛、β-阿朴-8’-胡萝卜素酸乙酯、β,β-胡萝卜素-4,4-二酮(斑蝥黄) | 家禽 | |
天然叶黄素(源自万寿菊) | 家禽、水产养殖动物 | ||
虾青素、红法夫酵母 | 水产养殖动物、观赏鱼 | ||
柠檬黄、日落黄、诱惑红、胭脂红、靛蓝、二氧化钛、焦糖色(亚硫酸铵法)、赤藓红 | 宠物 | ||
苋菜红、亮蓝 | 宠物和观赏鱼 | ||
进口饲料登记证--调味和诱食物质4 |
甜味物质 | 糖精、糖精钙、新甲基橙皮苷二氢查耳酮 | 猪 |
糖精钠、山梨糖醇 | 养殖动物 | ||
香味物质 | 食品用香料5、牛至香酚 | ||
其他 | 谷氨酸钠、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大蒜素 | ||
进口饲料登记证--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 | α-淀粉、三氧化二铝、可食脂肪酸钙盐、可食用脂肪酸单/双甘油酯、硅酸钙、硅铝酸钠、硫酸钙、硬脂酸钙、甘油脂肪酸酯、聚丙烯酸树脂Ⅱ、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油酸酯、丙二醇、二氧化硅、卵磷脂、海藻酸钠、海藻酸钾、海藻酸铵、琼脂、瓜尔胶、阿拉伯树胶、黄原胶、甘露糖醇、木质素磺酸盐、羧甲基纤维素钠、聚丙烯酸钠、山梨醇酐脂肪酸酯、蔗糖脂肪酸酯、焦磷酸二钠、单硬脂酸甘油酯、聚乙二醇400、磷脂、聚乙二醇甘油蓖麻酸酯 | 养殖动物 | |
丙三醇 | 猪、鸡和鱼 | ||
硬脂酸 | 猪、牛和家禽 | ||
卡拉胶、决明胶、刺槐豆胶、果胶、微晶纤维素 | 宠物 | ||
进口饲料登记证--多糖和寡糖 | 低聚木糖(木寡糖) | 鸡、猪、水产养殖动物 | |
低聚壳聚糖 |
猪、鸡和水产 养殖动物 |
||
半乳甘露寡糖 | 猪、肉鸡、兔和水产养殖动物 | ||
果寡糖、甘露寡糖、低聚半乳糖 | 养殖动物 | ||
壳寡糖(寡聚β-(1-4)-2-氨基-2-脱氧-D-葡萄糖)(n=2~10) | 猪、鸡、肉鸭、虹鳟鱼 | ||
β-1,3-D-葡聚糖(源自酿酒酵母) | 水产养殖动物 | ||
N,O-羧甲基壳聚糖 | 猪、鸡 | ||
进口饲料登记证--其他 | 天然类固醇萨洒皂角苷(源自丝兰)、天然三萜烯皂角苷(源自可来雅皂角树)、二十二碳六烯酸(DHA) | 养殖动物 | |
糖萜素(源自山茶籽饼) | 猪和家禽 | ||
乙酰氧肟酸 | 反刍动物 | ||
苜蓿提取物(有效成分为苜蓿多糖、苜蓿黄酮、苜蓿皂甙) | 仔猪、生长育肥猪、肉鸡 | ||
杜仲叶提取物(有效成分为绿原酸、杜仲多糖、杜仲黄酮) | 生长育肥猪、鱼、虾 | ||
淫羊藿提取物(有效成分为淫羊藿苷) | 鸡、猪、绵羊、奶牛 | ||
共轭亚油酸 | 仔猪、蛋鸡 | ||
4,7-二羟基异黄酮(大豆黄酮) | 猪、产蛋家禽 | ||
地顶孢霉培养物 | 猪、鸡 | ||
紫苏籽提取物(有效成分为α-亚油酸、亚麻酸、黄酮) | 猪、肉鸡和鱼 | ||
硫酸软骨素 | 猫、狗 | ||
植物甾醇(源于大豆油/菜籽油,有效成分为β-谷甾醇、菜油甾醇、豆甾醇) | 家禽、生长育肥猪 |
进口饲料原料需要办理进口饲料登记证单一饲料品种
1.1.3 大麦蛋白粉 | 9.3.1 肠膜蛋白粉 |
1.2.6 大米蛋白粉 | 9.3.3 动物内脏粉 |
1.2.8 大米酶解蛋白 | 9.3.5 动物水解物 |
1.5.1 干白酒糟 | 9.3.6 膨化羽毛粉 |
1.5.2 干黄酒糟 | 9.3.9 水解蹄角粉 |
1.5.3 _____干酒精糟[DDG] | 9.3.10 水解畜毛粉 |
1.5.4 _____干酒精糟可溶物[DDS] | 9.3.11 水解羽毛粉 |
1.5.5 干啤酒糟 | 9.4.1 蛋粉 |
1.5.6 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__干全酒精糟][DDGS] | 9.4.2 蛋黄粉 |
1.11.3谷朊粉[活性小麦面筋粉][小麦蛋白粉] | 9.4.3 蛋壳粉 |
1.11.15小麦水解蛋白 | 9.4.4 蛋清粉 |
1.13.2 喷浆玉米皮 | 9.6.2 ____骨粉(粒) |
1.13.7 玉米蛋白粉 | 9.6.7 ____肉粉 |
1.13.10 玉米浆干粉 | 9.6.8 ____肉骨粉 |
1.13.11 玉米酶解蛋白 | 9.6.9 酸化骨粉[骨质磷酸氢钙] |
2.2.3 菜籽蛋白 | 9.6.10 脱胶骨粉 |
2.2.5 菜籽粕[菜粕] | 9.7.1 喷雾干燥____血浆蛋白粉 |
2.2.9 双低菜籽粕[双低菜粕] | 9.7.2 喷雾干燥____血球蛋白粉 |
2.3.2 大豆分离蛋白 | 9.7.3 水解____血粉 |
2.3.4 大豆酶解蛋白 | 9.7.4 水解____血球蛋白粉 |
2.3.5 大豆浓缩蛋白 | 9.7.5 水解珠蛋白粉 |
2.3.10 大豆糖蜜 | 9.7.6 ___血粉 |
2.3.14 豆粕 | 9.7.7 血红素蛋白粉 |
2.3.18 膨化大豆蛋白[大豆组织蛋白] | 10.2.2 磷虾粉 |
2.3.19 膨化豆粕 | 10.2.3 虾粉 |
2.9.3 花生蛋白 | 10.4.2 白鱼粉 |
2.9.6 花生粕[花生仁粕] | 10.4.3 水解鱼蛋白粉 |
2.12.4 棉籽蛋白 | 10.4.4 鱼粉 |
2.12.6 棉籽酶解蛋白 | 10.4.7 鱼排粉 |
2.12.7 棉籽粕[棉粕] | 10.4.8 鱼溶浆 |
2.12.9 脱酚棉籽蛋白[脱毒棉籽蛋白] | 10.4.9 鱼溶浆粉 |
3.3.2 蚕豆粉浆蛋白粉 | 10.4.10 鱼虾粉 |
3.7.2 绿豆粉浆蛋白粉 | 10.4.11 鱼油 |
3.8.5 豌豆粉浆蛋白粉 | 12.1.1 发酵豆粕 |
4.7.2 马铃薯蛋白粉 | 12.1.2 发酵____果渣 |
7.5.2 _____藻渣 | 12.1.3 发酵棉籽蛋白 |
7.5.3 裂壶藻粉 | 12.1.4 酿酒酵母发酵白酒糟 |
7.5.4 螺旋藻粉 | 12.2.1 产朊假丝酵母蛋白 |
7.5.5 拟微绿球藻粉 | 12.2.2 啤酒酵母粉 |
7.5.6 微藻粕 | 12.3.1 谷氨酸渣 |
7.5.7 小球藻粉 | 12.3.2 核苷酸渣 |
9.1.1 ____油 | 12.3.3 赖氨酸渣 |
9.1.2 ____油渣(饼) | 12.4.3 柠檬酸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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