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1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哪些新的进口废物管理规定?在哪里可以查看到?
答:2011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颁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在《办法》实施前根据各自职责发布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有关规定、通知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2011年3月11日,环境保护部颁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7号)、《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61号)、《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 2006] 89号)同时废止。
二、和废止的相关规定比较,新规定主要有什么新内容?
答:《办法》与《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内容:
(1)进口废物“圈区管理”有了法律依据。首次将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写入法规,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2)简化了审批程序。将限制类进口废物申请的初审由原来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改为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
(3)取消了《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和进口废五金、废塑料利用企业的备案制度。新规定要求首次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利用企业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以及《环境保护报告》。
(4)明确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为实际从事进口废物拆解、加工利用活动的加工利用企业。
(5)新规定要求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环保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应建立进口固体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与环保相关的各项工作。
(6)强调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应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7)对代理进口合同的内容有明确要求。
(8)细化了违法行为的罚则。明确了三种表现形式的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行为;对未执行相关制度和措施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条款。
三、新规定实施后,申请进口废物许可证的程序和申请表主要有什么变化?
答:首先,在申请程序上:申请限制类的进口废物直接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材料;申请自动类的进口废物在程序上没有变化。请参见我中心网站首页的进口废物申请程序流程图。
第二,统一了自动类和限制类的申请表格式。申请进口废物的单位(加工利用企业),应该先查阅《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的附件二和附件三,确定拟申请进口的废物属于自动类进口废物还是限制类进口废物,并确定其准确的证书名称及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填写《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前,应当认真阅读填写说明。
第三,许可证的发放有所变化。不论是自动类还是限制类,经环境保护部批准的进口许可证都寄往加工利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环保部门,由其代为发放给利用企业。
四、按照新规定,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答:根据申请进口的废物种类不同,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基本材料请查看我中心网站下载区里的“进口废物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五、我们从网站上下载了《申请表》,是否可以手填?在申请单位声明栏里,利用单位和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可否由其他人员代签?
答:进口废物《申请表》不可以手填,需用电脑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打印后分别加盖加工利用企业和进口企业的公章,并分别由利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进口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申请单位声明栏里签字并注明日期,提交原件,手写、涂改、复制均无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其他人代签无效。
六、进口废物《申请表》第一页上的“进口企业海关代码”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海关签发的进口单位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上的10位海关注册登记编码。请注意,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自理报检证的编码。
七、我们公司进口废物时需要从多个口岸报关,请问能不能都填到一份《申请表》上?
答:不能。一份《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口岸,从多个口岸报关的需每个口岸分别填写一份《申请表》。
八、请解释一下进口废物《申请表》上的“申领许可证分证份数”是什么意思?
答:进口废物许可证的背页有废物进口登记表,该表有25格,意味着一份许可证可以报关25次。但是有些企业申请的总量较大,报关25次后许可证上的批准量还有余量。虽然可以将余量再次申请新的许可证,但是需要一定时间,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方便企业生产,环境保护部允许企业申请进口废物许可证时,根据利用单位的实际加工能力、进口量和每批报关情况,将1个许可证分成若干个分证(最多可达9个分证),每个许可证仅收取一个证书的费用800元,分证不加收费用。
例如:申领许可证分证份数填写20,则将向企业签发3份许可证,前两份许可证有9个分证,第三份许可证有2个分证,收取费用为2400元。
九、《申请表》企业联系人是填写企业负责人还是填写具体经办人?
答:应该填写具体经办人。因为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往往需要核对信息,具体经办人对申请材料内容更加熟悉。
十、《申请书》第5页的“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栏第一项内容中“可能夹杂物、危害物质及其比例”是什么意思?
答:进口的固体废物不同,可能夹杂物、危害物质及其比例也不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国家对各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分别有环境控制标准,所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相应的环境控制标准,否则企业应当承担退运责任。各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可以查看环境保护部网站—科技标准司--环境保护标准—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栏目。
十一、《申请书》第5页的“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栏第二项内容“产生过程”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拟进口的固体废物是在国外的哪个环节产生的,例如:国外的塑料制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等。注意,不是指进口以后怎样加工,也不是指不可利用废物的产生过程。
十二、我们是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只知道拟进口的废物出口者是美国的一家公司,不知道废物的典型组成成分及其比例,也不知道产生过程,请问怎么填写?
答:为了保护我国环境,你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向废物出口者或通过进口企业详细了解废物来源、产生原因、类别及质量等真实情况。
十三、我已经在贵中心的网站的“固体废物进口登记”栏目的公示表里看到有我企业的申请内容,请问什么时候汇款?什么时候能得到许可证?
答:公示表只说明我中心收到您的申请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核,且已经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但该申请尚未得到批准。您看到公示表后,可以按规定将登记费(800元/1个序号)汇到本网站上公布的账号。一经环保部正式批准,我中心会将审批表放到本网站“固体废物进口登记”栏目中供企业查阅,并将已经汇款并到账的企业的许可证(包括自动类和限制类)统一寄往各省级环保部门,由其代为发放。
十四、请问进口废物申请材料需要提交一式几份?
答:自动类许可证的申请一式一份,直接寄到我中心。限制类许可证的申请一式两份,报送至利用企业所在省级环保部门。
十五、我单位已经取得了进口废物许可证,但是在海关报关时被告知进口废物许可证信息不符,报不了关,请问怎么办?
答:由于进口废物许可证信息不符造成无法报关的原因有几种情况,具体解决办法请咨询,我们的有关技术人员会尽快协助您解决问题。
十六、请问,我公司想从国外进口废纸,应该如何申请进口废物许可证? 答:首先你公司必须是废纸加工利用企业。废纸分为两类,一类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类,涉及3个海关商品编号:4707100000、4707200000、4707300000。另一类是限制进口类,只有1个海关商品编号: 4707900090。种类不同,申请程序不同,请按照废物类别的不同分别提交申请。 申请自动类的材料请直接寄到我中心。申请限制类的,请与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联系。
十七、我公司是国际贸易公司,能作为利用单位申请进口废物吗?
答:不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固体废物拆解、加工利用活动的企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的申请单位是加工利用企业。因此,申请单位必须是用进口的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加工利用设施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各项环保手续齐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相应的内容。如果是没有加工能力的贸易公司,只能作为“代理进口企业”。
十八、我们是一家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现已和两家国际贸易公司谈妥,为我公司从国外进口铜废碎料用作生产原料。请问我们能不能在废物《申请表》上同时填写两个进口单位?
答:不能。一份《申请表》上只能填写一个进口单位,多填的视为无效。您这种情况应该分别填写两份《申请表》。
十九、我们公司享受小额边境贸易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在申请进口废物《申请表》的贸易方式栏填写“小额边境贸易”?
答:不可以。按照海关的要求,进口废物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只有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选择。小额边境贸易归属于一般贸易,许可证上的“一般贸易”不影响享受小额边境贸易政策的企业报关。
二十、我们公司想从国外进口钼废碎料,请问怎么申请许可证?
答:目前,钼废碎料被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国家禁止从国外进口钼废碎料。
二十一、我们是一家资源回收公司,能否作为利用单位进口废钢铁?
答:不能。环境保护部《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限定了进口废钢铁的五种利用单位类型,你公司不属于这五种类型之一,不能作为利用单位申请进口废钢铁。
《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
二十二、我公司拥有国外废五金电器的供货渠道,拟在国内建一个专门拆解进口废五金电器的工厂,请问如何获得国家批准?
答:环境保护部对进口废五金电器等类的加工利用单位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推进定点企业优化调整。企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的上报环境保护部。具体政策、规定和应该具备的条件请咨询拟建厂所在地的省级环保部门。
二十三、我们是一家大型钢铁冶炼企业,每年都需要进口大量废钢铁。今年我们按照环保部2009年公告第66号要求,到省环保厅去要求为我公司出具监管情况的意见表时,他们说我厂废水处理不达标,烟尘超标排放,要求我们整改。我们急需进口废钢铁,能不能用去年的环保达标证明申请进口废钢铁许可证?
答:按照《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要求,企业申请进口废钢铁许可证时需要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监管情况意见表。现在你公司废水处理不达标、烟尘还超标排放,违反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必须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尽快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在没有完成整改并达标之前,我中心不能受理你公司进口废钢铁的申请。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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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申请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所需材料清单(参考)
依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要求,申请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企业限为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首次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报告。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23号公告附一)。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23号公告附二)
内 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和工艺情况;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情况;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情况,包 括企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规章制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缴纳排污费情况,排污申报情况,环保守法情况;存 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相关情况。
4.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和日期)。
(1)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a.进口方式
自营进口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代理进口的: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
(代 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1.有关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2.有关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 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弃货以及不得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b.贸易方式
申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Aqsiq申请指南链接地址: http://www.bjblx.cn/Aqsiq/Aqsiq-1.html
Aqsiq注册系列链接地址: http://www.bjblx.cn/Aqsiq/
Aqsiq证书申请指南链接: http://www.bjblx.cn/news/78.html
Aqsiq认证申请指南链接地址: http://www.bjblx.cn/html/181.html
5.企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必要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及其批准文件
(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试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试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6.申请表填报的生产场地的照片及其文字说明
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
7.企业环保制度和措施
(1)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可参考23号公告附七);
(2)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文本(包括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
(3)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
(4)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材料等;
(5)相关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8.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
(1)申请自动进口类
提交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23号公告附四);
(2)申请限制进口类
提交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23号公告附五);
(3)无论申请自动类还是限制类,均需提交6个月以内的废水、废气、噪声的监测报告;
(4)如果污水、不可利用废物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合同和被委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9.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尚未进行评估验收,则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向环保部门递交的评估验收申请及回执的复印件。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注:非首次申请的,只需提交1、2、4、8项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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