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如何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批件流程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申请表
进口放射源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1)用户单位(即实际的放射源使用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包括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放射源台帐);
(2)如进口单位(与外方签订销售合同的单位)并非用户单位,而是作为代理单位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用户使用,还应提供进口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进口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必须包含相应的销售许可;
以“使用”为进口理由的单位,该审批表上的用户单位应当是最终用户,该进口源不应用于再次销售,如申请单位同时具有销售和使用资质,应当提供相应说明。
以“销售”作为进口理由的单位,如果进口审批表上所填写的用户单位并不是最终用户而是再次在国内转让销售的,应当提供最终用户的名单和相应的销售转让协议,最终用户的许可证相关材料或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的国内转让审批表。
进口放射源或含源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等工作后,需要再次销售给国内其他用户的,在申请进口时也需要明确国内最终用户,进口理由需明确,如在“其他”栏目填写为“安装、加工后再销售”等,并提供国内用户的相应材料。
进口理由为“回收”或“国外使用返回”的,需提供源当初出口国外时的审批文件和相应证明材料。
(3)进口单位与国外出口方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如为代理进口还需提供进口单位与用户单位之间的代理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4)源出口方出具的放射源说明文件复印件(应包括核素名称、出厂日期、活度、标号、数量、重量、生产国家等内容);
(6)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必须提供出口方或生产厂家承诺放射源使用期满后负责回收的相关证明文件;
(7)用户单位提供的废源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送贮或退回国外的承诺文件);
(8)其他审管部门要求的材料或必要的说明材料(任何上述材料中出现不符合或特殊情况均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说明材料,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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