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指示要求,国家认监委正在组织制定《出口食品安全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及相 关配套文件。在《备案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现行卫生注册管理规定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和评审,对于符合要求的新申 请备案和复查换证企业,由各直属局颁发备案证明。企业凭备案证明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其产品出口报检。
原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未到期的企业,可继续凭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其产品出口报检。《备案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按《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一换发备案证明。
进口国(地区)对我国向其出口食品的企业有注册要求的,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统一向国(境)外主管部门推荐企业注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注册管理办法也在修订,下发施行前,按现行管理办法实施,保证食品出口工作正常开展。
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一、须获得出口食品备案的企业: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二、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
规定的卫生条件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四、受理单位: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质量体系文件;
4.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以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图片资料;
5.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料、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的资料。
(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条件进行现场评审。
(四)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批期限:20天(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
七、收费标准:500元。